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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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总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一、宪法的概念(一)词源学意义上的宪法含义1、英文“宪法”在外语文献中,表述“宪法”的英语词汇为constitution或constitutionallaw,法语为laconstitution,德语为verfassung。从辞源上考察,这些词均来自拉丁文constitutio,其基本含义有四:(1)创立、设置、安排、整理、体制;(2)状态、情况;(3)决定、确立、确承、批准;(4)命令、指示。在古罗马帝国的立法中,宪法一词用以表示皇帝的各种建制和诏令,是指由皇帝发布的文件——敕令、策令、诏令和谕旨等,以区别于市民社会通过的法律文件。例:卡拉卡拉(安敦尼努)——安托尼亚那敕令(ConstitutioAntoniniana)查士丁尼——公元530年的编纂令(《学说汇纂》)及公元553年的赋予《法学阶梯》和《学说汇纂》法律效力的法令ConstitutioDeoauctore、ConstitutioImperatoriammajestatem,ConstitutioTantacirca欧洲中世纪封建主时代,表示封建主的意志和各种特权,有的时候用它来说明个别城市和团体的法律地位。如公元1037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康德拉二世颁布的封地法令(ConstitutiodeFeudis)。1164年,英王亨利二世为缓和与大主教贝克特的冲突,颁布了《克拉伦敦基本法》(theConstitutionsofClarendon)。17世纪,英王颁发给弗吉尼亚公司第二次和第三次特许状时,也采用过宪法一词。罗马帝国时期,constitutio和constitution已开始混用,欧洲封建时代吸收和继承了其含义,而英国则直接使用constitution.无论是敕令、法令、教令和基本法,都与近代意义的宪法不是同一意思。2、日文“宪法”十七条宪法、宪法部类、宪法类集、宪法类编、议院宪法——“法律”、“规章”明治天皇对伊藤博文的《训条三十一项》确定用“宪”“明治宪法之父”3、中文“宪法”在中国,古代典籍中的“宪”字含义归纳为7个方面:(1)指除刑律以外的国家典章制度;(2)指一般的法律、法令;(3)指法律或禁令的公布;(4)效法、遵循;(5)指受法律的惩罚和制裁;(6)指御史和监察机关;(7)指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法令,有时指最根本、最重要的法律准则。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含义:一是指法、法律或典章制度,二是指公布、遵守法律和实行法律制裁但不具有近现代意义鸦片战争之后这些著作为中国向西方学习政治制度打下了思想基础。早期的维新派通过著书立说进一步宣扬民主、立宪等思想,且出使日本详细研究立宪政体。百日维新虽然短暂,但带来的影响巨大,尤其当日本战胜俄国后,更是震惊了中国人民。《钦定宪法大纲》出台近代以后,“宪法”一词被沿用,但被赋予了新的内涵,与历史上“宪法”一词有所区别:首先,个人在国家中的地位不同其次,国家权力的来源和行使方式不同(二)法学意义上的宪法含义1、原始意义上的宪法2、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3、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4、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二、宪法的法律地位宪法具有法的共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是宪法的特有属性和主要特征1、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2、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和基础(2)普通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3)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根本的活动准则3、在制定、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三、宪法的本质(一)关于各派宪法本质说的评介1、神的意志说它把宪法的本质直接或间接地归结为神或上帝的意志,认为宪法是神或上帝的意志的反映或体现。代表人物:马里旦“在精神领域,是有一个有效的主权概念的。上帝,这个分开的整体,是统治被创造的世界的主权者。”例如:瑞士宪法、菲律宾宪法、科威特、孟加拉国、卡塔尔、马尔代夫、摩纳哥、巴基斯坦、爱尔兰、巴林、阿拉伯、也门等国的宪法均受到此种学说的影响。2、全民意志说全民意志说是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宪法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代表人物:普莱斯:宪法是“表现公众组织、管理、团结原则和规律的各种法律的合成整体。”波若:宪法是据以组织国家管理和调整全体个人或法人的关系的一种根本法。例如:“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法国《人权宣言》明确规定:“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3、意志调和论宪法意志调和论,顾名思义,是说宪法是各种意志调和的产物,是各个阶级、阶层和个人意志调和的结果。代表人物:托马斯·霍布斯宪法的意志调和论至今还在资本主义国家广泛流行。例如:《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认为:“政治体系的研究者可以把一部国家宪法看作是主要的机构和过程的缩影,通过这些机构和过程,各种集团间的利益冲突得到公断,各种需求则变成有约束力的和可以强制实行的规则及政策。”4、阶级意志论阶级意志论是指宪法的本质在于反映阶级意志,体现阶级利益,这是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基本观点。宪法的阶级意志论在社会主义国家的著述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根本法。”——何华辉“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王叔文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巩固统治阶级的专政,规定社会结构和国家结构的原则、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苏联法律辞典》“宪法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列宁(二)马克思主义学说宪法的本质:宪法是社会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1、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首要地位(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2)宪法明确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一国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说明了宪法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用以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反映的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3)在同一类型的国家,甚至在某一国家的不同时期,由于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发展变化,也会影响宪法内容的发展变化,但这种发展变化并不是宪法本质的改变。2、社会政治力量的对比,除了阶级力量对比这一主要因素外,还包括其他政治力量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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