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的制度。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3.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4.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5.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5.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6.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依其行使的法律效果得区分为永久抗辩权和延期抗辩权。7.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的请求权、与绝对权保护相关的请求权等。8.诉讼时效制度,又称消灭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9.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10.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12.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1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1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1.第一,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法人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以注册资本为限。第二,分成比例不同第三,公司性质不同。(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合伙具有以下特征:1、合伙是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2、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4、合伙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组织。(二)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二、法人的条件(一)依法成立1、根据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设立2、经过核准登记设立(二)有必要的独立财产法人财产由两部分构成:1、出资者的出资财产;2、经营积累的财产。(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组织机构称为法人的机关。其通常包括三部分:1.意思机关,即法人的权力机关与决策机关(如公司企业法人的股东大会);2.执行机关,即执行法人意志,代表法人对外参加民事活动的机关(如公司的董事或董事会);3.监督机关,即监督法人依章程及法律规定进行活动的机关(如公司的监事或监事会)。不同的法人组织,其组织机构有所不同,但代表法人对外活动的执行机关,是任何法人组织必不可少的。法人组织的场所是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法人的独立责任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必须用自己的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法人投资者的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指法人的投资者对于法人的债务,仅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清偿责任,亦即法人的投资者仅以其投资部分的财产,对法人的经营活动承担风险。当法人因其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而破产时,法人的投资者对法人不能清偿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2.意思表示的特征:意思表示属于民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即意思表示的构成成分。3.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人格权不等于人格尊严,人身权利只是人格权的一部分。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力,主要包括人格尊严权、自由权和平等权。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身份权、配偶权等等。人格权的特点有:(1)人格权是一种原始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在这一点,人格权与权利能力一样,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就人格权说,无所谓权利的取得。在姓名权,权利人对某一姓名取得姓名权,也许从命名时,从使用时,但仍要说他一出生就享有专用姓名的权利。(2)人格权是专属权,或一身专属权。人格权由权利人专有,不得让与或继承,也和权利能力一样,不得抛弃,也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3)人格权是绝对权,具排他性、对世性。人格权是可以对抗一切人的。人格权被侵害时,有像物权被侵害时一样的各种请求权。意义: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一种,因为人格权是直接与权利者(权利主体)的存在和发展相联系的。对人格权的侵害就是对权利者自身的侵害。所以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应该居于首位。人格权是以权利者的人格的利益为客体(保护对象)的民事权利。对人格的利益的认定,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步深入,所以人格利益的范围日益扩大,人格权的内容也日益丰富。4.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联系,这种联系表现在侵权行为有时与犯罪行为竞合,即一行为既是侵权行为,同时又是犯罪行为。如杀人行为、伤人行为、盗窃行为等,它们既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同时又可能构成刑法上的犯罪。但侵权行为毕竟不同于犯罪行为,侵权行为主要是对民事权利的侵害,犯罪行为则主要表现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损害;侵权行为的后果主要是以财产责任为主的民事责任,犯罪行为的后果主要是以自由刑或生命刑为主的刑事责任。5.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首先表现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合法权益表现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这里应指出的是,侵权行为主要是侵害私权,亦即是对私人利益的侵害。至于其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是作为,也可能是不作为。2.侵权行为的构成一般以主观上存在一般情况下,致人损害的行为是否为侵权行为,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有过错则构成侵权行为,无过错则不是侵权行为。之所以这样,主要是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使有过错者承担其过错责任。当然,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可能构成侵权行为。3.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与民事责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为了制裁侵权行为并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法律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其主要目的是弥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致的损失。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一般以承担民事责任为主要责任形式。但当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竞合时,也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6.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饲养动物的界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其自身特性,有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可能性。2、为特定的人饲养和管理。(二)责任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其责任构成要件是:1、有动物致人损害的事实。2、责任者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三)抗辩事由1、第三人的过错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的过错一般表现为挑逗、唆使动物伤人,毁坏安全设施、警戒标志致使动物致人损害。2、受害人的过错如果损害的发生完全是由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则可免除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如果受害人的过错只是引起损害发生的部分原因,则不能全部免除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而只能减轻其责任(过失相抵)7.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一)高度危险作业的范围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二)责任要件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所从事的是高度危险作业;2、损害是由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三)抗辩事由1、受害人的故意2、关于不可抗力3、关于受害人的过失8.一、代理的概念民法上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的行为。二、代理的法律特征(一)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二)代理人所代理的行为必须是民事行为(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四)代理人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三、代理的种类1.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与委托代理2.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3.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4.本代理与再代理9.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私法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当然,私法自治原则不是绝对的,民法所确认和保障的自由也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得以限制民事主体自由的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就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保证私法自治原则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公平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诚实信用,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条款,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如果当事人行使权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即构成权利的滥用。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与诚实信用原则相仿,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公序良俗原则承担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使命,在功能上构成了对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10.一、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对民事责任的这一界定包含了三层意思:首先,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民事责任主体)必须是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次,违反民事义务是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最后,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民事实体法。二、民事责任的特征(一)民事责任主体与相对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二)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三)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恢复原状的性质(四)民事责任可因受害人依法处行使处分权而获得减免案例:1.民通意见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无权处分认定为无效,为保护其他财产共有人的权益;但若是善意第三人有偿取得,该处分视为有效的,即: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对抗无权处分,此时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对交易安全的保护。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原则上,共同共有财产之处分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为之;若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构成无权处分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