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内部控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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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投资管理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XX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投资业务管理,防范投资业务风险,保证投资的安全,提高投资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和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描述了集团公司投资业务相关领域的主要控制要求,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建设及职责分工、投资论证与决策、投资合同管理、投资日常管理、投资处置、投资分析与报告等领域,规范了投资业务管理过程中重要管控环节的关键控制要求。本指引所规范的投资业务,是指企业为了获取未来收益,投入货币资金、实物以及无形资产等,形成资产或权益的行为。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直属单位、成员单位及其所控制的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第二章控制目标第四条本指引所描述的控制要求,旨在达成以下控制目标:(一)投资业务的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投资业务管理过程中相关的交易和事项的处理按照规定的方法、权限和程序执行。(二)规范和加强投资管理,确保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防范投资业务风险。(三)准确记录、核算投资业务,保证投资业务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反映。第三章主要风险第五条各单位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应至少关注以下风险:(一)投资项目未经科学、严密的评估和论证,可能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二)投资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失误、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三)投资项目缺乏有效的管理,可能导致企业投资收益受损。(四)投资项目处置的决策和执行不当,可能导致权益受损。第四章关键控制要求第一节投资管理制度建设及职责分工第六条各单位应建立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对投资论证与决策、投资合同管理、投资日常管理、投资处置、投资分析与报告等方面进行规范。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投资业务的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投资业务的全过程。投资业务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控制要求主要包括: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相分离;投资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绩效评估与执行相分离。第二节投资论证与决策第八条各单位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针对技术、经济、市场、资源、环境、产业政策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重点对投资目标、方案、财务数据、风险管理等内容进行评价。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论证,并形成评估报告,确保投资决策合法、科学、合理。第九条集团公司根据投资项目的类别、规模以及投资主体财务指标等信息,参照《中国XXXX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对项目采取分类分级管理,并实行报集团公司审核和备案管理两种模式。投资项目须报经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应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的报送审批工作。第十条各单位应依据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程序,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审批,重点审查投资方案是否可行、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集团公司战略目标和规划、是否具有相应的资金能力、投入资金能否按时收回、预计收益能否实现,以及风险是否可控等。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决策,应遵循“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按公司章程报董事会(或同等效力决策机构)审批。第十一条各单位未经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包括:股票投资、外汇买卖、期货交易、金融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等业务。第十二条各单位境外投资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并由集团公司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或核准。第十三条各单位决策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一)国家产业政策、市场环境、资源等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二)建设地点和实施主题调整。(三)投资规模调整超过30%或建设周期验证拖延。(四)资金来源及构成等发生重大变化。(五)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六)投资合作方变更。第三节投资合同管理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投资方案,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明确出资时间、金额、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第四节投资日常管理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根据投资项目背景、投资方案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出资方式,包括现金购买资产或股票、债转股、固定资产投入等。以货币形式出资,投资主管部门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提交支付申请,财务部门审批通过后可办理支付手续。以非货币形式出资,投资主管部门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经确认或备案后,作为投出资产入账的依据。涉及产权变动时,投资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与被投资企业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第十六条投资单位财务部门应加强对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督,定期组织投资效益分析,关注被投资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投资合同履行情况。对独资或控股的被投资单位,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被投资单位要按月、季、年向投资单位财务部门报送财务报告。投资单位审计部门应对独资或控股的被投资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第十七条投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投资合同、协议、备忘录、出资证明等重要的法律文书,并建立投资管理台帐,详细记录投资对象、金额、期限等情况,作为本单位重要的档案资料以备查用。第十八条投资单位应根据对被投资方的影响程度,合理确定投资会计政策,进行会计核算。若被投资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市价当期大幅下跌等情形的,投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合理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第五节投资处置第十九条被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或终止时,应向投资单位提交处置方案,并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实施清算。投资处置方案应由投资单位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报董事会批准。第二十条投资单位应当加强投资收回和处置环节的控制,对投资收回、转让、核销等决策和审批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投资单位应重视投资到期本金的回收,对应收回的对外投资资产,要及时足额收取。转让对外投资应当由相关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转让价格,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挂牌交易。核销对外投资,应当取得因被投资企业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第六节投资分析与报告第二十一条投资单位应当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报告,其中包括经济形势分析,投资完成情况分析、投资计划执行中遇到的困难与应对措施等。在分析报告中,应重点关注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是否与年度计划目标相符,是否有重大偏离实施计划的情况等。第二十二条投资单位应对投资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对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可研报告、批复文件等进行对比、分析,作出综合评价,并编制评价报告。针对后评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被投资单位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投资单位。第五章相关制度目录(一)《中国XXXX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二)《中国XXXX集团公司直属单位对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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