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策划活动委托合同甲方: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方)乙方:上海动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受托方)为共同策划完成《旭辉集团2011年度盛典暨2012年新春晚会》节目(以下简称“节目”),甲方现委托乙方进行制作、录制等系列策划活动工作。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诚实与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之规定,就节目的策划、制作、录制事宜,达成如下共识,以兹共同遵守履行。第一条主体资格甲、乙双方分别承诺,本方系具有合法签署本合同资格并具有相应能力履行本合同之主体。第二条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要求制作策划实施节目,该节目基本情况详见附件一:1.名称:《旭辉集团2011年度盛典暨2012年新春晚会》(下称年会)2.实施时间:2012年1月15日;3.实施地点:上海市金古源豪生大酒店;4.节目的时间(或片长):约500分钟;第三条费用与支付1.费用(包括部分演出人员报酬、摄像人员及设备、VCR视频制作、现场导播、演职人员现场餐费报酬):人民币108970元(大写:壹拾万零捌仟玖佰柒拾元整),由乙方出具合法税务发票。以上费用包括以下清单内容:序号项目内容备注1男歌手:韩鹏《今夜无人入眠》2女歌手:林琳《越来越好》《在希望的田野上》3狮子舞团开场狮子舞带鼓乐队4配舞演员《越来越好》《在希望的田野上》等10人5视频拍摄与制作五段视频内容制作与部分拍摄含配音6现场录制作年会全程录制4机位7餐费、税费工作人员工作用餐与税费合同编号:2.支付方式:甲方应在活动当天活动演出结束后,现场支付合同约定费用的50%作为演职人员的报酬,并在活动实施结束并乙方提供全额发票后的五个工作内付清剩余款项。3.实施过程中,由甲方提出要求或确因现场所需的设备、视频、节目、人员等产生增减的,在得到甲方认可的情况下,以实际产生的明细为准,所有价格不得高于合同约定的同类价格或市场价格。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获得本合同约定的报酬;2.乙方对节目及相关独立制作的原创素材拥有著作权及其衍生性权利,但在甲方付清所有款项后,节目中涉及的作品著作权转移至甲方;3.在节目制作过程中,根据甲方的书面意见,实施修改并完成制作;4.乙方有义务及时交付制作的节目,但因甲方过失未能及时交付制作节目的,不在此限;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与制作节目相关的资料及便利条件。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节目延迟或延误,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6.因甲方提供的素材/资料的权利瑕疵引起的侵权或纠纷,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因乙方素材/资料的权利瑕疵引起的侵权或纠纷,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应向乙方具体书面告知制作节目的具体要求,包括片长、主要内容等,并为乙方的制作提供其它相关的资料;2.甲方应及时、全额支付约定的报酬;3.甲方应为乙方制作节目提供实质性便利条件;4.甲方有义务协调其他参与本节目人员的工作;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完成节目的制作与交付并保证节目的质量;6.甲方有权要求得到节目中所有影像资料源文件与录制后的母盘。第六条保密义务1.除相关方作出明确书面之相反表述,甲、乙双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向另一方提供或允许另一方知悉的信息均属于该方的机密信息;2.无论公开的原因为何,本合同一方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和资料,从公开之日起即不再属于机密信息;3.非经一方书面许可,相对方不得将其所知悉的机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4.本合同各方应负责约束其雇员同样应当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所约定的所合同编号:有保密义务;5.一方在下列情形下披露或/和使用另一方之机密信息的,不应被视为违反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1)为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所需;(2)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需披露的;(3)另一方书面允许向第三方披露的。第七条不可抗力1.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均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既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山爆发等,也包括某些社会事件,如战争、暴乱、罢工、国家有关政策的改变等;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就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书面通知另一方,且应当在十五(15)日内向相对方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对该不可抗力事件之证明文件。待不可抗力消除后,如本合同有继续履行之可能,双方应当尽快书面确认是否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各项义务。第八条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涉之总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20%)作为违约金;2.除本合同所明确载明之违约行为外,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按照本合同项下所涉之总标的额承担违约金;如任何一方违约,经守约方书面通知其纠正后7天内仍不能消除违约状态,则视为该方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3.如违约方向守约方按本条第1项或第2项约定所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尚不足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则就前述不足部分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补足;4.本合同项下所约定之实际损失系指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经济利益的减损、守约方为证实违约方之违约行为所支出的各项调查取证、公证费用,守约方为寻求救济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第九条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1.本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其管辖;2.因本合同或/和本合同的履行引起的任何分歧和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条其他合同编号:1.本合同自双方于签字页盖章或/和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2.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各条、款或/和项之设臵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本合同项下的有关事宜另行达成合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该等书面文件应当作为本合同之附件,系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在制作、安装、实施过程中乙方应甲方书面要求发生变更而产生费用变化的,应以书面形式将变化内容、增减额通知甲方,并由甲方签字确认,以便在最后结算款项时核对;5.本合同签署方式应当为双方加盖公章或作为本合同一方的合法授权代表签字;6.本合同中所载的书面通知方式仅指当事人亲自送达、挂号信形式、EMS形式或/和航空邮件方式。一方采取当事人亲自送达方式的,另一方有积极配合签收的义务。如一方拒绝签收而使另一方变更送达方式的,由此所生的费用应当由违约方承担;7.任何一方变更本合同页首所载明的地址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否则由此所产生的通知不能责任由变更地址的一方承担;8.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日期:乙方:上海动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