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复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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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42-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名词多选简答环境:指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等。在环境学上一般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自然资源:指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生态学:指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科学,其主体包括整个生物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这一新兴部门法为研究对象,其研究范围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与发展、目的和任务、体系、性质和特点、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基本理论等。人类环境:是指以人类为中心和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生境:是指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和主体的,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物生存的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生物放大:在环境科学里,把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以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称为“生物放大”。十分之一定律:在生态系统中,物质和能量沿着食物链和食物网传递。低位营养级的生物想高位营养级的生物提供物质和能量。由于低位营养级所获得的能量,通过自身新陈代谢要消耗一部分,所剩余的能量只有大约1/10能够被上一级所利用,这称为十分之一定律。环境污染:是指由于自然或人类生产生活活动想环境中排入了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质量下降,以致危害人体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影响工农业生产的现象。自然环境破坏:指人类不适当的开发利用环境中的一个或数个要素,或是进行工程建设,使环境要素的质量降低、数量减少,从而破坏或降低了它们的环境效能,使生态平衡遭到破坏,某种资源枯竭而危及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一种环境现象。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42-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版画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主体”。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参加者,又称“权利。目的一元论:是指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环境立法的只具有一个目的,即为了保护人群健康。日本、匈牙利等过法律就采用此观点。零增长理论:是1968年国际性学术组织“罗马俱乐部”在其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中提出的著名理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以机关为主的区域、以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改善保护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同意整体。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是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除宪法之外占有核心的最高地位的综合性实体法,即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加以全面综合调整的立法,主要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目的、范围、方针政策、基本原则、重要措施、管理制度、组织机构、法律责任等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是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的立法依据。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是指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如某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进行专门调整的立法。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是立法者对一定时期内环境立法的项目、议程等事项所作的安排和部署,以避免环境立法工作的盲目性和无序性。(目的是要在一定时期内明确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方向、目标、任务、具体立法项目以及完成立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42-3法规划的措施和保障。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是指为实现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目标,在法律上充分体现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在起草、制定或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对立法者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物物相关”律:是指自然界中各种事物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改变其中的一个事物,必然会对其他事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相生相克”律:是指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种生物都占据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能流物复”律:是指在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不断的流动,物质在不停地循环。[能量在生态系统中的流动是单向的,并在流动过程中递减;某种物质一旦进入环境,便会在环境中不断地循环,有的还会在生物体内累积(生物富集)]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超越活动主体范围的利害影响。环境与资源管理:是指国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教育等多种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规划、调整和监督,目的在于协调发展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是指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就是指要使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简称为三项建设三同步和三统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预防为主,是指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作到防治结合。奖励综合利用的原则:是指把物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排放的各种“废弃物”最大限度的利用起来,做到物尽其用,以便使整个社会生产和消费的排泄物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取得最好成绩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42-4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是指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污染者治理,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资源化:指已经成为固体废物的各种物质采取措施,进行回收、加工使其转化成为二次原料或能源予以再利用的过程。无害化:指对于那些不能再利用、或依靠当前技术水平无法予以再利用的固体废物进行妥善的贮存或处置,使其不对环境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造成危害。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项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可以从事该项活动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费用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自然资源权限制度:是指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系统。自然资源规划制度:是指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自然资源本身的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一定的规划期内对管辖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恢复和管理作出总体安排的法律制度。自然资源调查制度:是指法律对自然资源调查的主体、对象、范围、内容、程序方法和调查结果的效力所作的规定,是自然资源调查的法制化。自然资源许可制度:是指在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套管理措施。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42-5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套管理措施。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取得:是指自然资源权属主体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获得某资源的所有权,从而可以对该自然资源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或者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进行实际使用并取得相应利益的权利。自然资源调查:是指由法定机构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然资源的分布、数量、质量和开发利用条件等进行全面的野外考察、室内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座谈访问等工作的总称。自然资源档案:是指对自然资源调查所获资料、成果按一定方法进行汇集、整理、立卷归档并集中保管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总称。自然资源档案制度:是指法律对自然资源档案的种类、级别、适用对象、内容、范围、资料更新时间、查阅和借阅方法、保管技术和设备与设施、保管机构及其管理要求等作出的规定。环境标准: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环境质量标准:是指以维护一定环境质量,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为目标,制定环境中各类有害物质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的容许含量。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为了实现国家的环境目标和环境质量标准,对污染源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数量所作的限量规定。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是指为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需要遵守的具有指导意义的符号、指南、导则以及关于抽样、分析、试验、监测的方法。环境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环境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依照有关法规或内部规章对犯有违法失职和违纪行为的下属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或国家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法律制裁。无过错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参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42-6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举证责任转移:即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或者原告只需要提出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如果被告否认应承担民事责任,则需要提出相反的证据。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由于环境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十分困难和复杂,在环境侵权中如果坚持严密科学的因果关系证明会在事实上剥夺受害者的请求权。有的国家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采用了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即不能确定因果关系的时候,采用“流行病统计学”的方法,认为“推定”因果关系。环境行政处理:是指依照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行政主观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作出的调解处理。环境污染: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地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致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指由于人类生产、生活等活动产生的已知或未知的某些物质进入环境,导致环境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发生改变,从而引起环境质量下降、自然生态改变、生物物种减少或灭绝以及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环境的有效利用或破坏环境的现象。环境污染防治法:是指国家为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因活动实施管理,以达到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进而达到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大气污染:是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质量恶化的现象。大气污染的防治:是指通过对人为生产、生活活动向大气排放的不定组分气体或物质的控制,以使大气中的污染物质在种类、数量和浓度上保持在空气可以净化的范围之内,不使人类发生健康和财产损害。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是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对环境空气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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