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1/22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发布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出版、实施和复审等九个环节。第三条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应遵守公开、公平、透明、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协会设立团体标准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秘书长由协会秘书长兼任。第五条团体标准审查委员负责团体标准立项和发布之前的技术审查,按专业领域分为检验检测标准审查委员会和认证认可标准审查委员会。第六条团体标准版权归协会所有,团体标准中涉及专利时参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埋规定(暂行)》执行。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申报单位应为协会会员单位,并需联合家及以上有关单位共同提出。团体标准提案应填写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2/22《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并附标准草案。第八条协会会员单位提出的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经协会团体标准秘书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秘书处提交团体标准相应专业领域审查委员会审查投票,获得相应专业领域审查委员会以上赞成票的项目提案由团体标准秘书处予以公示,提交秘书长批准后予以立项。第九条由政府部门委托提出或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的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经秘书长批准,可直接立项。第十条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由协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协议书》(见附件)。第三章起草第十一条由会员单位提出并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项目提出单位可优先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由协会提出或政府部门委托协会提出的团体标准项目,由协会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或由协会公开征集并指定项目承担单位。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组,并确保标准起草所需人力、技术和经费等各项资源。起草组的组建应充分吸收认证认可机构、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等标准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第十三条团体标准应按照等国家标准要求起草,并应编写《团体标准草案编制说明》(见附件),内容及格式参照国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3/22家标准有关要求。第四章征求意见第十四条团体标准起草组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报团体标准秘书处,由团标秘书处通过协会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一个月。第十五条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组应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并形成《团体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反馈意见中全部采纳的应注明,对部分采纳或不采纳的应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公开征求意见完成后,起草组应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和《团体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并报团体标准秘书处,必要时应附验证报告。第五章审查第十七条团体标准送审稿的审查一般采取函审,必要时可采取会议审查和函审结合的方式。第十八条按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两个专业领域设立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委员组成原则如下:.检验检测标准审查委员会由理事会员单位中的检验检测利益相关方推荐委员构成,检验检测利益相关方主要是指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4/22检验检测机构、认可机构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认证认可标准审查委员会由理事会员单位中的认证认可利益相关方推荐委员构成,认证认可利益相关方主要是指认证机构、认可机构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每审查委员会仅限每理事会员单位推荐名委员,同时具备检验检测和认证机构资质的理事会员可派员参加两个标准审查委员会,一人兼任或分派两人均可;.协会个人理事不受以上条件限制,可自愿报名参加相应专业领域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第十九条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如下:.推荐单位应为协会理事会员单位,并由推荐单位按要求填写《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委员推荐表》(见附件)正式向协会团体标准秘书处申请;.应为本单位科研与标准化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员,能够作为本单位全权代表参加团体标准的审查投票等活动;.能够取得推荐单位必要的技术和专家等资源支持,并保证持续参加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的活动。第二十条团体标准函审材料的发送和审查结论的反馈通过电子邮件或网络工作平台的方式进行。第二十一条团体标准送审稿及有关报审材料由团体标准秘书处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统一发送给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委员审查。委员完成审查后应填写《团体标准函审意见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5/22单》(见附件)并签字盖章,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将《团体标准函审意见单》电子扫描件发送团体标准秘书处。团体标准秘书处汇总委员审查结论,并形成《团体标准函审结论表》(见附件)。第二十二条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委员应根据团体标准秘书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团体标准秘书处反馈《团体标准函审意见单》,连续两次未能参与审查的委员应予以调整。第二十三条团体标准函审应在函审通知发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必须有不少于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团体标准起草人不得参与审查,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第二十四条针对特别重要的团体标准,经团体标准秘书处提出并经秘书长同意,可采取会议审查和函审结合的方式。具体程序为:.团体标准秘书处从相应领域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选取名(总数为单数)委员组成会审专家组,组长由团体标准秘书处推荐并经专家组成员同意后产生;.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会审通过后由秘书处发未参加会审的委员补充进行函审,会审未通过的由团体标准秘书处退回项目承担单位重新修改;.会审应形成会议审查纪要(见附件),由会审组长签字并附专家签到表,会议审查纪要应作为后续函审必要附件;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6/22.参加会审和函审的委员人数合计应不低于相应领域团标审查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参与审查委员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的视为审查通过。第二十五条审查结论为通过的团体标准草案,由起草组根据委员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并报送团体标准秘书处;审查结论为未通过的由团体标准秘书处退回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修改完善。第六章批准与发布第二十六条团体标准报批稿经团体标准秘书处审查符合出版要求的,由秘书长同意后正式发文或公告予以发布。第二十七条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秘书处负责,编号规则如下:.编号内容包括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标准顺序号、年代号;.编号格式为“协会代号标准顺序号年代号”,如“”;.团体标准的标准顺序号从“”开始计数,按发布时间先后顺序依次编号,团体标准修订后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更改为修订后的发布年代号。第二十八条团体标准及其草案、征求意见稿、标准释义等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各阶段所产生的技术文件,其版权归协会所有。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7/22第二十九条团体标准版权使用规定如下:.协会会员单位可无偿使用协会团体标准,但未经协会同意不得私自印发、传播和销售团体标准的纸面或电子文本,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政府部门提出或授权制定的标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执行;.非会员单位使用协会团体标准应取得协会授权,并应符合协会对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第三十条协会团体标准的出版、发行和销售由协会统一负责。第七章宣贯和实施第三十一条协会团体标准的宣贯和实施由协会统一管理,鼓励协会会员单位组织协会团体标准的公益性宣传活动。第三十二条非协会会员单位若组织协会团体标准有关的商业培训活动需经协会同意。第三十三条团体标准已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自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发布之日起自动废止,并由团体标准秘书处发文公告。第八章复审第三十四条团体标准实施后,协会团体标准秘书处根据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8/22实施情况统一组织进行复审,原则上团体标准的复审每年集中组织一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年。第三十五条团体标准复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团体标准秘书处拟定年度复审标准清单,并由秘书处和原标准提出单位或主要起草单位根据团体标准实施情况共同提出标准复审意见;.团体标准秘书处根据年度需复审标准的情况组织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委员和有关标准起草专家组成团体标准复审专家组;.由复审专家组对复审意见进行研究并形成复审结论,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由团体标准秘书处将复审结论汇总并进行公示。第三十六条标准复审最终结论为废止的由团体标准秘书处发文公告予以废止,标准复审结论为修订的由团体标准秘书处提交秘书长批准后作为团体标准修订项目立项。第九章快速程序第三十七条经实践验证技术成熟的团体标准提案可申请快速程序进行审查和发布。申请快速程序的团体标准提案应符合以下要求:.已按照国家标准有关格式要求形成规范性文件或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9/22.经实践应用证实技术成熟;.具有相应领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或认证认可专家组出具的审定意见。第三十八条团体标准快速程序的工作步骤如下:.会员单位将申请快速程序的团体标准提案材料提交团体标准秘书处审查,提案材料应包含标准报审稿、编制说明、审定意见和应用证明材料;.团体标准秘书处核验材料的完备性并进行形式审查;.团体标准秘书处将符合要求的提案提交相应领域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投票;.审查投票通过的提案,由团体标准秘书处提交秘书长批准后进行标准编号并正式发布;.采用快速程序的项目提案,从正式提出到审查结束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第十章项目调整与撤销第三十九条团体标准的制定周期一般为个月,计算时间为从立项到提交团体标准报审稿。第四十条团体标准承担单位因情况变化需对项目进行调整的,如变更标准名称、技术内容、成员组成等,或存在无法克服困难需撤销项目的,应填写项目变更申请表(见附件)向团体标准秘书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予以变更。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10/22第四十一条特殊情况需延长标准制修订时间的,由团体标准承担单位填写项目变更申请表向团体标准秘书处申请项目变更,经批准后可延长个月,累计个月未能完成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第四十二条团体标准报审稿审查未通过,由团体标准秘书处退回项目承担单位修改完善的,可自动延期个月,再次提交后仍然审查未通过的项目由团体标准秘书处予以撤销。第十一章经费管理第四十三条团体标准秘书处经费来源为团体标准文本销售收入、团体标准商业培训收入、团体标准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费、政府部门购买技术服务的专项经费、社会捐赠、协会会员交纳的会费及其他有关团体标准经费来源。第四十四条团体标准起草项目经费来源主要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提供的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可通过项目招投标的方式征集参与单位并筹集项目经费,经费筹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筹集数额应当以项目实际所需数额为准。第四十五条通过市场化途径募集经费的团体标准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结束后应向出资方和团体标准秘书处提交经费使用情况说明。第四十六条团体标准经费应按照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进行经费管理和使用,并遵守国家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11/22规定要求,经费使用单位应规范本单位团体标准经费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协议书团体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团体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委员推荐表团体标准函审意见单团体标准函审结论表团体标准会议审查纪要团体标准项目变更申请表附件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提交日期:年月日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12/22项目名称.中文:.英文:标准类型检验检测类标准□认证认可类标准□(请在所选项后打√)提出单位性质会员单位□政府部门□□(请在所选项后打√)采用程序普通制修订程序□快速程序□(请在所选程序类型后打√)提案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电子邮件手机号码固定电话传真通讯地址邮编联合提出单位立项理由、目的和意义(可另附页)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可另附页)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可另附页)推荐单位意见我单位已了解《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