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务员的退出制度录用制度对公务员队伍的“入口”做了规定,本章退出制度则对公务员队伍的“出口”以及公务员离开职务做详细分析。确立公务员辞职辞退以及退休制度,为公务员流动提供了正常的法律机制,对于打破过去长期存在的公务员的“铁饭碗”,解决了公务员“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问题,对保持公务员队伍活力,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第一节公务员辞职制度一、公务员辞职的涵义及特征公务员的辞职,就是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辞去所担任的职务,离开公务员队伍,解除与所在机关的任用关系。但是,为了适用目前新形势下公务员管理的需要,对原来的辞职制度设计有所改进,将辞职规定了既包括通常理解的辞去公职(即公务员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又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辞去领导职务和自愿辞去领导职务以及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即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一)辞职的涵义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依照法律规定,辞去所担任的公务员职务,解除其与所在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的行为和事实。理解这一概念,一定要注意区分以下几对概念。1.辞职与辞退辞职与辞退的区别在于:第一,辞职是公务员自己提出的,是自愿的行为,也是公务员的权利,而辞退是由国家机关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是国家机关单方面的行为,是国家机关的权力。第二,原因不同。辞职一般是公务员出于自身的原因如出国学习等由公务员自己提出的,而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辞退的原因是由于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等情形。第三,后果不同。辞职享受其他法定待遇,但没有辞职费,并且公务员在辞职后还有一定的从业限制,如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而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规定享受失业保险。2.辞职与自动离职公务员辞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由公务员本人自愿行使,法律对这种正当权利加以确认并予以必要的保护,而自动离职是公务员擅自离职超过一定的期限,其本质是一种违纪行为,其法律后果并不由公务员本人所决定,而是由公务员所任职的机关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对擅自离职的公务员,可以给予开除处分。3.辞职与免职免职是公务员的任免机关免除公务员所担任职务的法律行为,属于公务员职务的变更。辞职与免职的具体区别在于:第一,辞职是公务员的权利,而免职是公务员任免机关单方面做出的,是任免机关的权力,公务员必须服从;第二,辞职一般是出于公务员自身的原因,而免职需要有法定事由,如离职超过一定的期限或因身体问题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等;第三,辞职导致公务员与机关职务关系的解除,辞职者不再具有公务员的身份,而免职有些只是职务关系的变动,这些被免职者仍然具有公务员的身份。(二)公务员辞职的特点1.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从事什么职业,不从事什么职业,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有权依法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公务员职务,也应当有权通过法定程序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正是因为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所以应当出于公务员本人的自愿,一般情况下,任何机关、团体和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强迫公务员辞去公职。2.辞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公民担任公务员职务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同样地,辞去公务员职务,也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公务员作了履行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承担了一定的管理或者服务职能,就其所处的职位而言,对国家和社会有一种责任,不能说不干就不干。因此,公务员辞去公职要有一个批准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辞去公职,这样规定对保证公务员管理的严肃性是必要的。3.辞去公职不是无条件、无限制的,而是附条件的、有限制的。不符合法定的条件,都不得辞去公职。4.辞去公职是有利益保障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可以享受法定的辞职待遇。如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各种人事关系证明,有在规定范围内重新就职的权利,在辞职者担任其他机关公职时,其工龄可以连续计算。二、建立公务员辞职制度的意义辞职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务员管理的“出口”环节。建立公务员的辞职制度,对于维护公务员的权利,优化公务员队伍,保持公务员队伍的活力,提高行政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建立公务员辞职制度,体现并巩固了我国对传统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在我国过去的人事制度管理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公务员“部门所有”“单位所有”的问题,依附现象比较严重,不能按照公务员的愿望实现合理流动,公务员的择业自由权不被重视。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我国在人事制度方面曾采取了一些重大的改革措施,公务员法在这些改革的基础上,用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公务员辞职的权利,并对辞职的条件和程序等重要内容作了全面的、科学的规定,确认、体现并巩固了改革的成果。2.建立公务员辞职制度,有效保障了公务员择业自由权的实现宪法规定,劳动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一项基本义务。劳动权包括保持职业权和选择职业权。为了实现宪法的规定,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辞职权,它是公务员择业自由权的实现形式。只要公务员有正当的、合法的理由,符合法定条件并遵循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公务员辞职权的行使,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建立公务员辞职制度,有助于保障公务员队伍的活力,提高行政效率。公务员队伍是个开放的系统,因而必须不断地输入新鲜血液,有公务员辞职就必然要有人替补,有出有进,从而形成良性循环。经验表明,公务员的兴趣、爱好与公务执行的好坏、行政效率的高低,有着密切的联系。建立公务员辞职制度,允许公务员依法辞去所在单位的职务,使他们有可能根据自己的条件、特长自愿选择职业和工作单位,有利于人才的合理配置,保证公务员队伍的活力,提高行政效率三、公务员辞职的条件与程序(一)公务员辞职的条件公务员辞职的条件是指公务员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行使辞职的法定权利,从立法技术上可以分为肯定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顾名思义,肯定性条件就是采用正面列举的方式规定的条件,而限制性条件是采用反面排除方式规定的条件。公务员辞职不仅必须具备必要的肯定性条件,还必须遵守限制性条件的要求。1.公务员辞职的肯定性条件公务员的辞职是以自愿为原则的,即辞职必须是本人意愿的表达,并经任免机关的批准。在日常工作中,公务员想辞职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1)公务员不愿意继续在国家公务机关工作。可能是由于本人志趣不在行政工作而愿意从事其他工作,可能是由于其所学的知识不适用于行政岗位,也可能是因本人性格等原因而不愿在行政机关工作。(2)公务员不适宜在机关工作。如公务员由于身体原因不能担任行政工作。公务员任职期间生病,身体素质不能适应行政工作的需要,或公务员对任职环境无法适应,而领导又迟迟不能改变对公务员的任职安排时,公务员可能也有权提出辞职。也有情况是公务员现有能力不能胜任现行行政工作。担任一定职务的公务员,必须在知识、才能、经验等方面具备一定的条件。2.公务员辞职的限制性条件公务员辞职的限制性条件并不是对上述肯定性条件的否定,而是对肯定性条件的限制和补充。因为公务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其社会职业角色不同于一般公民。因而他们的辞职不能仅仅看作是一种纯粹的个人行为,而应看作是一种对国家、对社会、对公众利益都会产生相关作用的社会行为。因此,只有在符合肯定性条件而又在限制性条件规定情形以外的情况下才可以辞职。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国家录用或培养公务员,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公务员应当为国家服务一定的年限才能辞职,这样可以减少国家的经费支出,也有利于保证机关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国家公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公务员的最低服务年限为三至五年。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提出辞职申请,任免机关也不得批准公务员的辞职申请。(2)在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是指公务员本职工作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秘密事项。按照国家保密法的规定,属于国家保密的事项有: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国家秘密的事项。这些特殊职位任职的公务员,掌握着国家重要的秘密事项,他们的辞职有可能会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因此不允许他们辞职。(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不得辞去公职公务员若在担任重要公务期间辞职,如正在进行商事谈判、账目结算等,如果没有合适的人选接替,必然会给该公务的执行带来影响。而且机关某些部门的工作带有很强的专业性,必须由专人处理;或者某些公务的执行时间相对较长,需要其继续处理。因此,为了保障机关工作能够稳定、正常、有序地开展,避免和减少公共利益的损失,有必要限制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公务员辞职。(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惩处,如果公务员本身没有问题,应当主动配合审计、纪律审查或者司法调查。在有关机关调查处理问题期间,如果公务员辞职,一是可能影响审计、审查或司法调查的顺利进行;二是如果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承担处分责任,这时提出辞职,就是逃避责任。所以规定公务员在这种情况下不得辞职。公务员违法行为性质严重,有犯罪的嫌疑,司法部门或监查机关正在对其进行审查时,必要时经过批准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但其与国家机关的任用关系不得终止,不能在此时离开国家机关。(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职的情形这一款属于补充性的规定,因为再全面的法律条文也不能将所有限制性条件囊括其中,并且随着实践的发展,法律总有落后于实践的地方。这一款就是想从立法技术上克服列举式所固有的局限性,使法律规定能够灵活地适应社会的发展。(二)公务员辞职的程序公务员辞职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要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就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程序,公务员就有可能滥用辞去公职权,擅自离职,影响机关公务执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公务员辞职必须遵循下列程序:1.公务员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公务员如果要辞职,必须亲自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填写辞去公职申请表,并经主管领导批准,要查明辞职的实际情况和充分理由,如果擅自离职要受到严厉的制裁,如撤职、取消退休金等。对于集体辞职的,不但不准许,还要受到法律制裁。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辞职申请,一方面可以使公务员慎重,另一方面,也使得有据可查,可以防止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2.任免机关审批辞职是严肃的行政行为,它产生解除职务关系的法律效力。因此,公务员管理机关必须对该行为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方可批准辞职。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也要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公务员法规定三个月的审批期限是沿袭了《公务员条例》的规定。其中对领导成员的辞职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决定批准还是不批准。在审批期限内,公务员不得擅自离职。任免机关应该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任免机关超过期限没有答复的,视为同意该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准予公务员办理辞职手续。3.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公务员辞职离开公务机关后,这一职位仍然继续存在,并将由新的公务员接替。为了保证公务机关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在离职前,应当在辞去公职申请批准之日起的半个月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介绍自己近段工作的情况及注意事项,交办自己主管或经办的各项工作,移交自己保管或使用的各种文件资料和各种办公用具等,以免公务的执行因公务员的辞职而中断,并使接任者明确前任对有关业务执行的详细情况,尽快熟悉工作,同时还能对离职者前段工作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