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73涉外警务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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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73涉外警务概论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涉外警务概述第二节涉外警务法律依据第三节涉外警务基本原则第四节涉外警务形式和职责第二章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第一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概述第二节外国公民国民待遇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第三节司法保护(36)第四节警察保护的实践第五节外交保护与涉外协助第三章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第一节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概述第二节国内公民出入境管理,第三节国外公民入出境管理第四节护照管理第四章国籍管理第一节国籍概述第二节中国的国籍制度第三节国籍冲突的法律适用第五章外国人入出境管理第一节外国人人出境概述第二节外国人人境条件第三节外国人居留管理第四节外国人出境条件第五节签证制度第六章涉外行政案件处置第一节涉外行政案件处置概述第二节专属管辖案件处置第三节共同管辖案件处置第四节协助管辖案件处置。第七章涉外刑事管辖第一节涉外刑事管辖概述第二节国内法中的涉外刑事管辖第三节国际法中的刑事管辖第四节涉外刑事管辖权扩展与冲突第八章涉外刑事案件处置第一节涉外刑事案件概述第二节涉外刑事案件处置程序第三节涉外刑事案件处置方法第四节涉矫刑事案件处置强制性措施第九章领事保护第一节领事保护概述第二节国际法上的领事保护制度第三节中国领事保护协助机制第四节领事保护争议第十章涉外警务与外交关系第一节外交的概念与关联形态。,第二节涉外案件处置与外交关系第三节涉外警务交涉第四节警务联络第十一章外交豁免与领事特权一第一节外交特权与豁免概述第二节外交与领事特权的限制第三节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发展趋势。第四节外交特权的滥用与危害第五节滥用外交豁免案件处置第六节侵犯外交和领事特权案件处置第十二章国际警务合作第一节国际警务合作概述第二节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第三节国际警务合作现状和趋向第四节国际侦查协作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涉外警务概述一、涉外警务的概念警务,是指警察的行为,在英文里,主要是指警察全部行为的总和,译为警察工作;国外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译为警政,我国一般译为警务。在我国,通常称为警察勤务,是警察行为的一种重要的活动形态,警察的各项职能主要是依靠警察勤务的一系列活动来实现的,也可称为警察事务。一、涉外警务的性质涉外警务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一)从国内法角度分析涉外警务,是国家涉外行政管理和涉外刑事管辖权力的集中体现。公安机关代表国家对涉及警察职权范围的涉外事务实施行政和刑事管辖,是国家主权在特定领域要体现。根据我国《刑法》和《出境入境管理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属地管辖原则,凡是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论其行为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包括外国组织、机构等,公安机关都有权依照中国法律予以处罚。三、涉外警务处置特征从执法实践来看,涉外警务处置除了一般性的涉外行政事务管理外,主要是处理各种类型的行政和刑事案件。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各种涉外案件的处置,是涉外警务执法活动的核心内容。因此,这里阐述的特征,主要是结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涉外案件处置中的执法特征。(一)构成因素的涉外性涉外警务构成的因素具有十分明显的涉外性,这是涉外警务最基本的特征。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案件,凡构成涉外案件的,其中必定有一个因素是跨越国界的,即涉外因素。也就是说,违法犯罪主体、侵犯客体或法律事实三要素中必定是有一个要素与外国(包括外国公民、外国机构、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发生关系。从涉外案件构成的形态来看,要么是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要么是受侵害对象是外国人;要么是违法行为地、违法结果地发生在中国境内,或者是发生在中国境外。总之,定是有一个因素与外国有关系。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涉外案件是不同主权国家之间的互涉案件,同一主权下的不同法律区域内的互涉案件,并非涉外案件。(二)违法主体的复杂性在涉外警务处置中,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比较复杂,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具体而言,有自然人也有法人违法犯(三)法律依据的多元性一般性的涉内警务,在认定是否犯罪和追究法律责任时,只需依据本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就可以处理,法律依据比较单一。而处置涉外警务的法律依据则比较繁多,不仅数量大,而且法律类别和层次也不一。从法律类别来说,既要依照我国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又要根据我国参加或签订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从法律规范的层级来说,不仅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而且还有国务院颁布的各项规定,以及各地颁布的地方性法规等。(四)管辖原则的国际性传统的国际法理论强调国家在本国领域内的主权原则,忽视了在打击国际犯罪方面国家间的国际合作。现代国际法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同时,适时发展了国家的域外管辖权力,在惩罚跨国或国际犯罪方面,出现了各国管辖权向外延伸或相互交叉的局面,国际司法协助,特别是国际警务合作呈现出十分活跃的趋向这(五)执法程序的特殊性处理涉外案件,除了须依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外,还必须遵守我国政府规定的特殊性程序。所谓特殊性程序,是针对一般性办案程序而言,主要是指为遵守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主管机关依法定程序办理的同时,须将案情通报外事机关并适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处置涉外案件的特殊程序包括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两种。实际上,内部程序也是为了顺利实施外部程序,最终遵守国际法律而定的。外交部、公安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在外围驻华领事馆领区内发生的涉外案件,应通知有关外国驻该地区的领事馆,在外国领事馆领区外发生的涉外案件应通知有关外国驻华大使馆。”依照规定,公安机关对外国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拘留审查、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决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时限内将外国人的有关情况通知有关国家的使、领馆并应适时安排探视等事宜。这种附加的特殊程序,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办案水平,防止错拘、错捕,避免造成不良的国际影响,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外交工作上的主动和稳妥,便于从国际关系及国家对外政策的角度提出处理意见。另一方面也利于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严格履行我国所权的域外效力问题。通过国际条约或双边条约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也就是说,通过中国警方与外国警方的联合行动,实现管辖权力的域外效力,诸如引渡逃犯,越境追捕,跨国取证,甚至联手破案等。(六)刑罚适用的灵活性从国家主权角度来说,外国人只要违反我国法律,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这一基本原则适用于任何外国人。但是,对于某些特殊条件或具有特殊身份的外国人,不单单是刑罚适用问题,而且时常涉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我国与犯罪人所属国的关系状况常常会影响到我国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所以,如何适用法律追究法律责任,除了要考虑违法犯罪的性质、危害后果、情节轻重和当事人的情况外,还必须考虑两国之间的关系和国际斗争的形势!因此,对这种涉外警务的处置不仅仅是司法问题,而且还是外交问题和政治问题,案件处理的结果如何,已是完全超越了正常的法律管辖范围。一般而言,当我国与犯罪人所属国关系较好或趋向好转时,或者基于对等、互惠原则,适用刑罚时即采取从轻判决或酌情予以减刑或假释等措施,或者依据双边条约规定通过司法协助的形式,将被判刑入移交给该所属国。1980年沈阳市司法机关对某国留学生卡玛尔伤害致死案的处理,即体现了这一政策。反之,如果两国关系紧张或趋于恶化,即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和刑罚幅度追究案犯的法律责任。(七)国家管辖的双重性公民在跨国界交流活动中,常常处在本国和所在国政府的双重管辖之下二两个不同国家对同一公民的双重管辖,来源于国际法上的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八)管辖效力的域外性行使管辖权力的明显特征就是对犯罪行为人实施惩罚,但是,随着国际交流活动的日益增加,违法犯罪活动越来越呈现出跨国性和国际性的特点。第二节涉外警务法律依据涉外警务处置,是国家涉外刑事管辖的重要内容。其本身具有的涉外性质,决定其法律依据的范围十分广泛。从法律依据的特征看,又具有非常明显的双重性,即在涉外警务处置中,不仅要严格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而且还要认真履行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同时,也要考虑到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以中国法律和国际法作为涉外案件处置的依据,是涉外警务处置的一个显著特点。涉外警务处置的法律依据,就其表现形式可以分为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两种类型。一、国内法规范国内法规范是我国国内有关涉外警务处置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内法规范包括根本法、基本法、法律解释及行政规范等。(一)根本法我国宪法对于涉外警务执法活动作出了三条原则性规定。《宪法》第18条和第32条对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同时,又规定了对外国人提供庇护的权利。《宪法》第50条对我国依法保护在国外的公民合法权益作出了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二)基本法基本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专门适用于处理涉外警务的法律,又称为全国性的法律规范。主要有:1.刑法。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涉外警务的规定。《刑法》第6、7、8、9、10、11条等,对我国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处理涉外案件的管辖权限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6、17、20条对涉外案件处理和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作出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办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共四章五十五条,全面系统地规定了中国和外国间进行引渡活动所应当遵循的原则、条件及程序等。2.行政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各种有关涉外警务行政管辖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入境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8)《巾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渗。(三)法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执行中遇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所作出的法律解释,也是涉外警务处置的法律依据之一。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严惩毒品犯罪分子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等。(四)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是指国务院行政主官机关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职权范围内特定的规范性行政文件,公安部独自或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行政规定也包括在内。发布行政规定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日常行政管理的主要方式之一。由公安部或公安部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有关行政规定,是处理涉外警务的指导性文件。如:(1)《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通知》;(3)《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4)《关于会见在押案犯以及案犯与外界通信的规则》。这些行政规定是公安机关处理涉外警务的具体依据。二、国际法规范国际法规范,包括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等。涉外警务执法活动中适用的国际法规范,是指我国参加、签订或承认的与涉外警务有关的国际条约、公约、协定以及国际惯例的总称。一个国家固然可以依照国家主权原则在适用法律方面只适用国内法规范,但它如果与世界各国交往,要面向世界开放,就不能不与其他国家和组织以及个人发生法律关系。所以在处理各种涉外警务时,依照我国法律规范办理的同时,也应遵守我国参加和签订的各种有关的国际公约、条约,而且随着我国财外开放的扩大与发展,这种法律规范也越来越多。(一)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指由国际专业组织制定、参加国承认并适用于各参加国的国际性协议。作为涉外警务处置依据的国际公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其一,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结国或加入国;其二,公约中具有与涉外警务处置与国际警务合作事务相关的内容;其三,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14)《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197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