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民法典条文详细解读宣教课件目录CONTENT第一部分: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第二部分: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第三部分: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第四部分: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前言:民法典的诞生及亮点速览前言民法典的诞生及亮点速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胎儿也有继承权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01亮点速览-总则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下调到8周岁02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鼓励见义勇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03遏制“人肉搜索”、贩卖个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04亮点速览-总则编未成年遭性侵18岁后仍可诉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05亮点速览-总则编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06紧急情况监护人无法履职,居委会等应安排照料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07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亮点速览-物权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物业不得用停电、停水、停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小区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亮点速览-物权编居住权入法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土地经营权来了亮点速览-合同编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法律效力,提交订单时合同成立,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1.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2.禁止霸座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3.对商家的霸王条款”说“不”“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4.禁止高利贷,网贷被套路不用怕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亮点速览-人格权编预防性骚扰:明确机关、企业、学校责任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器官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规范人体基因及胚胎研究,划出法律红线首次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作出了一般性规定,并强调了此类科研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AI换脸侵犯肖像权亮点速览-婚姻家庭编树立优良家风入法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新增“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取消实行计划生育民法典中删除了计划生育的表述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两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亮点速览-继承权编网络财产可以继承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并可以被继承,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被概括其中。法定继承人范围被扩大,侄甥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新增遗嘱形式新增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两种遗嘱形式,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立有数份遗嘱的,以设立时间最后的遗嘱为准。新增继承人宽恕制度有遗弃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等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被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亮点速览-侵权责任编确立自甘风险原则高空抛物自助免责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明确责任主体,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第一部分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民法典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重大意义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1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2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3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4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第二部分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里程碑意义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编纂民法典的指导思想是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五大基本原则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第三部分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编纂工作专班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工作思路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民法总则草案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各分编编纂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征求意见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针对性的修改完善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民法典草案的主要内容第四部分民法典草案的主要内容7编1260条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附则总则编基本规定总则编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具体包括三类:u一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草案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并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了规定(草案第一编第二章)。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草案第三十四条第四款)。u二是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草案规定了法人的定义、成立原则和条件、住所等一般规定,并对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类法人分别作了具体规定(草案第一编第三章)。u三是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草案对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责任承担、解散、清算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一编第四章)。民事主体总则编保护民事权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第一编第五章规定了民事权利制度,包括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u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草案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个单行的知识产权法律(草案第一百二十三条)。u同时,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草案第一百二十七条)。u此外,还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规则等内容(草案第一百二十九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权利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代理是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制度。第一编第六章、第七章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u一是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成立、形式和生效时间等(草案第一编第六章第一节)。u二是对意思表示的生效、方式、撤回和解释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一编第六章第二节)。u三是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制度(草案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u四是规定了代理的适用范围、效力、类型等代理制度的内容(草案第一编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总则编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保障和维护民事权利的重要制度。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其功能主要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安全、稳定法律秩序。第一编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规定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制度:u一是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并对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等特殊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作了规定(草案第一编第八章)。u二是规定了诉讼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法律效果,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内容(草案第一编第九章)。u三是规定了期间的计算单位、起算、结束和顺延等(草案第一编第十章)。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物权编通则物权编所有权物权编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分编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草案还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u一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要求,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草案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u二是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草案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三百九十九条)。考虑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草案与土地管理法等作了衔接性规定(草案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u三是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草案第二编第十四章)。物权编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第四分编对担保物权作了规定,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含义、适用范围、担保范围等共同规则,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具体规则。草案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u一是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草案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u二是删除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u三是简化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草案第四百条第二款、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二款)。u四是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草案第四百一十四条)。物权编占有占有是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