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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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管理2内容概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新版)操作要点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述报告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法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2012年版)……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376号令,2003年5月7日)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2007年8月30日)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征突发性:突然发生、突如其来、不易预测公共属性:危及对象不是特定的人,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事件影响范围内的人都有可能受到伤害危害的严重性: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即时性严重损害、从发展趋势来看造成严重影响)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述报告责任人(突发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八条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述报告责任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8报告责任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报告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述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2013年8月)传染病:甲乙丙类、其他类突发中毒事件(化学品、农药、药物、动物、植物、细菌、真菌、其他、不详)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其它中毒环境因素事件: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预防接种、服药事件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医源性感染事件放射事件:放射事故、其他放射事件其它公共卫生事件高温中暑流感样病例暴发(删除此项,加入“其他类传染病”)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述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一级——特别重大(Ⅰ级)二级——重大(Ⅱ级)三级——较大(Ⅲ级)四级——一般(Ⅳ级)未分级(相关信息)11内容概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新版)操作要点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12《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金标准各地报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级以此预案为准预案中虽规定各级政府可以自行对事件定级,但如果预案已有明确标准的,首先应参照预案要求。《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报告最低要求达到报告规范而未在突发网报告,则属于漏报;某事件未达到报告规范标准,原则上定级低于IV级(即未分级)。报告总体要求鼓励事件报告,不达到标准也可以报告;而达到报告标准则一定要报告。事件定级要有据可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报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包括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其报告标准不完全等同于《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判定标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认、分级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预案中已有明确标准的,首先参照预案要求14根据相应定级标准建议政府部门尽早定级初次报告时尽早定级,用于指导响应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可以根据事件进展再调整如果不明确定级标准,先以“未分级”事件报告后,及时建议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卫办应急发〔2012〕11号)开展风险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15规范中的信息报告标准传染病甲类:鼠疫、霍乱——1例乙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炭疽:发生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规范16甲肝/戊肝: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伤寒(副伤寒):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规范17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麻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登革热:1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规范18流行性出血热: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流行性乙型脑炎: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2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规范19猩红热: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规范20血吸虫病: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及以上;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5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及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钩端螺旋体病: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规范21丙类:风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流感: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流行性腮腺炎: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规范22其它水痘: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规范23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规范24职业中毒: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的。《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一般(Ⅳ级)事件标准: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规范与之相矛盾,以预案为准其他中毒: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的事件。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例及以上。传染病菌、毒种丢失: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规范25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及以上。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规范2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甲类传染病肺鼠疫I级: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释义: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家计划单列市的城区发生1例以上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有明确的流行病学联系,以下同)在两个以上省份均有病例发生。】II级:在一个县(市)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释义:平均潜伏期按6天计算。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下同。】III级:发生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以内。2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甲类传染病腺鼠疫II级: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释义: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6天内出现多个疫点(以患者的住处为中心,将其周围可能被污染的邻舍或帐蓬划定),累计发病20例以上。】III级: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IV级: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2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甲类传染病霍乱II级:在一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III级:在一个县(市)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释义:1周内,10≤病例数30。】IV级:在一个县(市)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释义:1周内,病例数10。】2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乙类传染病分级总体原则II级: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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