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修)刑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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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的效力范围,也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不仅涉及国家主权,而且涉及国际关系、民族关系以及新旧法律关系,是任何国家的刑法在具体适用前所必须解决的原则性问题。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它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四个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注意: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问题,我国刑法第十条采取了消极否认的做法,即外国确定的刑事判决不制约本国刑罚权的实现。刑法的时间效力在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当中,主要掌握的是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我国刑法是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从旧就是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规定处罚。从轻有两种情况,一是旧法规定为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从新法也就是不认定为犯罪;二是旧法新法都认为是犯罪,但新法处罚较轻则从处罚轻的法律规定即从新法。当然现在理论上还有一个中间法的问题。危害行为表现形式①作为:犯罪人用积极行为实施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包括本人亲自实施的积极行为、借助动物、自然力、借助不具备犯罪主体条件的他人或他人的过失实施的犯罪行为。②不作为:犯罪人负有法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使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特定实施义务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行为而未实施,侵犯了刑法保护客体和对象的行为。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1.预备是犯罪行为实施之前的准备,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无法开始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例如准备好刀在胡同里准备杀害仇人,结果一晚上都没等到仇人经过。构成特征:①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②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③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④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2.中止是自愿放弃犯罪行为,包括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例如胡同里准备杀仇人,结果半截自己想明白了,回家了,就是预备阶段的中止;如果是已经开始用刀捅人了,结果看到流血,心软了,赶紧叫救护车,最后人没死,就属于实行阶段的中止,避免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算故意杀人中止。这跟预备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是自愿放弃。构成特征:(1)必须是在犯罪预备或者犯罪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前提条件。这一特征意味着,如果犯罪已经达到既遂形态,犯罪人不可能再中止犯罪。(2)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实质性条件,也是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未遂形态和预备形态的根本区别所在。(3)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打消了继续并完成犯罪的念头,彻底放弃实施自认为可以继续实施并完成的犯罪行为。3.未遂,必须发生在实行阶段或之后。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没得逞。构成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特征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是首要分子的一种。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聚众犯罪的聚首,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实行犯。刑事责任认定: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2、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特征: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帮助犯。刑事责任认定: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参与程度;行为人具体罪行的大小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特征: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即被教唆的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2.必须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3.必须有教唆故意。刑事责任认定:1.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所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指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占的地位和它的实际危害,即教唆犯教唆的方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对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及其在实施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正当防卫概念:正当防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成立条件1.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3.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4.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能阻止对方对自己的侵害),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责任:1.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概念: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成立条件:1.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危险的来源:大自然的自发力量造成的危险;动物的袭击造成的危险;疾病、饥饿等特殊情况形成的危险;人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等。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避险不适时,适用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原则。3.限制条件: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4.主观条件:必须有避险意识。没有避险意识,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客观要件的,属于偶然避险,与偶然防卫的处理原则相同。(偶然避险是违法犯罪行为)5.限度条件: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原则上,所造成的损害不超过所避免的损害,并且,所造成的损害也只是足以排除危险所必需的限度。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危险来源损害对象实施条件限度标准紧急避险人的不法侵害自然灾害动物自然侵袭生理、病理与避险无关的第三者的利益在别无其他选择的情况下的唯一方法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保护的利益正当防卫只限于人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在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的可选方法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就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的条件。犯罪构成的理论在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中占有核心的地位。犯罪构成的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2.犯罪构成是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3.犯罪构成具有法定性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不作为的概念刑法中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做义务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消极的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即应当去做而不去做。义务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2、职务上业务上要求的积极作为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1.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2.前后两罪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的时间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一般自首①自动投案:案发后,主动、自愿将自己置于有关机关或人员控制之下,等候交待犯罪事实。⒈投案对象:司法机关、城乡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等。⒉投案时间:犯罪事实与犯罪人均未被发觉时投案;犯罪事实已经败露,犯罪人尚未被锁定或仅因形迹可疑被询问、教育而主动交代罪行;两者均已被发觉,犯罪人尚未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投案;在被通缉、追捕途中自动投案;途中被抓捕,事后查明确系投案途中。⒊投案形式:自己投案;委托他人代为投案;亲友规劝、陪同甚至略带强制投案。(投案以后又逃跑的,不成立自首)。⒋对于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犯罪事实或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询问,或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是自动投案。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⒈供述的是自己的犯罪行为,包括自己单独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的;如果是他人的罪行,则属检举揭发、立功。⒉是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而非全部细节。⒊必须如实供述,细节性记忆差误不影响。⒋就共同犯罪而言,不仅要供述自己所实施的罪行,还要供述自己所知晓的其他同案犯的属于该共同犯罪的罪行,如果隐瞒则不能成立自首,如果是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则属立功。⒌犯有数罪的犯罪人仅供述部分罪行的,仅对该部分认定自首。⒍单位犯罪中,单位集体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⒎供述后又翻供的,不成立自首;一审判决前再次认罪的,仍予认可。⒏在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中,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询问、采取调查措施或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构成条件:⒈主体必须是犯罪分子,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这里的犯罪分子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其亲友的作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⒉应在生效判决或裁定作出之前作出立功行为。⒊具有具体的立功行为表现: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包括同案犯除共同犯罪外的其他罪行);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抢险救灾、发明创造等等。缓刑: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绑架罪的成立条件1.行为对象:任何他人(包括妇女、儿童和婴幼儿乃至行为人的子女或者父母)。2.危害行为:绑架的实质是使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实力支配之下(绑架不要求使被害人离开原来的生活场所)。3.责任能力: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应认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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