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规范和指导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以下简称“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增强规划选址论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1.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以下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1、因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的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项目。2、未纳入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相关专业规划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3编制要求1、选址论证报告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2、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应在现场踏勘、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听取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公众等方面意见,收集现状基础资料及相关规划资料。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等部门应配合报告编制单位开展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工作,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现状基础资料包括:项目概况、用地现状、自然条件、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周边环境等资料。相关规划资料包括: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等资料。2.项目选址原则2.1合法性原则。项目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2.2合理性原则。项目选址要综合考虑拟建地区的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等建设条件及同类项目的建设情况,从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角度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综合论证,做到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基础设施条件相适应。2.3安全性原则。应充分考虑项目自身基本情况及选址要求,综合考量其建设过程及建成后可能对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功能布局、景观环境、城市交通、公共安全等方面产生的影响,确保不超出当地环境的容量,不存在安全隐患,满足环境保护、安全等要求。3.选址论证的主要内容3.1选址论证的缘由提出建设项目进行选址论证的缘由。需要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必须明确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进行独立选址的原因,提出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独立选址范畴的意见。3.2方案比选根据项目建设要求和条件,在合理范围内,一般情况下选择两个以上的拟选位置,进行多方案综合比选,择优选出项目选址的推荐方案。方案比选应从工程建设适宜性、交通市政设施配套、环境影响、安全性、经济性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必要时还应进行社会影响、景观影响、历史文化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论证。3.3建设用地需求分析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设项目用地的有关定额指标,合理论证建设项目所需的用地规模,分析拟选地块面积是否满足建设用地需求。3.4相关规划要求及建议通过研究分析,明确项目建设的规划要求,说明项目建设、运行必须满足的前置条件,提出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建议。4.成果要求4.1成果形式选址论证报告成果分为报告文本、图纸及附件。选址论证报告必须加盖编制单位资质专用章或技术专用章。报告编制单位对成果结论的科学性、真实性、可行性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选址论证报告经专家评审后,报告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就专家意见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专家意见落实情况的说明纳入报告附件中。4.2成果内容报告文本是选址论证报告成果的核心内容,表述上应前后逻辑一致,分析论证客观真实。论证报告文本应具备6个方面的基本内容:(1)建设项目条件分析,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立项依据、选址研究原则、区域概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选址要求等内容。(2)分析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等规划对项目选址的要求。(3)建设项目开展选址论证的缘由分析。(4)项目自身建设要求和外部条件分析,明确比选方案,并在多方案综合比选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方案。(5)建设用地需求分析,必要时应提出项目规划总平面初步方案的优化意见。(6)明确项目建设的规划要求及相关建议。图纸是选址论证报告成果的必要内容。论证报告应根据实际需要出具相应图纸,主要包括:(1)城市、镇总体规划上标注的选址位置图。(2)现状地形图。图纸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用地范围、地形条件及与周边建设用地相互关系等内容。(3)相关的交通、市政、环保等专项规划分析图,要求能够准确反映分析意图。必要时还应附具项目规划总平面初步方案图。选址论证报告的附件包括相关部门意见、支撑性文件和基础资料和专家意见落实情况的说明等内容。5.附则本导则经批准后生效。本导则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