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基函〔2016〕2507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广州、珠海、汕头、惠州、潮州市港口(务)局,省公路局、省航道局、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港珠澳大桥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6〕226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08号),厅制订了《清理规范广东省公路水—2—运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10月9日—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6〕226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08号),切实做好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清理规范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部署,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的原则,在2013年9月已开展保证金清理工作基础上,对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各类保证金再次进行全面清理规范,推进简政放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促进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二、工作内容—4—(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中,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二)严格投标保证金依法依规收取和退还。各招标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第24号令)规定执行。1.保证金的收取。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可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形式,必须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出或开具,否则视为无效;若基本账户银行不能开具,可由上级银行出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2.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对于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还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三)严格履约保证金依法依规收取和退还。各招标人应严—5—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1.保证金的收取。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形式,由中标人自主选择银行保函或者现金、支票等支付形式。可采用X*现金(或支票)+Y*银行保函形式,其中系数X+Y=100%,具体X、Y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中标人按其在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信用评价最新年度信用等级情况自主选择。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为投标人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全国性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2.保证金的退还。对于采用保函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应在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及时退还给履约保证金。(四)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依法依规收取和退还。各发包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发包合同中设定。—6—1.保证金的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价的5%。在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对公路水运工程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的项目,可在不超过上述比例的前提下,在交工验收合格后将建设期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转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可在质量保证金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额度在招标文件“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由发包人自行确定。2.保证金的退还。建设单位应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组织质量鉴定,鉴定合格的应及时返还质量保证金。具体按照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执行。(五)严格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依法依规收取和退还。各发包人要按照《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5〕3号)等规定执行。1.保证金的收取。承包人要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且合同—7—签署前,按规定向发包人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按照本项目人工费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如工资保障金不足,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或是履约保证金中划扣支付。2.保证金的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完成未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发包人一次性退还给承包人。三、工作步骤(一)排查阶段。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单位要组织开展对所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再排查和清理,摸清底数,建立台账,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清查工作要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重点掌握应取消保证金情况和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情况。(二)整改阶段。对取消的保证金,确保在今年9月底前全部退还到位。对保留的保证金逾期未退还及超额收取的部分,发包人要制定保证金返还计划;招标人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依法必须退还的,严格按期退还,在2016年底前退还完毕,并按规定或约定向被收取企业支付逾期退还违约金。(三)提高阶段。厅将结合本次清理规范要求,修订完善《广—8—东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单位要按要求对已出台的涉及工程建设方面的保证金制度、合同条款、管理规定等进行清理,在2016年底前完成修订完善工作。对涉及合同条款修改的,应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完善修订。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单位要抓紧按要求进行保证金的清理工作,结合《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交基函〔2016〕2016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级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将清理情况报市住建、财政部门汇总,同时抄报我厅;省航道局、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港珠澳大桥管理局将清理情况直接报厅(由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站负责汇总)。各单位要按时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切实将清理规范工作落实到位,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清理规范情况、于2017年1月10日前将总体情况报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二)强化督导检查。厅委托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对清理规范保证金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将结合公路水运—9—工程建设市场督查和举报受理等工作,对部分地市和项目开展专项督查。对清理工作瞒报谎报、未按规定开展工作以及违规收取、拖延退还保证金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追究相关责任,并进行通报批评。(三)加强宣传和投诉举报机制。厅将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信息公开工作,公开投诉举报联系方式,鼓励社会公众监督。清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投诉举报受理电话:020-83730592,通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27号省交通大厦2512室,邮编:510101,电子邮箱:gdsjttjjc@gdcd.gov.cn。—10—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抄送:交通运输部公路局、水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