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吊篮使用管理手册(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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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吊篮使用管理手册(试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0年3月12日前言高处作业吊篮是指悬挂机构架设于建筑物或构筑物上,提升机驱动悬吊平台通过钢丝绳沿立面运行的一种非常设型悬挂作业平台设备。此设备如今广泛应用于我国的高处施工作业中。为了规范高处作业吊篮的使用及安装拆除过程,确保施工安全,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高处作业吊篮的管理以及安装、使用、拆除过程等方面的工作必须严格按本管理手册的内容进行。本手册内容根据《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的《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9】675号)(见附件一)进行编制。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总包、监理和使用单位及租赁单位对高处作业吊篮的相应管理工作,也适用于各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及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本手册参编单位:北京比仕达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北京龙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北京铧力宝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华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兴铭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拓普斯曼机械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总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手册主要起草人:魏吉祥、杨杰、周典海、郭龙富、王恩华、赵林京、梁晨生、史其伟第一章资料审核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在安装进场前,设备产权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总包单位、使用单位提供如下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2、北京市建筑工程物资协会建筑机械分会颁发的施工设备租赁资信等级证书;(如果没有“资信等级证书”鼓励企业到“建筑机械分会”办理)。3、高处作业吊篮(整机)合格证;4、高处作业吊篮的出厂型式检验报告及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的抽检报告(每个型号抽1台,有效期2年);5、每次安装拆卸前,吊篮安装拆卸人员应持有(本市或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6、高处作业吊篮用钢丝绳质量证明书;7、高处作业用安全绳检测报告;8、安全锁在有效期内的校验证明;新出厂的安全锁自出厂之日起在12个月之内有效。9、产权单位属于租赁单位时,产权单位还应提供与使用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责权与安全管理范围。10、监理单位、总包单位、使用单位应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核,合格后方可进场。二、高处作业吊篮进场后及施工作业各工序施工作业要求,详见以下各章节。三、各施工企业、各级监督机构可以对本书的黑体字内容以及现场吊篮的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其他内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抽查。第二章现场勘查与施工方案的制定第一节勘查内容在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前,产权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会同总包及使用单位相关人员对吊篮在现场的实际使用位置及架设位置结构状况进行了解。吊篮产权单位专业人员依据了解的内容对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详尽勘查,并在方案制作时进行描述。施工单位或使用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1、施工现场的概况,包括结构状况、建筑高度等。2、建筑现场的建筑施工图标准层或屋顶平面图。第二节注意事项1、施工现场的吊篮安装标高以及支架安装位置的承载能力。2、吊篮的安装位置有无安全隐患或明显障碍物,对隐患或障碍物要提醒总包或使用单位消除或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3、要查看周边有无高压或变压器等输变电设备。必要时需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第三节吊篮安装拆除方案的制定产权单位在资质资料审核与现场勘查结束后,应结合现场勘查的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吊篮安装拆除专项方案。施工现场安装支架外伸长度超过标准要求时,必须做抗倾翻受力计算书,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载荷进行限制。吊篮安装拆除专项方案应具有以下基本内容:1、工程概况2、编制依据3、高处作业吊篮的型号及技术参数4、吊篮的布置数量及规格5、安装工艺流程6、相应的保障措施7、紧急状况下的应急措施8、抗倾覆的受力计算9、吊篮的平面布置图10、其他第四节产权单位制定的安装拆除方案要按要求进行审核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报使用单位或施工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拆卸作业。第三章吊篮的安装、移位与拆除根据施工现场需要进行吊篮安装拆除作业时,吊篮产权单位应按照安装拆除专项方案的内容委派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组织和指导吊篮安装拆除施工,使用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辅助人员,辅助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规定并听从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和指挥。绝不允许在产权单位专业人员不在现场的情况下私自安装、拆除。第一节安装工艺第二节安装前的准备工作安装前,产权单位应对吊篮的各部件进行全面检查,并确保符合标准要求。准备好必需的安装工具,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总包单位负责在安装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所有进场人员必须佩带好安全帽、安全带,清理好安装现场。第三节安装过程中的重点注意事项1、张紧绳必须在方管横梁上方居中,如图一:2、拉紧加强绳时,吊耳装置必须在横梁的中部向后拉,严禁从后支座直接对拉,如图二:3、生命安全绳应固定在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固定在吊篮结构上,并在两个支架中间下垂,每台吊篮配一根生命安全绳。4、安全绳和电缆在建筑物结构拐角处必须做保护。5、钢丝绳在做回弯时,必须使用鸡心环保护使其圆滑过渡,如图三:6、前后支架、横梁等结构件必须用可拆卸的标准螺栓紧固,严禁用销轴组装。7、支架配重码放到位后应固定并采取防止丢失措施,如图四:8、重锤应安装在安全钢丝绳下方。9、前支架的上立柱和下立柱必须在同一条垂直线上,如图五:10、现场如需使用骑墙马式支架时(如图六),女儿墙结构必须有足够强度。第四节移位及拆除吊篮在施工现场进行移位二次安装时,严禁使用单位工人私自安装、拆卸、移位,应严格按照安装工艺流程进行,吊篮在拆除时要遵循“先安装后拆除,后安装先拆除”的原则,依据安装工艺流程反向执行。第四章现场验收与操作人员培训第一节现场验收产权单位在吊篮安装完成并自检合格后,报使用单位、总包单位。总包单位组织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验收表》附件三,吊篮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二节操作人员培训高处作业吊篮应由专人操作。为了保证安全使用,吊篮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在取得产权单位核发的“吊篮施工操作证”后方可操作吊篮,并符合以下要求;1、操作人员应由使用单位依据“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规程”的相应要求指派。2、产权单位应按“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规程”和“使用步骤”的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同时应针对现场及设备情况重点讲解安全应急措施及注意事项,并指导操作人员在现场进行实际操作。3、使用单位应提供操作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照片,并按产权单位提供的“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考试试题”内容组织操作人员进行考试,由产权单位按考试结果及现场实操情况发“吊篮施工操作证”。(仅限本工地使用)第五章日常使用及维护中的注意要点一、吊篮在安装交付使用后,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应依据职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的要求使用和检查。二、各单位指派专业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吊篮应进行日常巡查及维护。使用过程中现场重点注意以下事项:1、吊篮上的操作人员必须使用自锁器将安全带联接到生命安全绳或其它安全装置上,严禁超载或带故障使用。2、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吊篮的任何部件有异常,必须立即停止该吊篮使用,并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修复后方可投入使用。3、产权单位驻场员、使用方安全员每日必须进行安全巡查,认真检查现场吊篮的运行情况。(每班作业前,产权单位的专业人员应对吊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4、严禁把吊篮作为垂直运输工具使用。5、高处作业吊篮的专用电箱,应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吊篮自配的电气控制箱可视作现场的开关箱,现场的配电箱内接驳的吊篮数量应根据现场吊篮电源线长度及负荷情况合理配置。现场吊篮专用配电箱和吊篮自配的电气控制箱严禁接驳其它用电设备。6、夜间禁止使用吊篮。7、原则上,每30台吊篮现场派驻至少1名专业人员,依此类推,遇安装、拆除时,适当增加专业人员。附件一《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吊篮的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吊篮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第四条吊篮的出租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出租吊篮时,出租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第五条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严禁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制作的吊篮。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第七条吊篮的出租单位以及自购吊篮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二)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三)负责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吊篮的状况完好,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四)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第八条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应当由产权单位负责。严禁使用单位擅自安装、拆卸吊篮。吊篮安装、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前,产权单位应当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同时应对安装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确保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时,产权单位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从事吊篮安装、拆卸的人员(搬运人员除外)应持有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九条安装单位在吊篮安装完成并自验合格后,报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组织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表AQ-C9-2)。吊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当按照以上程序重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吊篮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督促产权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三)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二)组织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三)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产权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四)派人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第十二条对于使用吊篮的每个施工现场,产权单位均应派驻专业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每班作业前,产权单位的专业人员应对吊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第十三条产权单位应对吊篮操作人员进行吊篮理论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操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有效的证明后方可操作吊篮。第十四条施工作业时,严禁超过吊篮的额定载荷。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标准规范、操作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