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发包方:承包方:合同编号:二O一六年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2工程地点:1.3工程内容:施工图纸标注绿化和园建范围的苗木采购、种植、施工及养护管理等全部绿化和园建工作。第2条工程承包范围2.1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内容)。2.2工程总面积:二、合同文件及图纸第3条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1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2)本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4)投标函及其附件(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4条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4.1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4.2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03)。4.3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第5条图纸5.1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开工前7天提供一套(含电子版)图纸。5.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5.3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三、双方的权利义务第6条监理6.1监理单位名称:6.2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第7条双方派驻工地代表7.1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职权:代表发包人在一线行使工程组织管理的职责,全面负责工程部署、质量、进度、验收工作。7.2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职权:7.3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第8条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1)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已具备施工条件。(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承包人自行办理。(3)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已具备。(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6)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现场交验。(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开工前3日内。(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双方协商解决。(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第9条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3日提供总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3)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5)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6)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双方协商解决。(7)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8)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10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以甲方下发的工程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日第11条进度计划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3日内提供。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接收后3日内,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11.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11.4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第12条延期开工如发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发包人只承诺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第13条暂停施工如发生:/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只承诺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第14条工期延误14.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5)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6)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7)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8)其他可调整工期的因素:/14.2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第15条工期提前15.1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1)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2)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3)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4)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五、质量与检验第16条工程质量16.1工程质量标准:工程施工达到设计要求的品种、规格、数量、乔木、花灌木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100%,草坪平整,没有斑秃,覆盖率达到100%,按长沙市园林一级养护标准进行为期两年的养护,进行合同验收时要求保存率达到交工时株数且成活率达到100%。16.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17条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17.2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监理方应承认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六、安全施工第18条安全施工18.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第19条事故处理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19.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七、合同价款与支付第20条合同价款20.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20.2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小写):元第21条合同价款的调整21.1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方式确定。21.2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调整方式如下:A、当变更或签证工程量在投标人中标的本工程预算书中已有综合单价的,则按相应的综合单价调整价款,计取方式为投标综合单价*变更工程量*(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B、当变更或签证工程量在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编制的本工程预算书中无相应综合单价的,则按下述原则计价:(1)变更或签证中工程量价款按**号《**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及统一解释文件等计算工程量;(2)变更或签证中按**号文件相应专业计算人工工资调差,其他主材调差按施工期《**建设造价》发布价调差;(3)变更或签证价款为分部分项工程费***(含税金),分部分项工程费中不计算利润及管理费;(4)签证的协商定价部分不再上浮及优惠;(5)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外无定额可套的工程项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双方共同委托省或市定额站编制一次性补充子目作为结算依据。C、人工工资单价在合同履约期间不因政策性调整而调差;D、预算外计时工按***元/工日;E、上述风险范围外的合同价款调整统一于本工程竣工结算时进行结算和支付。第22条工程量的确认22.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工程完工后7日内。22.2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接收后7日内,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22.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第23条工程款支付23.1**绿化工程施工完毕,甲方支付已完工程量的**%。23.2**区域工程施工完毕,甲方支付已完工程量的**%。233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后,甲方支付至合同金额的**%;23.4工程竣工经监理、甲方和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将竣工资料送交甲方和**市城建档案馆备案合格后,结算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甲方支付至合同金额的**%;23.6保质期两年满,含两个冬季(其中草坪保质期为一年),其苗木成活率达100%(未成活苗木更换后养护期延顺),移交给物业公司,并经物业公司签字盖章同意移交后,甲方付清余款10%。八、材料设备供应第24条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24.1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24.2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24.3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24.4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第25条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25.1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所购苗木到场后,需经监理、发包人验收后方可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更换,损失由承包人自负。25.2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25.3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由承包人提供。九、工程变更第26条设计变更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第27条其他变更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第28条确定变更价款28.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28.2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十、竣工验收与结算第29条竣工验收29.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29.2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29.3因特殊原因,部分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