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考点汇总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一章导论一、依法治教的含义所谓依法治教,是指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具体的说,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二、谈谈加强依法治教、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1、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2、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3、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4、依法治教是培养跨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三、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则?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这是我国教育工作必须始终不渝地贯彻执行的一项根本性原则,我国《《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为我们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提供了法律保障。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明确了公民在受教育方面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贯彻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的重点,主要在于解决因财产状况和社会地位的差别而导致公民入学机会不平等的状况以及逐步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距过大的现象,以保证公民在接受义务教育方面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指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4、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5、教育法制统一原则。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后定法”优于“先定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四、教育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初步形成,但同时还存在两方面的问题,即纵向层次和横向层次立法存在的问题。1、我国纵向层次的教育立法存在的问题。一是下位法律滞后问题相当严重,使法律不能具体化、操作性不强。二是地方性法规缺乏特色,不能体现本地区教育发展的特点。2、我国横向层次的教育立法存在问题的分析。即我国教育立法的缺口还很大,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还未出台。同时存在实体法较多,程序法缺失的问题,导致有法不依、违法难纠的现象时有发生。五、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是,两者之间也有不同。一是制定的主体不同。法律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政策制定的主体,既包括政党,也包括国家机关。二是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政策通常以决议、决定、纲要、通知、意见、指示等文件形式出现。法律则注重条款的规范性、确定性、且通常都包含处罚的规定。三是实施方式不同。四是作用不同。教育政策是教育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教育法律则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定型化,是教育政策的一种特定的表现形式。正确处理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因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这是政策和法律保持协调一致的基础。但在一定条件下,政策与法律之间会发生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情况。由于客观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政策的灵活性和法律的稳定性的差异,使得政策与法律会有不协调的现象。应当区别具体情况,及时调整政策或修改法律。但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政策与法律由于各自不同的特点,使其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有的优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和完善,我国的教育管理将从主要依据政策,逐渐过渡到在政策的指导下,主要依据法律。六、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2、依法执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3、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4、初步建立新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5、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七、“依法治教”与“以法治教”的区别依法治教的含义是依据法律来管教育。而“以法治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教育。但是,运用法律手段不能等同于依法办事。依法治教也不是用单一的法律手段简单地取代过去单一的行政手段管理教育,而是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及其他手段管理教育。依法治教所强调的是依法办事。无论采用那一种手段,都必须依法办事。因此,不能将依法治教简单的理解为以法治教。八、教育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1、教育法律意识淡薄2、教育执法的严肃性不够3、教育救济制度不完善4、教育司法制度不健全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一、教育法的特征和原则有哪些?教育法的特征: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教育法所规定的事项,主要是表达国家对教育的要求和意志。为此,该事项具有公认而确定的效力,即公定力。2、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教育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所规定的事项,与其它法律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不允许任何人违犯或变更。3、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教育法的多变性主要是由于教育立法主体的多元性所致。4、在教育法上没有统一的法典。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方向性原则。教育法必须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2、公益性原则。公益性原则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它是指教育事业的过程和结果必须具有社会影响,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3、平等性原则。指人们在教育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法律责任,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4、终身性原则。指人的一生应当不断地接受教育,应当在任何阶段都有机会接受教育,教育应当面向所有的人。二、谈谈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总的说,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及教育条文的内容,而教育法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条文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载体,它们之间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主要区别是:1、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的区别。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中全部行为规则的总称。教育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指的行为规范。二者在逻辑上是从属关系。2、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3、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条文的区别。教育法律规范要用法律条文来表现,但教育法条文不一定就是法律规范。4、教育法律规范同教育法律文书的区别。教育法律文书,包括司法文书,是适用法律规范而使用的特殊法律文件。三、教育法的作用。教育法的作用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是教育法的规范作用。二是教育法的社会作用。教育法的规范作用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指引作用。教育法通过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引导性规范为不同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指引了方向。2、评价作用。教育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它是判断、衡量人们行为合法与否的评价标准。3、教育作用。法是人们的行为规范,教育人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4、预测作用。法具有严格而稳定的规范性,可以使人们预先知道从事一种行为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将必然发生的法律后果,从而调整人们的行为。5、强制作用。一方面法对人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加以规定,人们还必须接受。另一方面,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教育法的社会作用。1、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2、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3、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4、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5、可以极大的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四、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哪些?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经及教育条约和协定。教育法律的渊源还有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教育政策、教育判例也是教育法的渊源。五、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一类是纵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性法律关系,一般称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一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与相对人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组织和管理教育活动。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与其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教育民法法律关系是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六、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和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之一。一般包括物、行为、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资料:我国的基本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同年9月1日施行我国目前公布实行的教育单行法律有5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1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7月1日施行,2006年9月1日修订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1月1日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教育法》1996年9月1日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章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教育行政机关是独立的的行政主体,具有行政主体地位,这是因这:1、它是依法建立的行政组织2、它依法拥有教育行政职权3、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教育行政职能4、它独立地承担自己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5、它享有行政优益权6、它是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诉讼活动。教育行政机关是政府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行政主体。资料:学校具有三种不同身份与地位:1、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2、法人3、行政相对人学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理由:1、学校是享有国家权力的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学校拥有招生权、学籍管理权、对教师和学生的奖励、处分权、颁发学业证书权等权力,具有明显和强制性、单方面意志属性,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据此可知,学校经由国家法律授权,行政国家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2、学校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3、学校能独立的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综上所述,学校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应拥有如下权利:1、排队违法行政的请求权和行政介入权2、参与指定教育法规或计划的权利。3、听证的权利。在行政行为做出之前,特别在损益性行政行为做出之前,必须保障学校有听证的权利。资料:我国目前对学生的处分方式有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资料:教师的法律地位(一)教师是承担教书育人职责的专业人员。我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二)教师的法律含义: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其含义有二:(1)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2)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专业人员”包含三层含义:一是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2、教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3、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三)教师的法律地位是通过《教师法》确定的。(四)教师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出来一、简述教育行政机关的职权。教育行政机关是依法设立的,教育行政职权是教育行政机关实施国家教育行政活动的权能。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具有主管本行政区域教育的行政职权。教育行政职权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固有的职权,是其依法设立时产生的。二是授予职权。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大致有以下内容:1、教育行政创制权。2、教育行政决定权。3、教育行政命令权。4、教育行政执法权。5、教育行政处罚权。6、教育行政监督权。7、教育行政奖励权。8、教育行政帮助权。9、教育行政复议权。二、学校的法律地位如何?它有哪些权利和义务?1、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

1 / 7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