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防护管理机构为加强医院辐射防护管理,我院实行三级管理制度。一、医院辐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李景贵副组长:陈卓成员:高海蛟田忠卿田华二、辐射防护管理部门:器械科科长:陈卓维修工程师:田忠卿仓库管理员:孙斌三、各临床医技使用科室。曹县磐石医院辐射防护管理委员会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1、强化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自觉配合并切实落实放射设备的使用安全,避免放射事故的发生。2、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防护设施的性能,确保其安全正常的运转。射线装置变更时及时办理申报变更手续,机房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3、采用放射诊断应遵循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放射防护知识和相关法规的专门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期间须接受定期培训,确保正确合理操作射线装置。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对已经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要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5、医用诊断X射线机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师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6、进机房前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开机前检查安全装置,记录机器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切掉电源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7、对患者拍摄前应认真核对诊疗方案,准确对位,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重复照射。8、机房内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9、机房内必须配备一套受检者防护服装,并按规定使用。10、机房门必须设置门灯连锁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照射前必须关闭机房大门后方可开机照射,机房工作时大门上方应有红灯指示。辐射安全检测计划一、积极配合、协助环保、计量等职能部门对医疗设备进行检测。二、定期对设备辐射情况进行监测,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发现辐射量超标对环境或工作人员构成危害的立即上报。三、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计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检测,放射工作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查体,并将检测报告存档,发现辐射量超标者立即通知本人并按规定进行处置。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一、总则根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为使本单位一旦发生放射诊疗事件时,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保护工作人员及公众及环境的安全,制定本应急预案。二、放射事件应急处理机构与职责(一)本单位成立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放射事件的应急处理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长:魏登科副组长:李景贵陈卓成员:冯斌丛承利张贵丰于瑞发应急处理电话:0530—3230268(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1、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情况进行自查和监测,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至院办并落实整改措施;2、发生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应启动本预案;3、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4、负责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告事故情况;5、负责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具体方案的研究确定和组织实施工作;6、放射事故中人员受照时,要通过个人剂量计或其它工具、方法迅速估算受照人员的受照剂量。7、负责迅速安置受照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内人员的撤离工作,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三、放射性事故应急救援应遵循的原则:(一)迅速报告原则;(二)主动抢救原则;(三)生命第一的原则;(四)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五)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四、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程序:(一)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同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离开,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召集专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制定事故处理方案;(三)事故处理必须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和卫生防护人员的参与下进行。未取得防护检测人员的允许不得进入事故区(四)各种事故处理以后,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凡严重或重大的事故,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放射防护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院的放射诊疗工作,特制定本制度。一、建立管理体制我院成立了辐射防护管理委员会,确定了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定了工作任务与职责。二、建立放射诊疗管理档案1、按照不同类别的放射诊疗工作,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2、建立了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其它配套仪器设备清单、放射工作人员名单、放射诊疗作业场所分布、放射工作人员体检情况预览表、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清单、个人剂量发放登记等明细帐目。3、每年定期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对我院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工作场所进行放射防护监测,并建档保存。4、建立了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报等工作档案。三、建立健全放射工作人员档案1、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对已经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并建立健全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2、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佩带个人剂量计,每三个月检测一次并建立个人剂量检测档案。3、建立培训档案对新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组织安排岗前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放射工作人员证,才能从事相应的放射工作。每两年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进行健康查体,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放射工作人员证,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档案和体检档案。放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1.实行辐射防护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科主任放射诊疗责任制,督促本科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放射诊疗质量和辐射防护安全情况。2.科室设置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1人,负责辐射防护及放射诊疗安全工作;每三个月送检个人剂量监测仪,并将检测结果报告科主任及辐射防护管理委员会,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范,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并持证上岗,并建立个人计量检测档案,定期参加职业卫生培训和健康查体。4.检查医师应注意受检者非检查部位的辐射防护,特别注意对孕妇和儿童的辐射防护知识的宣传与解释。5.检查医师在检查过程中应随时注意观察设备运转状况和受检者状况,防止出现意外,必要时应有临床医生、护士在场。6.各种设备由各科技师分工负责维护与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转,防止因设备故障而引起诊疗差错与事故的发生。7.设备发生故障应由分工负责的技师及时进行检修,或报告科主任并通知厂家前来修理,并做好检修记录,确认设备完全恢复正常后方可对受检者进行检查。8.护士应认真执行各项护理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对受检者进行特殊检查,并在医师的指导下负责接受特殊检查病人在检查中的病情观察及发生意外的抢救治疗工作。放射防护质量控制计划一、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二、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要求。三、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六、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七、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挫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八、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2、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3、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4、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5、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