工程索赔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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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及案例分析第一节概述一、索赔的定义及分类1)索赔(1)定义: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由于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权利要求。(2)特征①索赔是要求给予补偿(赔偿)的一种权利、主张;②索赔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合同文件及工程建设惯例,但主要是合同文件;③索赔是因非自身原因导致的,要求索赔一方没有过错;④与合同相比较,已经发生了额外的经济损失或工期损害;⑤索赔必须有切实有效的证据;⑥索赔是单方行为,双方没有达成协议。2)索赔分类(1)按当事人分①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索赔;②承包商与分包商间的索赔,在这类索赔处理中,监理工程师一般不直接参与处理;③承包商与供货商之间的索赔;④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的索赔。(2)按索赔的依据分①合同内索赔(ContractualClaim)。合同内索赔是指索赔所涉及的内容可以在合同条款中找到依据,并可根据合同规定明确划分责任。一般情况下,合同内索赔的处理和解决要顺利一些。②合同外索赔(Non-ContractualClaim)。合同外索赔是指索赔权利难以在合同条款中找到依据,但可从合同的引申含义、适用的法律、政府颁发的有关法规中找到索赔依据。③道义索赔(Ex-GratiaPayment)。(3)按索赔的目的分①工期索赔。即由于非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拖期的,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推迟竣工日期。②费用索赔,即要求业主补偿费用损失,调整合同价格,弥补经济损失。(5)按处理方式分:①单项索赔。单项索赔是针对某一干扰事提出的,在影响原合同正常运行的干扰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由合同管理人员立即处理,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监理应及时处理。②综合索赔。综合索赔又称一揽子索赔,一般在工程竣工前和工程移交前,承包商将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进行综合考虑,提出了一份综合索赔报告,由合同双方在工程交付前后进行最终谈判,以一揽子方案解决索赔问题。这种索赔处理相对难度大一些。二、索赔起因1)索赔事件:又称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动的那类事件,即索赔起因的具体体现。2)引起索赔的原因(事件)很多,常见的有:(1)业主未按时提供合同规定的施工条件;(2)工程实际地质条件与合同规定不一致;(3)业主或工程师变更原合同规定的施工顺序,打乱了工程施工计划;(4)设计变更、设计错误或业主、工程师提供错误的数据等造成工程修改、返工、停工或窝工等;(5)工程数量变化,使实际工程量与原定工程量不同;(6)业主指令提高设计、施工、材料的质量标准;(7)业主或工程师指令增加额外工程;(8)业主指令工程加速;(9)不可抗力因素;(10)业主未及时支付工程款;(11)合同缺陷;(12)物价上涨;(13)国家政策、法令修改,如增加或提高新的税费、颁布新的外汇管制条例等。三、索赔程序(承包商向业主索赔)1)国内工程索赔的程序《施工合同文本》第36条规定的程序如下:(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发生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工程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以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索赔:①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②发出索赔意识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③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进,承包人应当相应地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④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的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如果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报告的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3)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同样的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2)FIDIC新施工合同条件中的规定(1)承包商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索赔通知,承包商还应提交一切与此类事件或情况有关的任何其他通知,以及索赔的详细证明报告;(2)承包商应做好用以证明索赔的同期记录。工程师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在不必事先承认业主责任的情况下,监督此类记录,并可以指令承包商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承包商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供此类记录的复印件,并允许工程师审查所有些类记录;(3)提交索赔报告。在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发生42天之内,或在工程师批准的其他合理时间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索赔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的依据以及索赔的工期和索赔的金额;(4)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该索赔的任务进一步的详细证明报告后42天内或在承包商批准的其他合理时间内,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就索赔的原则作出反应;(5)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确定承包商可获得的工期延长和费用补偿。如果承包商提供的详细报告不足以证明全部的索赔,则他仅有权得到已被证实的那部分索赔;对于已被证实的索赔金额应列入每份支付证明中。第二节工期索赔的处理一、工程延误的分类与识别(1)按工程延误原因划分①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原因引起的,这类工期应顺延;②承包商原因引起的,一般情况下不可顺延工期;③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一般情况下,工期可以顺延。(2)按延误事件之间的时间关联性划分①单一延误:指某一延误事件从开始到终止的时间段内,没有其他延误事件发生。工期是否补偿依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而定;②共同延误: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的时间完全相同。在分析共同延误时,在业主引起或双方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延误与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延误同时发生时,此时可索赔的延误就变成不可索赔的延误,这是工程索赔的惯例;③交叉延误:指两个成两个以上的误延事件从发生到终止只有部分时间重合。这种应结合具体的情况分析,不同情况大工期是否顺延,具体分析见图示。图4-3工程延误的交叉与补偿分析图EEN(4)NNCECN(3)CECCNENC(2)NE(1)NCECEE(8)(12)N(7)N(11)CEC(6)(5)C(10)NE(9)NCE为不可得到补偿的延期;为可以得到时间补偿延期;为可以得到时间和费用补偿的延期)注:C为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延误;E为业主或工业师原因造成的延误;N为双方不可控制因素造成的延误(3)按延误发生的时间分布①关键线路的延误:指延误发生在关键线路上;此时,非承包商的引起的责任,都应给予顺延工期。②非关键线路的延误:指延误发生在非关键线路上。此时就有两个情况,一种延误时间少于工作的机动时间,此时无论何种原因,工期不补偿;另一种情况是延误时间大于工作的总时差,则可能给予工期的补偿。这应分析延误引起的原因及责任的承担,若是对承包商的原因,工期补偿,否则,工期不予补偿。二、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1)计算步骤(1)分清责任(2)网络计划法的基本思路①确定合同状态的工期,即确定原计划在未发生干扰事件条件下的关键线路,并确定工期;②确定实际状态的工期,即考虑每个干扰事件对工作影响后的条件下计算的工期;③确定可能状态下的工期,即只考虑到非承包商责任引起的干扰事件对工作影响后的工期;④可索赔的工期为:可能状态下的工期减去合同状态下的工期;[65,④]5B图4-43[30,②]515E10G25A110D20C2F304[10,①][40,②]H206[75,⑤]二、例子某施工的进度计划如下图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的情况:A工作,由于业主原因晚开工5天;E工作,由监理的指令不当晚开工3天;D工作,承包商缩短作业时间5天;H工作,不可抗力的影响晚开工4天;G工作,由于承包商的原因作业时间增加5天;问在此条件下,索赔工期多少天?解:①求合同工期,即合同状态下的工期如上图Tc=75天②求可能状态下的工期如下图示。[70,④]2515B图4-5E18[35,②]35151A42C20F30D[15,①][45,②]10G246[80,⑤]H可能状态下的工期为80天③批准顺延工期:80-75=5天索赔案例:某施工单位与业主按GF-1999-0201合同签订施工承包工程合同,施工进度计划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如下图[单位:天]69108图4-6[14,②]4B37E1C6[39,④]512H12FA[8,①]2DG[17,②]4[41,⑤]施工中,A、E使用同一种机械,其台班费为500元/台班,折旧(租赁)费为300元/台班,假设人工工资40元/工日,窝工费为20元/工日。合同规定提前竣工奖为1000元/天,延误工期罚款1500元/天[各工作均按最早时间开工]。施工中发生了以下的情况:1.A工作由业主原因晚开工2天,致使11人在现场停工待命其中1人是机械司机;2.C工作原工程量为100个单位,相应合同价为2000元,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了100个单位;3.D工作承包商只用了7天时间;4.G工作由于承包商原因晚开工1天;5.H工作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增了4天作业时间,场地清时用了20工日问在此计划执行中,承包商可以索赔的工期和费用各为多少?解:1.工期顺延计算1)合同工期:计算如图示:TC=41天2)可能状态下的工期A作业持续时间:8+2=10天;C工作持续时间:12天;H工作持续时间:12+4=16天;计算如图4-7示6图4-74B73[22,②]E5[31,④]16HA11012C2[10,①]GDF129410[19,②][47,⑤]可能状态下工期为:47天3)批准顺延工期为:47-41=6天;可能状态下工期为:47天3)批准顺延工期为:47-41=6天;2.费用索赔补偿的计算1)A工作:(11-1)×20*2=400元、2)C工作:20003)清场费:20×40=800元4)机械闲置的增加:原合同计划闲置时间:14-8=6天考虑了非承包商的原因闲置时间:22-10=12天增加闲置时间:12-6=6天费用补偿:6×300=1800元5)奖励或罚款(1)实际状态的工期计算如图4-8图4-8D2A14B7[22,②]3E10C127[10,①]G4[45,⑤][29,④]5H16F12116[17,②]实际状态工期为45天提前时间为:47-45=2天提前奖:2×1000=2000元所以共批准的费用补偿为:400+2000+800+1800+2000=7000元第三节费用索赔处理一、索赔费用的构成(1)可索赔费用的分类:①按索赔费用性质的划分,在工程实际中,承包商的费用索赔包括额外工作索赔和损失索赔。②按可索赔费用的构成划分可索赔费用按项目构成可分为直接费和间接费。其中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构设备费、分包费,间接费包括现场和公司总部管理费、保险费、利息及保函手续费等项目。按照工程惯例,承包商的索赔准备费用,索赔金额在索赔处理期间的利息、促裁费用、诉讼费用等是不能索赔的,因而不应将这些费用包含在索赔费用中。索赔事件可能的费用项目说明工程延误(1)人工费增加包括工资上涨、现场停工、窝工、生产效率降低不合理使用劳动力等损失(2)材料费增加因工期延长引起的材料价格上涨、材料品种用量变化(3)机械设备费设备因延期引起的折旧费、保养费、进出场费或租凭费等(4)现场管理费增加包括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等,现场办公设施,现场日常管理费支出,交通费等。(5)因工期延长的通货膨胀使工程成本增加(6)相应保险费、保函费增加(7)分包商索赔分包商因延期向承包商提出的费用索赔(8)总部管理费分摊因延期造成公司总部管理费增加(9)推迟支付引起的兑换率损失工程延期引起支付延迟工程加速(1)人工费增加因业主指令工程加速造成增加劳动力投入,不经济地使用劳动力,生产效率降低等(2)材料费增加不经济地使用材料,材料提前交货的费用补偿,材料运输费增加(3)机械设备费增加机械投入,不经济地使用机械(4)因加速增加现场管理费也应扣除因工期缩短减少的现场管理费(5)资金成本增加费用增加和支出提前引起负现金流量所支付和利息工程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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