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EPC总承包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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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院昆明公司EPC总承包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为了加强中铁二院昆明公司EPC总承包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控制和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铁道部《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铁财﹝2005﹞30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要求,结合公司总承包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请参建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中铁二院昆明公司EPC总承包工程项目部2019年10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铁二院昆明公司EPC总承包项目建设资金的控制和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铁道部《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铁财﹝2005﹞30号)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总承包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资金是指来源于建设项目的资金。第三条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1、依法管理原则。2、归口管理原则。3、满足建设项目需要原则。4、专款专用原则。5、效益原则(包括二次效益)。第四条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财政部、铁路总公司、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合理及时拨付、使用建设资金,保证项目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按照财政部、铁路总公司、交通运输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本项目建设资金。本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财政部、铁路总公司、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规定。(二)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形成动态台账管理。(三)及时支付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的正常使用。(四)编制年度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六)参与编制项目工程概预算,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的支付,参与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七)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按规定接受审计和外部检查。(八)收集汇总并上报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九)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第三章资金运用与拨付第六条年度投资计划需经建设单位批准,各类拨款和支付控制在年度投资计划内。第七条拨付款的依据(一)经建设单位批准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二)建设工程施工、物资设备采购、监理、咨询、设计等合同。(三)经审核批准的验工计价文件。(四)经批准的开工报告。第八条每季按规定日期提报本季度建设项目工程的资金计划。对需要归还的基建借款本金和已交付使用项目工程的贷款利息,应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本日期及利率测算还本付息额,于还本或付息日前1个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用款计划。第九条拨付工程款的原则:建设项目资金坚持按基本建设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基本建设程序、合同、工程进度进行拨付,严格按照投资计划批准的建设内容使用。第十条工程款支付根据铁路、公路建设单位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第十一条工程预付款:依《合同》约定,按当年投资计划,扣除甲供材料设备,为基数计算的建筑工程,按照当年投资计划的20%,安装工程按当年投资计划的10%向施工单位拨预付工程备料款。第十二条工程进度款的计量。工程进度款应根据甲乙双方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经监理、咨询工程师及甲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构成价款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工程款。第十三条季度、年度、末次结算款的拨付(一)季度验工计价结算:施工承包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批准的验工计价工程款结表,按相关规定编制并汇总上报《算汇总表》,一式两份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由项目经理签批后送财务部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二)年度验工计价结算:四季度验工结算与年度验工结算合并办理,施工承包单位根据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验工计价表,按相关规定编制并汇总上报《项目工程款结算汇总表》,一式两份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由项目经理签批后送财务部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三)末次验工清算:项目竣工后,由施工承包单位按相关规定编制末次验工计价表,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后,作为竣工清算价款的依据,承包单位在末次验工计价后7天内将《项目工程结算汇总表》,报送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四)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的相关条款办理。第十四条物资、设备合同价款结算管理。甲供的物资、设备依照合同按程序付款。第十五条设计、科研、环保、工程咨询、监理等费用的拨付,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协议,规定和完成情况填写工程款结算汇总表》,报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项目经理批准,并将国家正式发票或当地财政部门核发的统一收据交财务部,方能办理拨款手续。第十六条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二)违反工程款结算办法和手续不完备的,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三)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内容的。(四)资金未按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五)有重大质量问题并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六)财会机构不健全与会计核算不规范的。(七)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季、月度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八)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第四章报告制度第十七条应重视和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送信息资料。第十八条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第十九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报告(一)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二)较大金额索赔。(三)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四)工期延误时间较长。(五)其他重大事项。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条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一)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二)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三)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开支。(四)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五)应上缴的各种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六)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七)是否及时足额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八)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第二十二条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本项目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总承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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