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C.337(91)船上噪声等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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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通函中国船级社(2013)通函第44号总第330号2013年4月26日(共31页)发:总部有关部门、各分社、各审图中心、规范所、本社验船师、船东、船舶管理公司、船厂、产品厂、设计院关于实施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的通知国际海事组织(IMO)第91届海安会(MSC91)通过了第338号关于SOLAS修正案的决议,自2014年7月1日起生效,新增了SOLASII-1/3-12条,要求船舶构造应符合MSC.337(91)决议通过的《船上噪声等级规则》,以保护人员免受噪声的伤害。为做好实施准备,现将上述决议(中、英文)转发,请遵照执行,并注意以下要点:1适用范围1.1新增的SOLASII-1/3-12条噪声防护要求适用于1600总吨及以上的下列船舶:(1)2014年7月1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或(2)如无建造合同,2015年1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或(3)2018年7月1日或以后交付;主管机关认为符合某一特定规定不合理或不切实际者除外。1.2对于2018年7月1日以前交付和:(1)2014年7月1日以前签订建造合同,并且在2009年1月1日或以后、但1/31在2015年1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或(2)如无建造合同,2009年1月1日或以后、但在2015年1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应采取措施使得机器处所内的机器噪声水平符合IMOA468(XII)的相关要求。否则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1)对过度噪声源进行适当绝缘或隔离或;(2)对有人值班场所,设立噪声庇护所。如必要,应对被要求进入该类处所的人员提供听力保护器。2技术要点2.1MSC.337(91)通过的《船上噪声等级规则》为在IMOA.468(XII)决议的基础上修订,为强制性文件,但其中的某些规定仍为建议性的或作为信息供参考。(1)1.3.2和1.3.3;(2)3.4.2和3.4.3;(3)第5章;(4)6.3节;(5)7.3节;(6)附录2;(7)附录3;(8)附录4。2.2《船上噪声等级规则》适用于16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但是不适用于下列船舶:(1)动力支承船;(2)高速船;(3)渔船;(4)铺管驳船;(5)起重驳;(6)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7)非商用游艇;2/31(8)军舰和军用运输船;(9)非机械推进船舶;(10)打桩船;(11)挖泥船。2.3规则对测量要求和人员资质也更为严格和具体,测量分为海上试验操作工况与港内操作工况;并对环境条件、测量程序、测点布置等进行了详细规定。2.4规则修订中部分舱室可接受的最大声压级较旧标准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对于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要求更为严格,居住舱室、医务室、餐厅、娱乐室以及办公室等居住处所,10000总吨以上船舶比10000总吨以下船舶要求要高5dB(A)。2.5规则还对舱室之间的隔声作了较大的修订,除A.468(XII)已有的隔声要求外,还增加了从走廊到居住舱室以及从居住舱室到带通讯门的居住舱室的隔声要求,并将居住舱室之间的计权隔声指数提高了5dB(A)。2.6规则还包括了噪声测量报告的格式、建议的减振降噪方法以及确定噪声暴露的简化程序等。3SOLASII-1章第36条已删除。为指导我社开展具体工作并协助业界实施,我社总部正组织制定相应实施指南,请在后期予以关注。实施准备中有何问题,请与总部技术管理处联系,电子邮箱:rt@ccs.org.cn。本通函同时在本社网站()上发布;并由各分社转发所辖区域内的相关船东、船舶管理公司、船厂、产品厂、设计院。附件1:MSC.338(91)附件中新增SOLASII-1/3-12条——噪声的防护附件2:MSC.337(91)决议通过《船上噪声级规则》(注:对通函附件的中译文如有疑问,应以英文原文为准)3/31附件1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A–1部分船舶结构1在现有第3-11条后新增第3-12条如下:“第3-12条–噪声的防护1本条应适用于1600总吨及以上的下列船舶:.12014年7月1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或.2如无建造合同,2015年1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或.32018年7月1日或以后交付,主管机关认为符合某一特定规定不合理或不切实际者除外。2对于2018年7月1日以前交付和:.12014年7月1日以前签订建造合同,并且在2009年1月1日或以后、但在2015年1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或.2如无建造合同,2009年1月1日或以后、但在2015年1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应采取措施1将机器处所内的机器噪声减至主管机关确定的可接受水平。如果不能充分减少该噪声,应对过度噪声源进行适当绝缘或隔离或,如果该处所要求有人值班,提供噪声庇护所。如必要,应对被要求进入该类处所的人员提供听力保护器。3船舶的构造应按《船上噪声等级规则》降低船上噪声并保护人员免受噪声伤害。该规则由海上安全委员会MSC.337(91)决议通过并可能经本组织修正,但该修正案应按本公约第VIII条有关适用于除第I章外的附则修正程序的规定予以通过、生效和实施。就本条而言,虽然《船上噪声等级规则》视为强制性文件,但规则第I章的建议性部分应视为非强制性,条件是该建议性部分的修正案应由海上安全委员会按其议事规则通过。4尽管有本条1的要求,本条不适用于《船上噪声等级规则》1.3.4所列的船型。”C部分机器设备2现有第36条予以删除并留白。1参见本组织A.468(XII)决议通过的《船上噪声等级规则》。4/31附件2海安会MSC.337(91)决议(2012年11月30日通过)通过《船上噪声等级规则》海上安全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还忆及本组织大会A.343(IX)决议和A.468(XII)决议分别通过的《关于守听位置噪声级测量方法的建议案》以及《船上噪声级规则》,认识到结合自A.468(XII)决议通过以来从有关噪声控制和许可的暴露等级中所获得的经验,有必要对船上的机器处所、控制室、工作间、居住处所和其他处所制定强制性的噪声级限值,注意到MSC.338(91)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以下称“公约”)第II-1/3-12条关于噪声防护的规定,还注意到上述第II-1/3-12条规定,船舶建造应按《船上噪声级规则》(以下称“本规则”)降低船上噪声并实施人员噪声防护,在其91届会议上审议了船舶设计和设备分委会在其56次会议上提出的建议案,1.通过《船上噪声级规则》,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2.提请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本规则将于2014年7月1日公约第II-1/3-12条生效后即时生效;3.要求秘书长将核准无误的本决议及其附件中本规则文本的副本分发给所有公约缔约国政府;4.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所有非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成员。5/31附件船上噪声等级规则前言第1章总则1.1范围1.2目的1.3适用范围1.4定义第2章测量设备2.1设备规格2.2设备使用第3章测量3.1通则3.2测量人员的要求3.3海上试验操作工况3.4港内操作工况3.5环境条件3.6测量程序3.7噪声暴露的确定3.8校准3.9测量的不确定性3.10测量点3.11机器处所的测量3.12驾驶处所的测量3.13居住处所的测量3.14通常无人处所的测量第4章可接受的昀大声压级4.1通则4.2噪声级限值4.3测量报告第5章噪声暴露限值5.1通则5.2听力保护和听力保护器的使用5.3船员暴露于高噪声级的限值5.424h等效连续声级的限值5.5听力保护方案第6章居住处所之间的隔声6.1通则6.2隔声指数6.3材料的安装6/31第7章听力保护和警告信息7.1通则7.2听力保护器的要求7.3听力保护器的选择和使用7.4警告牌附录1噪声测量报告的格式附录2关于安全管理体系纳入噪声问题的导则附录3建议的降噪方法附录4确定噪声暴露的简化程序7/31前言1《船上噪声等级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的制定,为经修正的《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II-1/3-12条所规定的噪声防护提供国际标准。虽然从法律上讲,本规则根据SOLAS公约视作强制性文件,但其中的某些规定仍为建议性的或作为信息供参考(见1.1.3)。2这些规定、建议和意见,旨在向各国主管机关提供在船上推行“听力保存”环境的工具。然而,这是一个动态主题,涉及其工作界面所处的各种人为和技术环境。随着各种技术和安全管理实践的发展,规范和建议案必将根据具体情况而演变。鉴于此原因,鼓励各国主管机关传送来自被认可组织、船舶经营人和设备设计方所获取的经验和信息,以完善本规则。3本规则的制定,已考虑到常规的客船和货船。尽管本规则不适用于某些类型和尺度的船舶,但应认识到,在对设计或作业方面与常规船舶显著不同的船舶,全面应用本规则时,需要具体考虑。4本规则无意取代本组织通过的《关于守听位置噪声级测量方法的建议案》(大会A.343(IX)决议)。该建议案涉及船舶噪声对于正确接收外部声响航行信号的干扰,虽然根据该建议案和根据本规则测量噪声级的方法有所不同,但是由于本规则主要关注噪声对健康和舒适的影响,这两个文件应视为具有一致性。需注意确保一般要求与航行信号可听度要求之间的一致性。8/31第1章总则1.1范围1.1.1本规则旨在为防止船上出现具有潜在危险的噪声级提供标准,并为船员可接受的环境提供标准。这些标准的制定系针对客船和货船。由于对某些船舶尺度和营运类型免除这些要求,应认识到,对与常规船舶显著不同的船舶全面应用本规则时,需作特殊考虑。本规则旨在为设计标准提供依据,系根据满意的海上试验的签发“噪声测量报告”的结论。根据对船员进行的个人保护原理的培训和降噪措施的保持,预测持续符合作业要求。这些将按照SOLAS第IX章所规定的适当动态过程和操作方式执行。1.1.2所提要求和建议为:.1噪声级和噪声暴露量的测量;.2在目前还不能把噪声限制到无潜在伤害声级的各种情况下,保护船员免受噪声导致听力损失的风险;.3船员通常到达的所有处所的可接受的昀大噪声级限值;和.4居住处所之间隔声的确认。1.1.3虽然从法律上讲,本规则根据SOLAS公约作为一个强制性文件,但是本规则下列规定仍为建议性、符合性选项、或系参考信息性:1.3.2和1.3.3;3.4.2和3.4.3;第5章;6.3节;7.3节;附录2;附录3;附录4。1.2目的本规则的目的是限制噪声级和减少船员对噪声的暴露,以便:.1提供安全工作条件,考虑到满足通话和听到声响警报的需要,并考虑到在控制站、驾驶和无线电设备处所与有人值班机器处所要有一个能作出清醒决定的环境;.2保护船员不暴露于可能由噪声导致的听力损失的过大噪声级;和.3为船员在休息、娱乐和其他处所提供一种可接受的舒适度,也为暴露于高噪声级而受到影响后的恢复提供条件。1.3适用范围1.3.1本规则适用于1,6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1.3.2本规则中有关具有潜在危险的噪声级、降噪和个人保护设备的具体规定,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可适用于1,6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并使主管机关满意。1.3.3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本规则可适用于小于1,600总吨的新船,并使主管机关满意。1.3.4本规则不适用于:.1动力支承船;.2高速船;.3渔船;.4铺管驳船;.5起重驳;.6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9/31.7非商用游艇;.8军舰和军用运输船;.9非机械推进船舶;.10打桩船;.11挖泥船。1.3.5本规则适用于营运船舶,即船上有船员的港内或海上船舶。1.3.6如果有文件证明,即使采用相关和合理的技术性降噪措施仍不能符合规定,主管机关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准予免除某些要求。除以例外情况为准外,此种免除不包括居住舱室。如果准予免除,应确保达到本规则的目标,并应结合第5章考虑噪声暴露限值。1.3.7对设计成并用于短程航行的船舶,或只需短期使用的且使主管机关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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