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规划局建设工程验线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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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规划局建设工程验线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局监督处、综合处、测绘处、市政处、各分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设工程验线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要求实施,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近年来验线工作的实际情况,现拟定《南京市规划局建设工程验线工作规则(试行)》,请予执行。附件:《南京市规划局建设工程验线工作规则(试行)》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抄送:市规划监察大队、市测绘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市规划局建设工程验线工作规则(试行)2007年12月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设工程验线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要求实施,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验线工作是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环节。市规划局审批的永久性建设工程和指定的临时性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局申报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的验线分为核验(即验灰线)和复验(即验±0)两个阶段。分期建设的建筑工程,可以分期申报验线,分段施工的管线工程,可以分段申报验线。一、验线的内容1、建筑物的位置及±0标高;2、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位置(不包括单项市政工程);3、其他构筑物的位置。二、验线的条件(一)申请验灰线的条件1、场地条件(1)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已拆除完毕,完成施工场地清理、平整并实施放线;(2)场地留有固定的放线标志。2、资料条件(1)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制作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放线成果(含纸质和电子图);(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设计图纸的一层平面图、相关的管线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核准图原件);(3)涉及城市道路、河道及其他外部条件的,需提供外部条件资料;(4)涉及相邻权属土地的,需提供有效的地籍图和实地边界标志线;(5)已进行放大样(预放线)的,需提供放大样成果图;(6)桩基工程的验线,应提供桩位坐标点。(二)申请验±0的条件建筑工程施工至底层地面设计标高;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三)申请提前验灰线的条件申请提前验灰线的建设项目,是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已经审批但建设单位尚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为便于管理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规划行政许可的需要,建设单位可以在符合下列条件下申请提前验灰线: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签发但建设单位尚未领取;2、场地条件符合验线的条件;3、已实施放大样(预放线)。依建设单位的申请,验线组从窗口调取有关资料,根据规划许可的要求组织核验,并按正常程序审批验线意见。对提前验灰线符合规划要求的,发给验线合格意见,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并发建设单位;不符合规划要求须整改的,发给验线整改意见,整改合格后,验线合格意见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并发放。三、验线的程序(一)验线的受理1、验灰线:建设单位持验线申请单及所需要的全部图件,向我局收件窗口申报验线。对图件资料合格的,受理申报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转送验线组。2、验±0:建设单位在具备验±0条件时,直接向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转送验线组。(二)现场测量验线经办人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安排市规划局指定的测绘单位组织现场核验。(三)审核与签发验线经办人在现场核验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初审意见(同期验线10幢以上的,每超过5幢增加1个工作日)。根据验线成果的审核意见,验线负责人在2日内提出验线审定意见。(四)发件根据验线审定意见,验线经办人制作《建设工程验线合格通知单》或《建设工程验线整改意见通知单》,并转发件窗口。四、验线工作职责分工监督处扎口负责全局的验线工作,并直接负责城中地区建设工程的验线工作,验线组在监督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验线技术服务工作,并对派驻各分局的验线经办人进行培训、管理;河西、城南、城东分局负责相应地区建设工程的验线工作,城中分局、市政处配合相关的建设工程验线工作;综合处(窗口)负责验线收、发件管理工作;测绘处负责放线、验线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放线单位测绘资质的审核认定工作。市规划监察大队负责建设工程与验线相关的跟踪核查工作;测绘单位对原始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验线经办人对验线数据和验线意见的完整性负责;验线负责人由处长、分局长指定,对验线意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五、验线相关问题的处置1、验线过程中应以核准的定位红线图、建筑单体平面图标注的尺寸为依据。当定位红线图与单体核准图尺寸不一致时,如差值在0.10米以内的,以单体核准图为准;如差值超过0.10米的,验线负责人应反馈至相关分局进行确认或更正。2、验灰线的测量数据控制要求,应与规划许可的要求一致。经验线合格的方可开工建设,否则,按违法建设查处程序处理。3、因场地无法满足定位红线图的控制要求,当验灰线测量数据与规划许可控制尺寸差值在0.50米范围内时,由验线负责人商相关分局,对符合规划法规要求、未对城市规划造成重大影响的,根据相关分局的确认,可视同验灰线合格;超出上述范围的,应发出验线整改意见。4、验±0测量数据与规划许可尺寸差值在0.10米以内的,属允许误差;差值超过0.10米的,验线负责人应反馈至相关分局,视该差值的影响程度,根据相关分局的确认,视同验线合格或按违法建设查处程序处理。5、建筑工程施工至底层地面设计标高时,建设单位应当申请验±0。如多幢建筑工程同时施工时,允许有部分工程施工至一层墙体(或框架);但是,如施工至二层墙体以上部分未验线的,按违法建设查处程序处理。6、验线组应及时将验线合格意见、验线整改意见抄送市规划监察大队,以便跟踪和核查。六、市政配套工程的验线原则1、市政验线应以核准的各单项管线施工图为依据,核验阶段,主要查验管道灰线的位置、走向、拐弯节点及半径,附属设施设备的摆放位置、占地范围。在空间狭窄、管线繁多、管位紧张的地段,管线位置应与核准的施工图必须严格一致,水平位置偏移误差应小于管线最小安全间距的10%。2、市政附属设备设施的核验应严格查验设施类型、数量、位置、占地面积,水平位置偏移误差应小于0.50米,且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满足最低要求。3、市政复验,包括对埋设的管道和附属设备设施的复验,在查验管线和设备设施有无按照核验要求实施的同时,还应查验管道的覆土深度、标高等内容。4、涉及雨污未按要求分流、排水标高出错无法正常排水、以及管道、设备设施无故挪移造成安全隐患、增加矛盾纠纷的,验线组应反馈至相关分局(处),视情提出处理意见。七、验线结果意见的类型1、以下情况,直接给出验线合格意见:(1)验线测量成果与规划要求一致的;(2)验线测量成果与规划要求不一致,但经相关部门确认或误差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2、以下情况,给出验线整改意见:(1)验灰线测量成果无法满足场地条件且超出差值规定需变更的;(2)验±0测量成果超出允许误差作为违法建设查处的。3、以下情况,经行政处罚后给出验线合格意见:(1)未验线但补验合格的;(2)验±0测量数据超出允许误差范围但符合规划要求的。八、本工作规则由局监督处负责应用解释。九、本工作规则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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