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5—目录前言..................................................................................................1一、概况..........................................................................................3二、指导思想、目标与原则.............................................................4三、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结果.............................................................9四、效益分析....................................................................................17五、保障措施....................................................................................19六、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名录...........................................................22七、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名录...........................................................98附件..............................................................................................117—1—前言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原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要求长江经济带沿线及京津冀地区14个省(市),2017年底前必须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经国务院同意后发布实施。江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将“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列为全面深化生态文明和环保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2013年省政府出台《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共划定15类779块区域,其中,陆域生态红线面积2.28万平方公里,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2.23%。配套实施监管考核和生态补偿办法,省财政累计安排生态补偿资金65亿元,生态空间管控措施基本落地。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工作方案》等要求,2017年7月以来,省有关部门结合《江苏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江苏省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规划(2016—2020年)》等规划,从我省水网密布、湖泊众多特点出发,编制了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初步方案,征求了13个设区市政府意见,与相邻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等进行边界对接。11月2日,《江—2—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通过了原环境保护部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组织的专家论证。11月24日,江苏省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2月14日,经国务院同意,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复省政府(环生态函〔2018〕24号)同意我省划定方案。根据国家函复制定本规划。本规划范围涵盖全省陆地1和海域2空间。全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总面积为18150.34平方公里,占全省陆海统筹国土总面积的13.14%。其中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面积8474.27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8.21%;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面积9676.07平方公里,占全省管辖海域面积的27.83%。1本规划中,陆地指陆海分界线以内的陆地国土及岛礁,不包含沿海滩涂。依据《江苏省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公报》,江苏省陆地面积为103229.17平方公里(含26个岛礁)。2本规划中,海域指江苏省政府批准的管理岸线至领海外缘线之间的海域。依据《江苏省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规划(2016—2020年)》,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涉及海域总面积34766.15平方公里。—3—一、概况江苏气候宜人、平原广阔、土地肥沃、物产丰富,素有“鱼米之乡”盛誉,是我国最适合人居繁衍、开发利用程度最高、经济最发达、人口最密集的区域。江苏是我国长江中下游平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滩涂湿地分布最为集中的区域之一,在保护国际迁徙候鸟、保护长江珍稀濒危水生动物、保障长江流域和“南水北调”沿线生态安全等方面承担着重大的使命。地形地貌。以平原为主,是全国地势最低的一个省区,绝大部分地区在海拔50米以下。平原面积占陆地国土空间的68%,主要由苏南平原、江淮平原、黄淮平原和东部滨海平原组成。低山丘陵集中在西南和北部地区,面积占比为15%,主要有老山山脉、宁镇山脉、茅山山脉、宜溧山脉和云台山脉等。江河湖泊密布,共有大小河道2900多条,湖泊近300个,水库1100多座,水面面积占全省陆地面积的17%。全省大致可分为沂沭泗水系、淮河下游水系、长江和太湖水系等四大流域系统,长江横穿东西,京杭大运河纵贯南北。气候特征。处于亚热带向暖温带的过渡地带,大致以淮河—灌溉总渠一线为界,以南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以北属暖温带湿润季风气候,具有南北生物资源的多样性和农业生产的适宜性。水热同期,年均降水量1000毫米左右。水资源。全省水资源丰富,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266.3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138.7亿立方米,水资源总量321.6亿立方—4—米。人均水资源量不足500平方米,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土地资源。全省土地总面积10.72万平方公里,其中农用地面积6.51万平方公里,建设用地面积2.27万平方公里,其他土地面积1.94万平方公里,分别占全省的60.73%、21.17%和18.10%。土地开发利用程度和总体效益高,2016年,全省单位土地地区生产总值达到73.71万元/公顷,是全国平均水平的8倍以上。经济社会。全省共有13个设区市,96个县(市、区)。2016年,全省地区生产总值达到76086.2亿元,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070元。经济保持平稳增长,年增长率达到7.8%,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2个百分点。常住人口为7998.6万人,人口密度744人/平方公里,是全国平均水平的5倍,居各省区之首,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63.03%。近年来,江苏省总体上呈现生态改善的良好势头,但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仍然突出。主要存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高、生态空间不断被挤占、湿地面积仍在萎缩、生物多样性遭受持续威胁、海洋生态环境形势严峻等问题。二、指导思想、目标与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之路,以改善—5—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的要求,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二)划分原则。1.科学性原则。以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为目标,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判定相结合的方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以土地现状调查数据和地理国情普查数据为基础,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识别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并落实到国土空间,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合理、落地准确、边界清晰。2.整体性原则。统筹考虑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结合山脉、河流、湖泊、植被等自然边界以及生态廊道的连通性,合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应划尽划,避免生境破碎化,加强跨区域间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序衔接。3.协调性原则。建立协调有序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上下结合。充分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布局、水功能区划、流域综合规划等相衔接,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相协调,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生态保护红线保护要求落实在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实施严格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6—4.动态性原则。根据构建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格局、提升生态保护能力和生态系统完整性的需要,依法依规修订调整生态保护红线,不断优化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布局。(三)总体目标。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评估,识别江苏省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和生态环境极敏感区域,确保禁止开发区域全覆盖,形成符合江苏实际的生态保护红线空间分布格局,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确保生态安全,并为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提供依据。(四)编制依据。1.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地方法规。《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8—《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江苏省省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3.其他重要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9—〔2010〕46号)《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的通知》(环办生态〔2017〕48号)《国务院关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1〕167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的通知》(水资源函〔2016〕383号)《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15年第61号)《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水建管〔2016〕329号)《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4〕20号)《江苏省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公报》《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三、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结果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要求,结合江苏省自然地理特征和生态保护需求,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评估,识别生态保护的重点类型和重要区域,并经过与各类保护地叠加、规划衔接、跨区域协调、上下对接等过程,划定陆域生态保护红线。根据《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制定《江苏—10—省海洋生态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