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A:1、案件的移送: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把自己审理的案件或者案件材料全部或者部分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的措施。B:2、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3、被授权组织:主要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某些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4、被委托组织:是指受国家行政机关的委托代为行使该行政机关某项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5、被追偿人:是实施加害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6、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7、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8、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必要的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9、变更判决:即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人民法院作出的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C:10、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11、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法规的个别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12、财产罚: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13、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14、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15、撤诉:即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放弃其起诉权的诉讼行为。16、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的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17、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D:18、地方行政机关:活动范围及于国家一定地域范围的行政机关。19、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指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0、单方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无须取得相对方同意的一种行政行为。21、独立的许可:指许可证已经规定了所有许可内容,不需其他文件补充说明的许可。22、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23、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24、对等原则:又称“相互原则”,指国家之间在对待双方公民、组织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时想到对等。25、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管辖权限,对案件进行初次审理的程序。26、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F:27、附义务的许可:也称有条件放弃的许可,指被许可人获得许可的同时,亦承担一定期限内从事该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许可。28、附文件的许可:是指由于特殊条件的限制,需要附文件加以说明的许可。29、非排他性许可:又称共存许可,是指可以为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个人或组织所申请并获得的许可,大部分行政许可是非排他性许可。30、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31、罚款:是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32、法定代理人:指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诉讼代理权,代理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参加诉讼,具有相当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行使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承担被代理人的诉讼义务,以维护精神病人或未成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代理人。G:33、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34、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35、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享有管理全国的行政事务的职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36、国家行为: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37、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38、管辖权转移:指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动。39、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院对于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主张。40、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41、共同诉讼人:是指共同诉讼案件的当事人。42、共同管辖: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H:43、合法性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J:4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通常以具体、完整的行政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45、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46、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47、级别管辖:指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48、集权制与分权制:集权制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或有自主权,一切均需按照上级机关的指示去办。分权制指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有自主决定权。上级机关对其权限内决定的事项不加干涉。49、集团诉讼:人数众多的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的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利益关系人的行政诉讼。50、举证责任:指承担该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举出主要的事实根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51、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K:52、勘验笔录: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L:53、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居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但背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M:54、没收财物: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P:55、派出机关:是指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代表该级人民政府组织与管理该区域内所有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56、排他性许可:又称独占许可,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均不能再获得该项许可,最具代表性的是商标许可。57、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58、普通共同诉讼人:是指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Q:59、情报公开制度: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对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均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60、权利性许可:也称无条件放弃的许可,指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并不承担作为义务,可自由放弃被许可的权利,并且并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许可,如持枪证、排污许可证等。61、缺席判决:即合议庭开庭审理时,在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经过审理作出的判决。62、确认判决:即人民法院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相应行为合法或者违法。63、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R:64、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S:65、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66、双方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互相协商,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才采取的行政行为。67、授权立法:是指依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授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68、受理:指原告起诉后,经受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69、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谴责和警戒。70、审计监督:它是根据会计记录等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议报告,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谦政建设的活动。71、审理程序延阻: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裁判。72、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73、司法机关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74、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75、司法建议:是指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时,对于与案件有关的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权所能解决的问题向有关方面提出的建议。76、涉外行政诉讼: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及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77、诉讼中止:即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78、诉讼终结:即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使诉讼不能继续进行且不能恢复或者诉讼继续进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的情况,人民法院裁定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79、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80、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享有行政诉讼权利和承担行政诉讼义务的资格。81、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82、诉讼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83、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84、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象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85、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该行政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并撤销或改变第一审裁判的行为。T:86、特殊许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有特别限制的许可,又称特许。87、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指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殊性或者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88、同等原则:又称“国民待遇原则”,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享有与我国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同等的诉讼义务。W:89、委员会制: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负责制。90、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91、危险责任原则:该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