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PPT67页)10.《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1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1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1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1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16.《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1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18.《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86)19.《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20.《高毒物品目录》2003版21.《剧毒品明录》2003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一、总则二、生产、储存安全三、使用安全四、经营安全五、运输安全六、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七、法律责任八、附则危险化学品的概念危险化学品的概念: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污染环境的均属危险化学品。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第1类爆炸品※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水易燃物品※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有毒品※第7类放射性物质※第8类腐蚀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规定了做什么和要达到的目的。做什么: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目的: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行为角度,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第一款,从定性的角度,给出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分别描述的目的:为以后条款描述的依据。第二款,规定了编制、调整和公布《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部门和编制依据。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三款,危险化学品单位具备的安全条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条件,有资格要求的岗位人员的条件。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第一款,规定了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第二款,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需要做的事项:确定并公布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法律责任:违反禁止规定的,由安全监管部门处理(见第七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无害化处理。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其他部门职责:(一)公安机关: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五)卫生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七)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第六条,规定了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主要部门的职责。第七条,规定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的权力和条件。被监督检查单位的义务。危险化学品单位不配合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执行监督检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罚(见《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一款,给出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的法律依据和职能。第二款,规定了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互配合和协作的义务。法律责任:没有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给出了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的举报权利人。规定了对举报事项处理的权限,并体现了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互配合和协作的规定。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第一款和第三款,设置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的审查制度,并明确了实施部门。目的:从源头角度,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安全进行管理,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第二款,一是规定了建设单位的法定工作,并引入了第三方工作机制;二是明确了审查工作程序;三是规定了审查工作时限;四是确定了审查工作具体操作办法的制定部门。法律责任:未经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监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一款,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衔接。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第一款,给出了危险化学品危险性信息和安全防护措施信息传递(告知义务的体现)的方式、方法和形式要求。第二款,赋予了危险化学品制造(生产)者需要不断认知危险化学品危险性和安全防护措施信息、告知义务,并修正传递信息形式。是“社会责任”和“责任关怀”义务的具体体现。法律责任: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见《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第一款,一是确定了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要求形式;二是《条例》笼统采信了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和要求;三是隐涵了制定规章和标准的意图。第二款,确定了危险化学品的化学、物理性质与包装相适应的关系。目的是;使危险化学品在人们应用过程中处于可控状态。法律责任: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见《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七项)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略,详见法条)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一款,确定了实施重点保护的场所、设施、区域与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需要一定安全防护距离的意图;给出了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限制性,即引出了重大危险源概念。第二款,一是溯及以往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二是对以往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理;三是明确处理部门和政府。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