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工作制度第一条为推进社工站日常工作开展的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准确考核社工的工作绩效,特制订如下工作制度:第二条社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第三条社工请事假、病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2天以上要经县民政局批准。第四条社工要遵守值班安排,不得擅自脱岗。第五条社工要对工作站站员建立工作档案,做好工作记录。第六条社工应在《工作实录》中详细记录自己的行踪和工作开展情况;每月将《工作实录》进行整理,交站长进行分析和评估;每半年形成一份工作总结,交县民政局进行评估。第七条社工外出开展工作需经社工站站长同意,并注意人身安全,未经同意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第八条社工工作站建立信息保密制度,注意维护站员的隐私和其他应予保密的权利。第九条社工应注意保持社工站环境卫生,保护好工作场所内各种软硬件设施。第十条县民政局对社工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绩效考核的等次依次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社会工作者的主要职责1、在县(市、区)民政局及县(市、区)社工协会的指导下为本社区和社区居民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社工要具备良好的精神品质、专业知识和技能、富有爱心、耐心。2、研究制定本社区社会工作计划与目标,指导本社区工作人员开展社会工作,并负责其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实务操作能力。3、帮助弱势群体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士,动员、开发和有效利用尽可能多的社会资源来协助服务对象实现自我发展。4、了解社区群众的困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改进社区福利状况,促进社区福利水平的整体提高。5、对服务对象负责,遵循平等原则,尊重案主隐私,促进案主的自决权、尊重每一个人的独特价值。6、尊重同事和其他专业人员,及时进行沟通,共同促进专业水平、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提高。7、向辖区成员单位宣传贯彻有关社会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并鼓励和组织其积极参与社区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