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XXXX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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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尚未公开并且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报告义务人”包括: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2、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天齐集团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所任职务可以获取、知晓集团公司重大事项的人员;3、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所任职务可以获取、知晓本公司重大事项的人员;4、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第六条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第七条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及时向证券投资部提供和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事项信息。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证券投资部报告,并配合证券投资部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第八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格保密义务。第三章重大事项信息的范围第九条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第十条会议事项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应在会议结束后报告会议内容(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第十一条交易事项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所称的“交易”,包括: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第十二条关联交易1、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3、销售产品、商品;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报告: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第十三条其他重大事项1、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电话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披露;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或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8、产品结构、产品价格或主要原材料供应发生较大变化,高管辞职、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关键技术创新或重大技术试验取得重大突破、重大工程进展情况及开工竣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市场环境突变等导致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9、订立重要采购或销售、项目设计、工程建设、咨询合同的,或者获得探矿权、采矿权、专利技术以及较大金额的赔偿等,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11、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13、任一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受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5、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16、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17、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18、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19、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20、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21、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22、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23、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24、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2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26、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7、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十一条的规定。第四章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第十四条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事项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报告有关情况。第十五条内部信息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等。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报告重大事项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汇报。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证券投资部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或提供有关编制临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并具体协调公司相关各方按时编写临时报告初稿;其中需要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发出会议通知。第十七条不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或授权总经理审批。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召开前的规定时间内送达公司董事审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及有关材料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审议拟披露事项的议案。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在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提交上市交易所审核并披露。第十九条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事项,证券投资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或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沟通、交流。第二十条证券投资部建立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并对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进行考核。第二十一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进行信息披露。第二十二条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规定的有关事宜,按照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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