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的风险与防范21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根据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既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货代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有着巨大的差异。31.1货代法律地位的识别标准•货代开展业务时使用的名义•货运代理是否签发了自己的全程运输单证•在收取报酬方面,是收佣金还是赚取运费差价•货运代理与客户以前的交易情况•依据货代实施行为的标准41.2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1.2.1货代作为代理人的责任•1)因不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2)因自身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3)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1.2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4)明知委托事项违法仍予以代理的,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5)擅自将委托事项转委托他人代理的责任,应对转委托的行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6)从事无权代理行为,如果事后委托人不予追认,对委托人不发生效力,应由货代自行承担责任。6案例1•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海里外的B港交货。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港交付全部货物。货运代理在A港接受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港。由于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于指定日期前抵达B港。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7•【评析】货运车造成的损失,货运代理是否也要负责呢?对此,有人提出货运代理仅为代理人,对处于承运人掌管期间的货物灭失不必负责,这一主张似乎有道理。然而根据FIATA关于货运代理谨慎责任之规定,货运代理应克尽职责采取合理措施,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造成货物灭失的原因与货运代理所选择的承运人有直接的关系。由于其未尽合理而谨慎职责,在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之前,甚至没有尽到最低限度的谨慎,检验承运人的证书,考查承运人的背景,致使货物灭失。因而他应对选择承运人的过失负责,承担由此给货主造成的货物灭失的责任。8•某货运代理为满足客户的需要,推出方便客户的绝招,先是仿制承运人的更正章,后来干脆私刻提单签发章,遇有客户着急赶往银行结汇或寄提单时就制单(空白提单极易得到)签发给客户,然后再向承运人请求倒签、预借。一旦遇到货物实际未装船或目的港发现单证不一致便露出马脚,并引发矛盾,导致不良后果,使承运人非常被动。案例29•【评析】货运代理并非是承运人的代理(特殊授权除外),未经承运人的授权,任何单位都不能代其签发或更改提单,否则为无权代理。一旦造成后果,便构成对承运人的侵权,属违法行为。至于打印好一张空白提单,盖上私刻图章,让委托人到银行去结汇,这与海事欺诈中伪造提单的做法并无两样。如货主要求货运代理这样做,货运代理也应拒绝,若货运代理明知违法仍进行该活动,则须负连带责任。101.2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1.2.2货代作为当事人的责任货代作为当事人,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是以本人的名义承担责任的独立合同人,要承担合同项下的责任。他不仅对其本身和雇员的过失负责,还应对其履行国际货运代理合同而雇佣的承运人、分货运代理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所承担的责任风险无疑要大的多。111.2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1)国际货运代理成为承运人的法律责任(1)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负连带责任,但承托双方事先有约定的除外(2)实际承运人对其履行的运输承担与承运人同等的法律责任(3)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及他们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赔偿总额不能超出法定限额(4)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可按他们之间的合同约定相互追偿(5)一般情况下,向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提出的索赔或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的效力12•我国货主A公司委托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服装货物海运出口,从青岛港到日本神户港。B公司接受委托后,出具自己的HouseB/L给货主。A公司凭此到银行结汇,提单转让给日本D贸易公司。B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向C海运公司订舱。货物装船后,C公司签发海运提单给B公司,B/L上注明运费预付,收发货人均为B公司。实际上C公司并没有收到运费。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员积载不当,造成服装沾污受损。C公司向B公司索取运费,遭拒绝,理由是运费应当由A公司支付,B仅是A公司的代理人,且A公司并没有支付运费给B公司。A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遭拒绝,理由是其没有诉权。D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同样遭到拒绝,理由是货物的损失是由C公司过失造成的,理应由C公司承担责任。案例313•根据题意,请回答:•(1)本案中B公司相对于A公司而言是何种身份?•(2)B公司是否应负支付C公司运费的义务,理由何在。•(3)A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4)D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5)D公司是否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14•答:•(1)B公司为无船承运人(承运人);•(2)B公司应负支付运费的义务,因为对C公司而言,它是托运人;•(3)A公司无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提单已转让给D公司;•(4)D公司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B公司是(无船)承运人;•(5)D公司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C公司是实际承运人。151.2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2)国际货运代理成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责任(1)责任期间(2)责任基础(3)责任形式(4)责任限额(5)承运人责任的免除16案例4•发货人将500包书委托给伦敦一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货运代理,货物自伦敦运抵曼谷。该批货物装入一集装箱,且由货运代理自行装箱,然后委托某船公司承运。承运人接管货物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曼谷,铅封完好,但箱内100包书不见了。发货人向货运代理起诉,诉其短交货物。17•【评析】作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从发货人手中接收的货物应全程负责,即应如数交给收货人,何况货物是由其自行装箱,更应对箱内所装货物负责。本案的索赔性质应该说属于责任保险范围,如果货运代理投保了责任险,可向保险人索赔。至于可否向承运人索赔,取决于货运代理能否举证货物短少是在海上运输中发生的,否则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因为通常承运人对箱内所装货物不进行核查,尽管他签发了清洁提单,但他并无义务检查货物,也不应对提单注明的箱内货物数量负责。181.2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3)国际货运代理成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责任第三方物流与传统货运代理的业务有较大区别,它不仅提供仓储和运输服务,同时还提供集运、存货管理、分拨服务、加贴商标、订单实现、属地交货、分类、包装等增值服务,更重要的是按照客户的经营战略策划他的物流。国际货运代理人在提供并承诺这样的全方位服务时,他所承担的责任与风险无疑增加了。19•第三方物流的责任分类•(1)合同责任•①与客户的合同责任•②与分包人的合同责任•③与信息系统提供商的合同责任1.2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201.2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国际物流合同的概念①狭义的物流合同,是指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与其他企业约定,由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为后者进行物流系统的设计,和/或负责后者整个物流系统的管理和运营,承担系统运营责任,而由后者向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支付物流服务费的合同。②广义的物流合同,是指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与其他企业约定,由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为后者提供全部或者部分的物流服务,而由后者向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有关物流主合同与物流分包合同之间的关系如图所示:211.2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22(2)第三者的法律责任物流商除基于上述三种合同关系需承担责任外,还基于侵权行为需承担第三者法律责任。例如物流商用自己的船舶承运客户的货物,一旦发生海事,作为承运人的物流商若无法免责时,不但要承担船舶所载货物之货损货差的赔偿责任,而且如果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2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23(3)其他责任•①投资的责任•②方案设计的责任•③金融服务的责任风险•④特殊商品的责任风险•⑤责任范围加大的责任风险1.2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242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的风险2.1货代风险概述•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的风险,一方面是货代公司自身的风险,另一方面是货物的风险。•货代公司自身的风险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委托人或第三人的损失负有责任的可能性。252.2货代风险的产生原因货代公司自身的责任风险主要产生于以下三种情况:(1)国际货运代理本身的过失(未尽职责、超越职责等);(2)分包人的过失(法律适用问题);(3)其他方面的原因(货主欺诈、垫付运费、职员个人行为等)。26案例5•某年1月,陕西某多式联运经营人从南斯拉夫通过大陆桥运输进口家具,家具装载于8个20英尺的集装箱内,第一批货为4个集装箱,于2月21日抵达集装箱站,而另外4个集装箱却迟迟不见。后经多次查找方知,由于国外代理制单错填到站名,将货错发至上海。当时上海正遭遇洪水灾害,7月25日收到货后,打开集装箱后发现大部分家具已被水浸泡、破损,不能使用。27•【评析】造成货损货差甚至灭失的原因在于国外代理(多式联运被委托人)工作失误,人为造成的损失,如家具错发。若代理未将运单到站名写错,就不会造成货物破损。而多式联运经营人在事件发生的始终,一直尽力查找,尽职尽责。但是,根据《多式联运公约》条款,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对货物运输的全过程负责,理应赔偿由此给收货人带来的损失。同时,由于发生货损及灭失的原因在国外代理一方,多式联运经营人也应向国外代理进行追偿。28•一批空运货物,其中有一包是易碎货,即陶器和瓷器(如盘子、茶杯等)。发货人在托运单上正确地描述了包裹中货物的性质,但在其负责填写的航空运单中,却未写明该包裹中易碎货物的性质。在目的地,卸货操作人员不知晓该包裹中货物的性质。至交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己严重受损,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承运人拒绝赔付。案例629•【评析】托运人应对货物的正确性负责,不仅指托运单要正确填写,而且包括航空运单的正确性。无论运单是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或其承运人以及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本案中,托运人要对航空运单中货物描述的不正确负责,因为正是这种不正确性导致了货损。因而,承运人不负责赔偿。至于空运代理人是否负责,则要视托运人是否将货物易碎的性质通知了他以及航空运单是谁填写的,如已通知空运代理人并由其填写,那么空运代理人有过失,应承担责任。反之无过失不应承担责任。30案例7•香港某出口商委托一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货运代理,将一批半成品的服装经孟买转运至印度的新德里。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其货运站装入2个集装箱,且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处于良好状态下接收的。集装箱经海路从香港运至孟买,再由铁路运至新德里。在孟买卸船时发现其中1个集装箱外表损坏。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该地的代理将此情况于铁路运输前通知了铁路承运人。当集装箱在新德里开启后发现,外表损坏的集装箱所装货物严重受损;另一集装箱虽然外表完好、铅封也无损,但内装货物已受损。香港出口商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其损失。31•【评析】多式联运经营人对2箱货损是否负责,如负责,其赔偿责任如何,可否享受责任限制?•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作为当事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后,如货物是处于多式联运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则首先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责任,然后再向实际责任人追偿。况且在本案中,集装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己装箱,并已承认收货时货物外表状况良好,因而对于2箱货物的损失多式联运经营人都要负责。其中,第1个集装箱是在香港至孟买的海运途中损坏的,很明显,货物也是此时受损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赔付出口商时,可根据《海牙规则》或《海牙一维斯比规则》享受责任限制,且有权向海上承运人索赔。对于第2箱货损,应看作隐藏损害,因为货损发生在哪一阶段无从查明。此时,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可以按照国际商会对于统一联运单证的规定限制在2SDR/公斤。32案例8•A货运代理公司空运部接收货主的委托,将一台重12千克的红外线测距仪从沈阳空运至香港。该批货物价值6万余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