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学习贯彻监督法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积极作用全面推动政府工作的高效能实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XXX(2012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出台,对于各级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认真全面地学习贯彻《监督法》,深刻领会这部法律的内涵,切实发挥人大监督的积极作用,对于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建设效能政府,意义重大。应该把学习贯彻《监督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落实,结合自己的学习,谈点体会。一、在充分认识《监督法》颁布实施重大意义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学习贯彻的自觉性立法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两项重要职权,这两项职权的行使,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对于立法权的行使,《立法法》已经作了规定;而对监督权的行使,多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始终还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制定一部法律来保障人大的监督工作,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好地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迫切希望。《监督法》正是在这样的前提下,经过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修改、多次审议后才得以形成的。它凝聚了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和专家学者的集体智慧,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2度的要求,体现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现了民主集中、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与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准确把握了人大监督工作的特点。《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局面,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做好《监督法》的学习、宣传工作,为《监督法》的贯彻实施打下坚实基础,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二、把握《监督法》立法理念政治性较强的特点,在贯彻实施上解决好“为与不为”的方向问题《监督法》所规范的人大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的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也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人大监督工作是涉及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的监督,具有政治性很强的特点。随着《监督法》的颁布实施,使监督工作实现了法制意义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只要保证这一法律的正确实施,人大监督必将大有所为,民主建设必将大有作为。当前,在贯彻《监督法》的问题上,最首要的是要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争取和实现监督工作应有的政治作为。一是要在着力坚持党领导上贯彻落实《监督法》,这是一个大前提。要紧紧围绕党的大政方针、根本任3务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二是要在着力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上贯彻落实《监督法》,这是一个大重点。要时刻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民主权利的保障情况开展监督;三是要在着力推进依法治国上贯彻落实《监督法》,这是一个大目标。要始终着眼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安全稳定的建设情况组织监督。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监督,切实保证贯彻《监督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三、“一府两院”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宪法》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国家体制中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人大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按照《宪法》、《监督法》的规定,行使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一府两院”要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要模范遵守和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支持人大依法开展监督工作。一是要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与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是一致的,人大监督是实现党对国家机关领导的重要内容和重要途径。要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放在政治高度上去看待,置于全局工作中去谋划。当前,要把学习贯彻《监督法》与学习党4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市第二次党代会精神和旗委第十三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结合起来,善于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推动人大监督工作。二是要支持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要督促引导“一府两院”自觉接受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全力支持人大常委会依据《监督法》采取的监督措施,要重视人大在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解决开展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