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保障公路桥梁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13〕6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以下简称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农村公路桥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第三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努力保持桥梁结构的耐久性。?第四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的行业管理与监督,市(州)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实施主体。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桥梁养护管理需要,分别从年度预算和车辆通行费中及时足额落实桥梁养护经费,专项用于桥梁日常养护、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桥梁监测、小修保养、大中修以及改建(重建)工程等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行。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按照桥梁管理职责划分,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分为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第七条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在交通运输厅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省桥梁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与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有:(一)负责审批申请拟纳入部、省补助的四、五类桥梁中的特殊结构桥梁或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桥梁的大修和改建(重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二)组织四、五类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的复核。(三)负责建立完善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省级桥梁管理信息系统。第八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主要职责有:(一)负责领导本辖区内桥梁的养护和安全保护工作,并逐桥明确桥梁管养单位。(二)负责落实桥梁养护和安全保护经费,负责审定桥梁养护工程计划。(三)负责审批除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审批范围以外的桥梁大中修工程、改建(重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负责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四)组织审查四、五类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负责除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外的三、四、五类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的复核。(五)负责辖区内经营性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六)负责审批超限车辆过桥方案和封闭桥梁绕行方案。(七)每年1月15日前向交通运输厅公路局报送本辖区上年度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年度报告。第九条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在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有:(一)负责组织桥梁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工作,每年定期评估本辖区内桥梁安全运行状况。根据检查和评估结果编制本辖区内桥梁养护专项工程建议计划。(二)负责审查桥梁定期检查报告和特殊检查报告。(三)制定本辖区内桥梁管理专项应急预案,并监督桥梁管养单位落实。(四)负责监督桥梁养护工程的实施。(五)负责市(州)本级桥梁技术档案的完善和保密工作,监督和指导桥梁管养单位做好桥梁技术档案工作,及时对桥梁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进行更新。(六)负责本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第十条桥梁管养单位是具体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和保护工作的单位,主要职责有:(一)桥梁养护职责1.具体承担桥梁的养护生产及管理工作。2.负责桥梁日常巡查和经常检查工作。3.每年定期评估本辖区内桥梁安全运行状况。4.制定辖区内桥梁管理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5.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或桥梁在发生险情和重大汛情时,及时报告桥梁监管单位,并抄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6.提出桥梁维修和桥梁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建议计划。7.负责组织桥梁大中修、改建(重建)及抢险工程的实施。8.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的完善和保密工作,及时向市(州)公路管理机构上报桥梁管理信息。(二)桥梁保护职责1.负责保护桥梁路产、路权,对公路桥梁实施巡查。2.负责设立桥梁安全保护区,并监督桥梁安全保护区的保护工作。3.组织实施超限车辆的过桥管理。4.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或桥梁在发生险情和重大汛情时,及时配合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桥梁实施交通管制。5.负责维护公路桥梁养护工程作业的正常秩序。第十一条收费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第十二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各项职责得以落实,并将人员名单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如发生人员调整,应及时将调整情况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备。第三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第十三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第十四条公路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必须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协助桥梁养护工程师开展工作。各单位要建立和落实桥梁养护工程师岗位津贴,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交通运输厅公路局设桥梁养护工程师2~3人;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州)公路管理机构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1~2人;桥梁管养单位依据管养的桥梁规模确定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人数,按每70~100座桥梁设置1人,但不得少于2人。第十五条交通运输厅公路局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市(州)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二)组织开展四、五类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的复核。(三)每年对全省桥梁安全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四、五类桥梁预警清单。(四)组织全省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第十六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职情况。(二)编制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三)组织四、五类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的审查,负责除此以外的三、四、五类桥梁的技术状况等级评定的复核。(四)参与审查三、四、五类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重建)工程的技术方案。(五)负责审定年度桥梁定期检查计划和需特殊检查桥梁清单。(六)在每年1月5日前,负责审查本辖区上年度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年度报告。第十七条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监督、检查桥梁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职情况。(二)制定桥梁定期检查计划,组织开展桥梁定期检查,提出需特殊检查桥梁清单,组织审查桥梁定期检查报告和特殊检查报告。(三)根据桥梁技术状况等级,及时提出需实施交通管制的桥梁清单。(四)编制桥梁养护专项工程建议计划。(五)参与审查桥梁大中修、改建(重建)工程技术方案。(六)负责督促桥梁管养单位落实三、四、五类桥梁技术状况的监测和安全管理措施。(七)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编写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情况年度报告。(八)监督辖区内桥梁技术档案的完善和保密工作,负责桥梁管理信息系统的更新。(九)组织审查超限车辆过桥的技术方案。(十)检查、指导桥梁养护工程的实施。(十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技术业务培训。第十八条桥梁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组织开展桥梁经常检查,监督并指导桥梁日常巡查工作;编制桥梁养护维修、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建议计划。(二)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抗灾抢险、桥梁养护质量考核等工作,及时上报辖区内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三)监督、检查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重建)工程的实施;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重建)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四)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编写年度桥梁养护和安全运行报告。(五)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完善和保密工作。(六)负责桥梁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及更新资料的录入。第十九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桥梁监管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二)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第二十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参加定期培训。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每3年应不少于1次技术业务培训。第二十一条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应为桥梁养护工程师开展桥梁检查、评定等桥梁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检查工具和仪器设备,满足桥梁养护工程师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工作的需要。第四章检查与评定第二十二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经常检查是指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特殊检查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的进行检查,鉴定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第二十三条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在每年年初应制定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计划,检查前应制定详细检查方案,并按现行桥梁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辖区内桥梁的检查与评定工作。第二十四条经常检查由桥梁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主持实施,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1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第二十五条定期检查由市(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3年1次,对服役时间较长和重要的大型桥梁应加大定期检查频率。三类桥梁每半年应检查一次,特殊结构桥梁每年应检查一次,新建桥梁运营一年后必须检查一次。鼓励将桥梁定期检查委托具有桥梁检测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桥梁定期检查后要及时更新桥梁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第二十六条特殊检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特殊检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交通运输部质监机构颁发的公路工程综合甲级或桥梁隧道工程专项等级证书,并取得省级及以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省外检测机构应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进行登记。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做出明确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对需进行大修、改建(重建)的桥梁,必须进行特殊检查,为设计提供依据。第二十七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查工作还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重点部位设置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年至少1次,三类桥每半年至少1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频率。(二)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按一定的周期进行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5年至少1次,三类桥每3年至少1次。(三)对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宜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安全监测系统。第二十八条对具有桥梁检测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出具的桥梁特殊检查报告,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咨询单位进行审查,确保桥梁检查达到现行规范要求。第二十九条根据桥梁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和五类。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第三十条评定为三、四、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一)技术状况评为三类的桥梁和四、五类大中小桥。1.对非收费公路和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复核。2.对经营性收费公路,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复核。(二)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交通运输厅公路局,由交通运输厅公路局组织复核。复核期间,桥梁管养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桥梁安全。第三十一条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