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北方蒙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乌海市职业病防治院张海永副主任联系电话:1884735062018547102691E-mail:119351256@qq.com主要内容1.职业病危害告知2.警示标识的设置样例法律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法律依据1.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2.告知卡3.警示标识设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