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月令》与古代自然法思想(1)在古代世界,作为自然法思想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将自然秩序与人类的社会生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以其规律性来规范人们的社会生产和生活,它反映了古代人对自然界的认识和理解。在中国,这一思维方式自有体现,特别集中地反映在如《礼记·月令》篇的记录之中。这对于古代中国人来说有着自然法的规定性意义。而且,随着历史的发展,即当成文法占据主导地位的时候,这种自然法思维仍有其广泛的影响,人们可以从中寻出其思想发展的历史进程。《礼记·月令》可以说是中国古代的自然法法典之集大成,其对后世政治的影响也是引人注目的。从思想史意义上解读《月令》通篇,可以看出其中所包含的几层内容,给我们以多方面的印象。第一层,以春夏秋冬四时为序,系之以十二月,每一季,每一月,天文、气象、物候,各有不同的变化;并且有着不同的神明主宰和象征物;作为人间最高代表和执政者的天子,其居所、车乘、服饰、器具、饮食,应时而变换。第二层,以天子为首,顺应天时,布政施令;神事、农事、工事、兵事,民事,刑狱,与时相应;训诫、教化、禁忌,依乎自然。第三层,政令失时,有违自然时令,必将招致自然的回应,表现为天灾人祸。概言之,三层内容总体上反映出中国古代社会人们对其所生存的自然环境的认识,以及有计划安排社会生活的意识,包含着经验、智慧和理性。可以说,神本主义和农事中心主义是《月令》的核心精神。工事、兵事以及狱讼之事也以时令相贯穿,以顺于自然、不违时令、不误农时为原则,其中自有古人的道理,四时感应及阴阳思想则是其基本意识。以有违时令而招致“天罚”的意识来说,则反映了古人在自然法观念下的自省与警世的意识。下面我们以所关事项为序,择其要者加以归纳、梳理,具体解析一下《月令》中第二层、第三层内容所体现的精神意义。一、神事:以自然神崇拜为核心的神本思想对自然神灵的信仰和崇拜,是人类早期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表现为一种以自然神灵的指引和关照而获得有秩序、有保障的生活的意识,可以这样说,人类的第一意识就是对神秘世界的理解和感悟的意识。这种意识一直伴随着人类走过漫长的历史岁月。在中国古代社会,对神明意志的敬畏和通过祭祀活动与神明相交往,以获得赐福的思想观念也表现得相当突出。如《墨子·尚同中》说:“古者圣王,明天鬼之所欲,而避天鬼之所憎,以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论语·泰伯》说:“(禹)菲饮食而致孝乎鬼神。”先王如此,后王也是如此。神事活动早已成为国家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自然法的角度来说,依自然之时序分别祭祀天地诸神,感动天地鬼神以求福避祸,已成为国家政治中最首要的活动。在古人的意识中,自然秩序首先表现为时间的有序,以及自然事物随之所产生的各种有序的变化。他们认为,这种有序必有其主宰才能维持和延续,这就是至上神的存在,或者说,是皇天上帝意志的体现。时间上年月的划分正是古人以经验体会到的神的意志与安排。于是,以每一年为周期,以每一月为顺序,将人们体会和感受到的神灵的存在,全部纳入到有序的神事系统中,每一月各有其当祭之神。通过祭祀活动直接听命于神明的召唤,感应神的意旨,就成为古人最首要的生活内容。以皇天上帝为最高的神灵存在,统摄宗庙社稷之灵、山林川泽四时四方之神,天神地祇人鬼,尽在其中。这固然表现出一种多神的信仰,确实是古人对神灵世界的认识、理解和感悟的最终体现。由此可见,无论自然秩序、神灵的秩序都在古人的意识中得到有序的体现,成为人们有序化社会生活的保障。那么,有违时令即是有违皇天上帝的意志和安排,打破自然与神灵的秩序,从而使人们失去生存保障,必将招致来自自然神灵的灾祸惩罚。如此说来,对神灵的信仰和崇拜,就是对自然立法者的信仰和崇拜。有意思的是,在《月令》的神事体系中,又将具有祖先崇拜意味、经过历代传说而神格化了的先祖确定为四时的主宰神,这就是孔颖达所说的“奉天然后立帝,立帝然后言佐”[8]。因为他们是人间最早的立法者,如陈澔所说:“圣神继天立极,生有功德于民”[9],所以和自然神一样成为人们信仰和崇拜的对象,引导着人们的各种生活。具体而言:春季,“其帝太皞,其神句芒”;夏季,“其帝炎帝,其神祝融”;夏秋之际,“其帝黄帝,其神后土”;秋季,“其帝少皞,其神蓐收”;冬季,“其帝颛顼,其神玄冥”。这样,自然主宰与先祖神灵相配合,自然法与人为法合二而一,遵从了先祖也就是遵从了自然。二、政事:以事应时、以时行事的政令思想就早期人类社会来说,在王权国家政治确立之后,便有了由上至下的施政活动。用荀子的话说,就是:“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10]在《礼记·月令》中,布政施令的活动同样是要依自然时序而进行,有着与时相应的意味。四时变化的有规律性,使人们有计划地生活成为可能,四时变化的顺序出现也提醒着人们应时当节地变换生活的内容。这是古人获得的有序化生活的基本经验。反映在政事方面,就成为一种自然规定与人为规定相结合的综合行为指南。而四时物象变化的景象,又使古人获得象征性思维的直接依据,同样提示人们依时节而行政令。四时之政,以分别在迎接春夏秋冬仪式之后的行赏活动最为引人重视,代表着每一季节政事的开始。其中,“孟春赏公卿大夫”、“孟夏封诸侯”、“孟秋赏军帅武人”、“孟冬赏死事恤孤寡”,所赏对象各有不同,自有其因时而行的道理。如孔颖达《正义》引庾氏语曰:“四时所赏不同者,庾云:‘顺时气也。春,阳气始著,仁泽之时,故顺其时面赏朝臣及诸侯也。至夏,阳气尤盛,万物增长,故用是时庆赐转广。是以无不欣说也。秋,阴气始著,严凝之时,故从其时而赏军帅及武人也。至冬,阴气尤盛,万物衰杀,故用是时赏死事者及其妻子也。’”[11]又如刑狱之事,对于春二月的“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狱讼”,郑玄注云:“顺阳宽也。”[12]孙希旦说:“此时行宽大之政,命有司视其可赦者赦之,故省去囹圄。”[13]对于夏四月的“断薄刑,决小罪,出轻系”,徐师曾说:“此恤刑之事。是时天气始炎,恐罪人之系者或以郁蒸而生疾,故刑之薄者即断决之,罪之小者即决遣之,系之轻者即纵出之。”[14]与春夏的宽刑省狱正相反,对于秋七月的“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搏执。……决狱讼,必端平,戮有罪,严断刑。天地始肃,不可以赢”,孙希旦说:“孟秋之政,首言治兵,而继以明刑,顺天地肃杀之气也。”又说:“赢者,肃之反,谓政令之宽纵也。”对于秋八月的“乃命有司,申严百刑,斩杀必当”,孙希旦说:“孟秋既命严断刑矣,是月又命申严之,重民命也。于百刑中又特言‘斩杀必当’,以大辟之刑尤宜慎也。……明有国法,幽有天道,无可逃也。”对于秋九月的“乃趣狱刑,毋留有罪”,孙希旦说:“是月杀气益盛,……因天地杀气之盛,以明此月可顺时而行杀也。断刑之事,始于孟秋,申于仲秋,至是则狱辞皆具,……故当刑者皆于此月趣决之。”[15]又以杀气来说兵刑无别,故秋冬时节以讲武练兵,即九月“天子乃教于田猎,以习五戒,班马政”,十月“天子乃命将帅讲武,习射御角力”,实际上是已到了农闲季节,所谓三时农耕,一时习武。再有,与宽政令、省刑罚相对应,在春季还当以安民行惠为务。如正月“命相布德和令,行庆施惠,下及万民”;三月“天子布德行惠,命有司发仓廪,赐贫穷,振乏绝;开府库,出币帛,周天下”。这是因为春季为生长的季节,农作物正值青黄不接,如政府不加以赈济,必会出现粮荒,所以,“发仓廪”、“开府库”,以钱粮相赈贷,就是必要的国家保障行为。而当秋收季节之后,应时的政令要务则在于:一方面,开通关市,鼓励商贾往来,促进商品货物流通,以增加府库财政收入,即八月“易关市,来商旅,纳货贿,以便民事。四方来集,远乡皆至,则财不匮,上无乏用,百事乃遂。”另一方面,则开始征收年度赋税,即九月“诸侯所税民轻重之法,贡职之数,以远近土地所宜为度”,十月“命水虞、渔师收水泉池泽之赋”。值得注意的是,古人也有在每年的岁末十二月,对当年的政令实施情况加以总结并对来年做出规划的政事活动,即所谓“天子乃与公卿大夫共饬国典,论时令,以待来岁之宜”。诚然,这本身又是法制化政治生活的突出表现。如马晞孟说:“先王之时,岁终,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听其致事。于是,饬国典之未宜者改之,以经邦治;论时令之未协者正之,以授民事;至正月始和布焉,所谓‘待来岁之宜’也。”吴澄说:“国典,经国之常典;时令,随时之政令。国典有定,故饬正其旧而已;时令无常,故须商度所宜而行。来岁所宜,谓时令也;论时令必先饬国典者,时之所宜虽不同,要无不出于国典也。”[16]最后,还有一些颇具象征意义的政令。一是,每年分别在春分、秋分之时,应天时昼夜平分而有两次校正度量衡的政事,即“日夜分,则同度量、均衡石、角半甬、正权概。”郑玄注云:“因昼夜等,而平当平也。”[17]二是,在春夏秋冬扶助安养的对象不同。孙希旦说得好:“盖人身一小天地,其阴阳之气恒与天地相为流通,虽阳主生阴主杀,君子尝致其扶阳抑阴之意,然不收敛则不能发散,二者之气,不可相无。故天地之阴阳一有所偏,则无以育庶类;人身之阴阳一有所偏,则无以养其生。故于其始生也,务于有以养之,所以赞化育之道而尽节宜之宜也。”[23]三、农事、工事:以农为本,适时兴工,不夺民时,不妨民力在古代,农业生产是维系人们生活的主要产业,所谓“不务天时,则财不生;不务地利,则仓廪不盈。”[24]董仲舒说:“木者春,生之性,农之本也。劝农事,无夺民时,使民岁不过三日,行什一之税。”[25]作为由狩猎型和采集型过渡到农耕型的生产方式,使人们的生活有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到王权国家产生之时,农业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地位更为重要,由此产生重农思想,即以农业为本的思想意识。在先秦时代农本思想具有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到了战国时代,在富国强兵为第一政治需要的前提下,各诸侯国都将重视农耕作为发展经济的基本国策。足见“不夺民时,不妨民力,则百姓富”[33]的治世信条为历代圣君贤相所奉行,成为古代政治的根本原则。毋庸置疑,农业与自然的关系最为直接,至为密切。因此,按照时令变化来安排农业生产、不误农时,是古人早已总结出的经验。国家政令也必须以此为中心,才能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这可以说是古代农业社会国家政治的基本原则。《礼记·月令》正是以这个原则为自然法则的。那么,作为经验的总结,《礼记·月令》所列与农事直接有关的究竟有哪些规定呢?由上可知,在《月令》中工事包括建筑与造作两方面内容。有关工事的政令,有的与自然气候的变化直接相关,如三月的“修利堤防,道达沟渎,开通道路,毋有障塞”,七月的“完堤防,谨壅塞,以备水潦”,都是为了防洪防涝,保障生产生活的。有的与生产需要有联系,如八月的“穿窦窖,修囷仓”,为的是秋收冬藏。有的与兵事有关,如十月的“坏城郭,戒门闾,修键闭,慎管籥,固封疆,备边竟,完要塞,谨关梁,塞徯径”。如此诸多工事即属于农闲之时的军事备战性质。十一月的“涂阙廷门闾,筑囹圄”则与刑狱有关,又有其应时的象征意义,即“此助天地之闭藏也”。再有,以造作而言,是因四季不同而有不同的程序,所以说“百工咸理,监工日号,毋悖于时”,郑玄注:“百工作器物各有时,逆之则不善。”并以为正如《周礼》弓人之职的“春液角,夏治筋,秋合三材,冬定体”一类的工序安排。引人注意的是,《月令》中的工事政令安排是比较集中的。一月二月无工事,却有“毋置城郭”的禁令,目的在于不妨农事。一般说来,古代的建筑工事多是农民以劳役的形式向国家尽义务的,故兴工之事不可以与农事发生冲突,农本主义又见一斑。四、禁忌:对自然界和人类自身的保护意识既然是政令依天道而行,那么,就要注意到多方面的禁忌,其根本目的还在于保障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无论是对自然还是对人事,都是必须加以节制的。关乎农耕生产,有些则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集中反映出古人与自然相和谐的生存意识。诸如:孟春正月“毋聚大众,毋置城邦”,郑玄注云:“为妨农之始”,就是目的在于保证农民的生产。“不可以称兵”,也是如此。孙希旦解释说:“孟秋选士厉兵,则春夏皆非兴兵之时,独于孟春言之者,生气之始,尤在所戒也。”祭祀山林川泽时“牺牲毋用牝”,郑玄注云:“为伤妊生之类”,孙希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