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做好人行道非机动车泊位施划的工作方案为规范我市非机动车停放行为,合理利用城市道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方便市民出行,更好的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人行道非机动车泊位施划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总体思路在确保行人路权、维持城市市容市貌的前提下,倡导低碳出行,绿色出行,方便出行,优化城市公用设施,积极做好非机动车辆泊位施划工作,打造安全、有序、便民的城市公用系统,促进郑州市“国家中心城市”的建设。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泊位,是用于停放城市非机动车辆的专属泊位(包括市民自有的自行车、电动车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本工作方案适用于中原区、金水区、二七区、管城区、惠济区、郑东新区、航空港区、经开区、高新区范围内,其他县、市参照执行。二、工作原则按照“属地为主、依法依规、确保路权、多方共治、分步推进、因地制宜、鼓励创新、充分挖潜、疏堵结合”的原则,同时兼顾城市市容市貌,分步推进人行道非机动车泊位2施划工作,提升城市管理新水平。三、工作步骤1.全面摸底。要严格按照《郑州市人行道非机动车泊位施划导则(试行)》(详见附件)的要求,深入一线、实地踏勘、细化排摸、认真调查,以需求为导向,真实全面掌握人行道非机动车泊位详情,科学制定施划方案。同时开展已施划人行道非机动车泊位“回头看”工作,对于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一律取消。2.协同配合。应及时会同交警等部门共同踏勘现场,对泊位设置的合法性、合理性共同进行讨论研究,制定施划方案及泊位清单,确保泊位施划有序推进和规范实施。3.有序推进。施划中既要考虑泊位的实际需求,也要兼顾城市整体市容市貌,对步行街、部分敏感区域和特殊道路严控或严禁施划;对城市主要大型住宅区周边以及道路条件具备的开阔人行道,做到应划尽划。4.注重创新。要积极鼓励和加大创新试点工作,每个城区创新工作可利用道路红线外公共空间资源或城市绿地,采取借用、临时停放、绿化道板铺设和立体停车等方式进行,减少对人行道的占用。四、工作要求1.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此次泊位施划工作时间短、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各城区要敢于担当、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把人行道非机动车泊位施划工作作为近期工作重点,要主动向区政府进行汇报,成立工3作小组,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要积极与交警、属地街道(管委会)等部门协同,层层抓好落实,切实做好辖区内所有人行道非机动车泊位需求的摸底上报、具体施划、后期长效管理和创新试点各项工作;对违法设置的泊位及违规投放现象做好执法查处。2.明确进度,落实保障。各区城管部门(市政、执法)要会同交警、街道、社区投入重点力量,确保工作进度。月日前做好调查摸底,会同属地交警部门共同踏勘现场,形成施划方案。月日前会同属地交警部门确认后报市城市管理局。对未有异议的泊位开始施划工作。月日前完成第一批泊位施划工作。人行道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施划经费由各区政府落实解决。3.宣传引导,营造氛围。泊位施划过程中可组织“两代表一委员”、市民代表、知名媒体人士对施划工作进行现场体验及后续过程跟踪,以营造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氛围;要积极运用互联网双微平台与传统媒体,大力倡导非机动车辆有序停放,通过正面宣传引,顺利推进此项工作。4.做好指导,强化管理。市城市管理部门各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要做好对各区的指导帮助,实行现场办公,协调处理疑难问题。各区要全面加强施划工作现场管理,并结合路长制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局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管理处具体负责统筹协调人行道非机动车泊位施划和指导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做好《郑州市人行道非机动车泊位施划导则》的解释工作;局信访处负责协调处理有关泊位施划投诉工作。各区4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推进辖区内人行道非机动车泊位施划工作。附件:郑州市人行道非机动车泊位施划导则(试行)2018年月日5郑州市人行道非机动车泊位施划导则(试行)一、总则1.为加强城市交通秩序管理,确保城市交通资源的合理配置,倡导绿色低碳出行,优化慢行交通系统,促进城市交通文明建设,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城市非机动车停放泊位设置,制定本导则。2.非机动车停放泊位的选址与设置,除应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3.本导则适用于在郑州市市政道路红线范围内的非机动车停放泊位的施划。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0688-2011《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1038-2015《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0763-2012《无障碍设计规范》DB11/1116-2014《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规范》CJJ37-2012《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三、设置原则和要求6(一)原则1.因地制宜、科学设置、便民合理、安全美观,符合城市慢行系统规划、适应城市发展需要。2.不影响市政设施正常运行,不影响城市交通安全,不影响行人正常通行。(二)要求1.占用人行道设置的,剩余可供通行的人行道宽度应大于1.5米。2.设置区域选择:(1)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公交车站等交通枢纽区域;(2)医院、院校、行政中心、文体设施、商业区、旅游景点、小区内外等人流集中以及市民需求大的区域。(三)不应设置的情形1.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人行道。2.公交站台。3.盲道及盲道两侧0.25米范围内的人行道。4.消防栓半径2.5米以内的人行道。5.雨水、污水、自来水、燃气、电力等地下设施工作井以及距离井盖外缘1米以内的人行道,不应占压公用管线的检查井、标志线等设施。6.道路交叉口圆角范围内路侧带(含绿化设施带、人行道和行道树设施带),以及距圆角弧线切点外50米范围内的人行道。7.存在危险边坡或道路坡度大于2.5%以上。78.城市桥梁、隧道(涵洞)、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口等15米范围内的人行道。9.人行横道线行进方向的人行道。10.其他不宜设置的情形。四、设置形式1.原则上采用平面垂直设置,宽度为2米,长度不超过20米。(注:非机动车在停放时,若泊位设在靠非机动道一侧的,其车头必须朝向非机动道;反之,则车后轮朝向非机动道。)2.特殊区域可采用锐角60度的平行四边形设置,短边为2米,长边不超过20米。3.编号根据道路走向由东向西、由南向北编排。+五、标线标记设置1.停放区位由标线及标记组成。2.标线为闭合四边形,线宽须介于6厘米-10厘米之间。3.标记分为非机动车图案和编号。(1)非机动车图案(如下图),应垂直和水平位置居中设置。非机动车道路面标记(GB5768-2009)(2)编号。由“城区代码”+“街道编号”+“泊位属性”+“泊位号”四部分组成。其中:第一部分“城区代码”为2位阿拉伯数字,“01”代表“中原区”,“02”代表“金水区”,“03”代表“二七区”,“04”82米区非机动车停放泊位施划备案表(供市政中心参考)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序号位置泊位编号其中面积可停放备注代表“管城区”,“05”代表“惠济区”,“06”代表“郑东新区”,“07”代表“港区”,“08”代表“经开区”,“09”代表“高新区”;第二部分“街道编号”为2位阿拉伯数字,如01代表第1个街道;第三部分“泊位属性”为1位阿拉伯数字,如1代表道路红线内泊位,2代表道路红线外泊位;第四部分“泊位号”为4位阿拉伯数字,如0001代表第1个泊位。编号统一设置在泊位右下角,距离短边标线10厘米。4.标线、标记颜色为白色,材料及工艺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等国家标准的要求,材质建议采用白色溶剂普通型(简称冷漆)。人行道非机动车泊位示意图:010110001区非机动车停放泊位施划备案表(供市政中心参考)填报单位:填报时间:010110001区非机动车停放泊位施划备案表(供市政中心参考)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序号位置泊位编号其中面积(平方米)可停放数量备注城区代码街道编号道路类型泊位号2米60°单位:填报时间:其中面积可停放(锐角60度的平行四边形)区非机动车停放泊位施划备案表(供市政中心参考)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序号位置泊位编号其中面积(平方米)可停放数量备注城区代码街道编号道路类型泊位号(平面垂直四边形)区非机动车停放泊位施划备案表(供市政中心参考)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序号位置泊位编号其中面积(平方米)可停放数量备注城区代码街道编号道路类型泊位号≤20米区非机动车停放泊位施划备案表(供市政中心参考)填报单位:填报时间:≤20米区非机动车停放泊位施划备案表(供市政中心参考)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序号位置泊位编号其中面积(平方米)可停放数量备注城区代码街道编号道路类型泊位号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