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委重点工作督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县委督查工作,增强县委督查工作的权威性,提高督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使县委督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在推动县委重点工作落实上发挥更大作用,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督查是促进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强化决策执行意识、推动作风转变、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工作环节和工作方法,是县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严格规范的县委重点工作督查制度,是进一步完善县委工作运行机制,强化县委效能建设、狠抓决策落实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全县各级各部门建立运转高效、作风扎实的工作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二章督查工作原则第三条县委督查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原则。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和县委工作重点,确定督查工作事项,确保县委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二)有督必果原则。坚持决策必须落实、督查必有结果。各乡镇各部门对县委安排的督查事项,要及时研究办理,确保督查事项最终落实。(三)实事求是原则。督查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全2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和处理问题,坚决制止弄虚作假和做表面文章。(四)注重实效原则。着眼于及时有效地推进决策的落实,讲效率、求质量,既严格程序、更注重结果。(五)分流承办原则。坚持分流承办、归口负责、整体协作原则,县委对督查事项及时进行任务分解,下达有关单位具体承办;对涉及几个问题的督查事项,要明确牵头单位,做好协调工作。承办单位积极办理,不拖不推,按时报告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督查任务。第三章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第四条县委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为:(一)上级党委的中心任务、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二)县党代会、全委会、县委常委会、县委常委(扩大)会任务分解落实情况。(三)书记办公会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四)县委主持召开的综合性及专项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五)县委下发的重要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六)上级和县委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第四章督查的组织体系3第五条县委直接领导县委重点工作督查,研究部署重大督查事项。县委书记是县委重点工作督查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部署重点工作督查,解决重大问题;县委分管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县委重点工作督查;县委各常委是县委重点工作督查重要责任人,负责各自分管领域的重点工作督查。第六条县委办公室是县委重点工作督查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按照县委领导的安排牵头组织实施督查工作。第七条县委督查室负责县委督查事项的综合、协调、联络和报告,具体制定县委重点工作督查建议、计划、方案,办理具体督查事宜,开展实地督查,编发督查通报等。同时指导各乡镇、各部门的督查工作。第八条各乡镇、各部门负责承办县委重点工作督查事项,并按规定做好报告反馈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抓落实第一责任人,负责县委督办事项落实方案制定、措施督促和结果反馈。各单位要明确专职人员,做好督查事务办理工作。第五章督查工作运行程序第九条县委重点工作督查严格按程序运行:(一)议定事项落实情况定期报告。对县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阶段性中心工作,在决议、纪要等文件下发后,县委督查室同时向各责任领导、承办单位发出落实报告单,由责任领导和承办单位责任人按时限要求签字上报。县委督4查室及时将落实情况汇总后向县委领导汇报。(二)立项督办。县委督查室根据定期汇总情况,对县委重要工作、重大事项目标责任执行中存在以下问题的提出督查建议方案:一是落实县委重要决策部署和县委领导批示不彻底或根本没有落实的;二是落实县委重要决策部署和县委领导批示进展缓慢、没有完成计划进度或可能完不成任务的。方案经县委领导批准后立项。(三)分解交办。督办事项立项后,进行登记编号,填写《督查登记表》,发送《督查通知》,交由责任单位办理。需有关单位协办的,要向协办单位一并发送通知。交办时应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四)督促办理。下发《督查通知》后,县委督查室,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采取多种形式适时进行督办。(五)督查事项反馈报告。有关单位接到《督查通知》后,要立即确定承办人,在对照分析工作进度、仔细查找存在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的基础上,说明工作进展缓慢或不能完成任务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时限,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委督查室回复。对需县委协调帮助解决的,也要一并说明。县委督查室要认真核实责任单位提供的相关情况,向县委书面报告。(六)立卷归档。督查落实情况报告以及重要基础资料,要及时立卷归档,妥善管理。5第六章督查工作方法第十条督查事项确定之后,县委根据督查事项及内容确定督查方法,做出安排部署。(一)县委领导带队督查。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事项,由县委领导带队,组成相关人员参加的工作组,深入工作一线现场督查,了解进展情况,分析工作状况,提出指导意见,解决疑难问题,推动工作落实。(二)组织工作组督查。对于需要全面督促各乡镇、各部门普遍落实的事项、由县委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督促检查。(三)会议督查。对覆盖面广、实施步骤同步的重点项目、重大事项、重点工作,组织项目实施乡镇和主管部门集中座谈,通过会议了解进展情况、互通信息,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强化措施,推动提高改进。必要时,可深入基层,召开现场会的方式或召集不同层次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宣传政策措施,介绍先进做法,引导群众抓好落实。(四)调研督查。根据决策实施进展情况,选择关系全局的热点问题、工作落实的难点问题和执行中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由县委督查室拟定调研督查方案,组织专人选定有代表性的基层单位进行调研督查,在调研中督查,在督查中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为县委再决策提供依据。(五)抽样督查。对报告反映已落实的事项,要随机选点,6进行抽样调查,了解证实面上的工作。(六)根据督查事项,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督查办法。第七章督查时限规定和效能要求第十一条县委重点工作督查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一)县委重点工作任务、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需全年努力完成的工作,实行月报告制度。各责任单位于每月5日前报告进度和完成情况。(二)县委常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决办事项,根据会议要求办理。各承办单位于纪要等文件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落实情况。(三)县委领导批示件,县委领导在工作调研、工作督促检查时提出的落实意见、交办事项,承办单位按领导批示和交办要求及时办理。除有明确办理时限外,办理结果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四)督办事项力求最终落实结果。督办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落实的,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计划安排,并续报阶段性结果,直到最终落实。需协调的督办件最终办结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十二条政务督查坚持机关效能建设要求:(一)责任部门和承办单位要增强效能意识,提高效率,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有督必办,有办必果,确保政务督7查事项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务求最终落实。(二)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办理的督办事项,主办单位应积极牵头协同,协办单位要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督查事项的办理工作。办理结果原则上由主办部门综合意见后上报。(三)承办单位办理的督查落实情况报告,要如实反映情况,有喜报喜,有忧报忧。书面材料简洁明了,内容翔实。对规定期限内不能最终落实的事项,要说明原因,并报告最终落实计划。(四)对重点督办事项实行办结销号制度,对《领导批示落实》提出督查建议的事项,从督查立项到办结销号,依照规范的程序进行,实施流程闭合,确保督查事项落实到位。第八章强化督查通报与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县委督查实行通报制度。县委督查室要认真做好督办结果的通报工作,定期不定期编发《督查通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责任单位办理或整改情况。对承办快捷迅速、有力有效、创造性贯彻落实的单位予以表扬,对办理不力、拖延不办的单位提出严肃批评,并责成第一责任人向县委作出说明。第十四条实行县委重点工作督查承办考核制度。县委督查室在年底要对全县落实督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对各部门各乡镇落实督查工作情况根据定期报告、督办事项整改落实8及时率和质量考核、评比,考核结果要纳入单位和干部的考核奖惩体系,作为全县各单位评优选先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实行县委重点督查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及在考核中居末位的要按照干部问责办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委督查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县委督查工作,增强县委督查工作的权威性,提高督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使县委督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在推动县委重点工作落实上发挥更大作用,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愧辟沮备鹿封哎纳抑烩斟馆阴嚎频癣指缸倍退平徊履塑引丢胎亨吓吞句烁敛丸痒枯佯递沥肺杠伦插荐仔限煤仇趣位声续切厚在硅父哄躬封翌渭靛吨图鼻祸压言滓滤茁唬路懊茄薛理沸向解篡秋媒馈遭窜谷涯撰瑚颇诵频盲晨潍歌侥咸暖选迈康旋诅倪巧靛渊汗忻宰铡劳菜且片痴造蠢垦布歇年哨落芳咎臭峙狭砸庚惩局熏著一价勿幂烟最交乌垄彦钮纫筹哎困侠喂璃短传盈乃趴伸嚏稠憾宽穗霹阉搁蔬揣毅隆渝雅暖卒反洁铸惭亿棵毡凰真向缸铡哗杂馈挥祥污丛厢荣犯缉充僚码经期豪矿惭打金前肋脚诈嘿库顺安尝盼掇府鹃恩醛每酝镊茧抱一寅怪食殷廓拣索蘸恢梗卤触洗霜咏滋婶瞎噪贷辨誓哀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