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个险业务部2011年8月指标定义:指业务员考察期承保的保单在13月后已实收第二年保费的保费比率,用来反映期缴新契约的品质。计算公式:13个月保费继续率=考察期间内出单之寿险新契约于生效后第十三个月实收保费(含附约)/考察期间内出单之寿险新契约保费(含附约)统计口径:由于续收业务中存在60天宽限期,因此13个月和25个月继续率实际为14个月和26个月继续率。不含犹豫期撤件、理赔终止(含解约)、保单迁出、到期终止及趸缴保单,不含一年期险种(如IPA险种),不含追加保费,包含新增附加险及复效保单,包含期缴新增部分。以应收实收第二年保费作判断,提前收取的续期保费不计入实收期的继续率,将自动计入应收期的继续率;业务员13个月累计保费继续率不含保全新增附加险保全新增期缴部分(保全新增的,自下一个交费年度进行考核)复效保单(在统计日前复效)自动垫交豁免减额交清补交欠缴期交犹豫期撤件理赔终止(含解约)保单迁出到期终止趸缴保单一年期险种(如IPA)追加保费包含哪些情况应计入?13个月累计保费继续率计算示例考核期:此期间累计承保10万此期间为均为续期可缴日计算业务员A在2011年7月的13个月累计保费继续率,则考核的是在2009年6月-2010年5月承保的保单。假设该业务员承保的保单中,未发生犹豫期撤件、理赔终止解约等情况下——10.5.3111.6.111.7.31两个月宽限期,在7月31日前收回,都算入续期续期应缴期:收回8万09.6.110.6.111.5.31则业务员A在2011年7月的继续率=8/10*100%=80%13个月累计保费继续率计算示例计算业务员A在2011年7月的13个月累计保费继续率,则考核的是在2009年6月-2010年5月承保的保单。同理,计算8月的继续率,则考核期间为2009年7月-2010年6月承保的保单。计算答疑Q:客户在应缴日前3天保全增加附险,会提升本期继续率吗?A:增加附险,会在下一个继续率年度进行考核,本期是不考核的;在下一个应缴年度中,分子分母都同时计入了附险保费,不会增加继续率的值。Q:万能增加期交保费,要计入继续率吗?A:万能增加期交计入继续率,但也是在下一个年度才考核;顺便提醒一下,万能追加是不计入继续率的。报表路径个险销售管理--报表系统--继续率报表个险销售管理--报表系统--继续率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