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7/281第十章特殊侵权行为第五编侵权责任法2020/7/282第一节产品责任第二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三节医疗损害责任第四节环境污染责任第五节高度危险责任第六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七节物件损害责任2020/7/283第六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立法渊源《民法通则》第127条、《侵权责任法》第十章、《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十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Art.127)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侵权责任法》Art.78)2020/7/284二、归责原则(一)无过错原则适用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情形。(《侵权责任法》Art.78)(二)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Art.81)思考:这样区分规定的意义何在?2020/7/285三、“饲养的动物”之界定饲养的动物应该是在人的占有或控制之下,主要依靠人为供食生存的动物。例如放牧的牲畜、家养的动物以及动物园里的动物等。自然保护区或野生动物保护区的野兽,虽也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人为供食,但不受人控制,故不属于饲养的动物。原为人所饲养,后被遗弃或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亦受“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调整。(侵权法司法解释art.124-125)案例链接:“北京流浪猫伤人案”搜索关键词:丰民初字第16654号民事判决;北京二中院“流浪猫伤人案”2020/7/286四、责任主体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都是责任主体。饲养人,指动物的所有人,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管理人,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管理人对动物不享有所有权,而只是依某种法律关系直接占有和控制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不是同一人时,负有约束动物义务的管理人为责任主体。思考:若是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动物伤人,该如何处置?2020/7/287五、第三人过错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ART.83“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此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类似”产品责任”中的谁?2020/7/288六、侵权人的抗辩事由(一)免责事由受害人的故意(二)减责事由受害人重大过失。(司法解释Art.121.2:普通过失不适用。)(三)侵权人免责减责之例外侵权人违规饲养动物,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不完全适用上述抗辩事由。(司法解释Art.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