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要点熟悉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特征掌握事故调查处理原则、程序和方法课程概要第四节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规定第三节生产事故调查的规定第五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第一节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基本规定第二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第一节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基本规定(一)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适用范围(三)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第一节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基本规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是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必须依法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针对当前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由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确立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制度、机制和程序,加大了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的力度,实现了相关立法和执法部门职责的和谐统一。第一节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基本规定(一)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总结形成了“四不放过原则。《安全生产法》规定,对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调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以尊重事实、尊重科学的态度对事故发生的经过、伤亡和经济损失的情况、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进行全面深入和完整准确地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去伪存真,得出真实、科学的事故调查结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调查处理原则的规定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节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基本规定1.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快”和“准”,否则就会失去调查取证的最佳时机和有利条件。事故现场情况、当事人和相关证据对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损失至关重要。所以,事故调查必须及时展开,进行周密细致的调查取证,取得第一手材料。在此基础上,整理分析,核实固证,搞清楚事故全貌,为确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供可靠的依据。2.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各种事故的性质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责任事故,另一类是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由事故单位或者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所引发的事故,即人为原因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由自然力所引发的事故,即人类不可预见、不可抗拒、不可避免的事故。目前发生的事故绝大多数是责任事故。事故性质属于责任事故还是非责任事故,不能确定于调查之前,只能确定于调查之后。所以,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就是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第一节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基本规定3.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事故调查不是就事论事,而是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防止发生同类事故。所以,事故调查要避免重追究、轻整改的倾向,要在调查报告中提出整改意见或者措施,为其他单位提供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加强管理,防止或者减少同类事故。4.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有责必究是事故调查处理的一项重要原则。事故处理绝不放过一个违法者,也绝不冤枉一个守法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导致的责任事故,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危害。因此,对事故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违法行为人,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一节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基本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对于确定其适用的法律问题、法律关系主体、事故种类至关重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既要体现各行各业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一般规律,又要兼顾某些行业和领域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特殊性。第一节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基本规定(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适用范围1.普遍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这样规定确立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各类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立法中的主法地位,具有普遍约束力。第一节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基本规定鉴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安全生产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因此其适用的空间范围、主体范围和行为范围与上位法是一致的,即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但排除适用的除外。2.衔接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特别重大以外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为了体现某些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特殊性,并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在保证国家行使对各类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最高行政权和普遍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的基本规定的前提下,允许一些特殊行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特别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譬如水上交通事故、煤矿事故等。这样规定,解决了不同种类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适用普通法还是适用特别法的问题。第一节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基本规定3.选择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实践中也有一些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人员伤亡达不到相应等级、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这类事故是否需要调查处理,其选择决定权属于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如果决定调查处理的,由有关人民政府依照《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该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执行。第一节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基本规定4.参照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参照本条例执行。”各类事故中也有一些发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社会组织,这些事故发生单位虽不同于生产经营单位,但也会造成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的社会影响,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应当依法报告和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该类事故参照适用的规定,有利于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无法可依的问题。5.排除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鉴于上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非常特殊,并且国家已有相关法律规定,所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其作出了排除适用的规定。第一节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基本规定(三)生产安全事故分级过去对事故名称、事故等级及其分级要素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影响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因为只有首先确定事故等级,才能依法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等级划分涉及到事故性质、危害程度以及事故责任的法律界定,需要科学地确定事故分级的要素(标准)。近二十多年来,各级政府和部门将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过程中对事故名称、事故等级如何确定的问题反复研究,并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分级的规定,最终确定了以人员伤亡(集体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三个要素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级,以前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以此为准。第一节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基本规定1.事故定级的要素。事故定级要素的界定必须从各类事故侵犯的相关主体、社会关系和危害后果等方面来考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分级要素有三个,可以单独适用。(1)人员伤亡的数量(人身要素)。安全生产和事故调查处理都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事故危害的最严重后果,就是造成人员死亡、重伤(中毒)。因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人员伤亡的数量列为事故分级的第一要素。第一节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基本规定(3)社会影响(社会要素)。有些事故的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不到法定标准,但是具有恶劣的社会影响、政治影响和国际影响,也必须列为特殊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这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2)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经济要素)。事故不仅造成人员伤亡,而且经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要保护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必须根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多少来区分事故等级。第一节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基本规定2.通用的事故分级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一般的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下列四级: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指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指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一节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基本规定3.特殊的事故分级的规定(1)补充分级。除了对事故分级的一般性规定之外,考虑到某些行业事故分级的特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2)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关于社会影响恶劣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没有明确其事故等级,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影响大小和危害程度,比照相应等级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第一节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基本规定随堂测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规定的重大事故是()。C.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答案:CA.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以下直接经济损失B.造成3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第二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一)报告事故是政府和企业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二)事故报告主体(三)事故报告对象(四)事故通知对象(五)事故报告的程序(六)事故报告的内容(七)事故报告时限(八)事故应急救援(九)事故现场保护(十)事故犯罪嫌疑人的控制(十一)事故举报第二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第二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一)报告事故是政府和企业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虽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法律地位不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有所不同,但其报告事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是共同的。作为监管主体,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是及时掌握传递报送事故信息,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生产经营主体,事故发生单位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是及时、如实报告其事故情况,组织自救,配合和接受事故调查,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事故报告主体要做到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必须明确法定的事故报告主体(义务人)。事故报告主体不履行法定报告义务,将受到法律追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的负有事故报告义务的主体主要有5种:1.事故发生单位现场人员。从事生产经营作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只要发现发生了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2.事故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政府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