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在东欧国家中,波兰在每家国家银行都设立一个专门负责管理“沉淀资产”的独立部门,按照1992年6月划定的标准,将“可疑”或“亏损”的资产连同相应的准备金转移到该部门,由国家银行牵头,其他债权人和外部投资者共同参与,对企业不良债务进行清理。银行负责管理“沉淀资产”的部门要求借款企业限期做出改革方案并提出还款时间表,如果该方案没有有效执行,企业将被强行破产清算。捷克于1991年3月建立了统一银行,将2/3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不良贷款连同一部分负债转移到该银行帐户上,并将这些贷款转换为利率比再贴现率高4个百分点的巴年期长期贷款,使企业界获得长期资金。国外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理的经验借鉴2.中欧的银行重组快速转轨的中欧国家,捷克、匈牙利以及波兰。他们处理无偿还能力或有坏帐的银行的经验可值得借鉴,因为他们的国情与中国相似,都是经济转轨国家,都向着市场化经济发展。这三个国家中,捷克的金融结构与中国最为相似,银行贷款与GDP的比率都相对较高。捷克的四大银行占据了市场贷款的70%和存款的80%。1990年捷克银行改革之初,当时所有国有企业的营运资金全来自短期、低利率的循环银行信贷,称为1uz贷款。捷克成立了集中的处置银行K0ndidac耐Banka,目的是按商业化原则重组这些1-0z贷款。所有1nz贷款转移到处置银行时都附带着企业在另一家银行的一定数额的存款。然而,国有企业仍从其原银行获得银行服务和薪贷款。经过几个阶段,其他的贷款中鼓评为坏帐的从最大的捷克银行转移到Kon舯lidacnjBanka进行处理,政府再对原银行重新资本化。尽管这些方法当时看似合理,但是,捷克的解决方案依然没能确保国内银行体系的稳定。无论是为贷款债务人建立一个独立的处置银行,还是对银行资产负债的几次清理,都没能为捷克的四大银行提供坚强的金融支持。最根本的原因是以市场为导向的银行体系的基础没打好。首先,这些银行宣布私有化后,政府依然在这些银行中占有主要股份,因而大银行并没完全独立于政府。其次,银行依然能留住客户,并因为私有化与一些客户的联系更为密切,因而,激励问题也没有解决。在私有化过程中,银行通过其投资资金取得了一些客户的所有权,从而银行作为资本持有者的利益与银行作为债务持有人的利益出现了冲突。当遭遇一次小规模的货币危机时,捷克公司就会陷入困境,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就会恶化。但捷克政府的保护政策使得国内银行能够获得一个高价差,从而赚取合理的利润差额。即使银行可以自身进行资本化,由于软性贷款仍然继续,坏帐问题还是无法解决。有人估计,捷克银行重组的总成本高达GDP的大约30%,目前为止,它是转轨经济中重构成本最高的国家。相比而言,匈牙利银行的私有化政策则通过将控股权尽快出售给外国投资者进行的。这种出售需要银行的重新资本化,以使银行的净值和特许权价值对外国投资者更具吸引力。匈牙利国内银行进行了两次重大的重新资本化,以及几次小规模的资本化。第一次重大的重新资本化,并不充分,一方面因为使用的工具流动性不足或者缺乏吸引力,另一方面因为重新资本化的银行依旧为表现不良的客户服务。第二次重要的重新资本化利用市场工具,并最终取得了成功,紧随其后进行了面向独立的国外所__有者的私有化。这些重新资本化过程以及私有化策略使得匈牙利的银行体系成为转轨国家中最强大的。匈牙利的经验说明了独立性的重要,既要独立于政府,又要独立于不良客户。对银行的长远经营而言,继承银行的不良客户比继承不良贷款更糟。对亏损国企拥有最多暴露头寸的匈牙利银行Ma鼾arHitel,在完成了重新资本化但未找到外国战略投资者前。它的贷款资产组合分为优良资产和不良资产。坏帐及这些客户的存款与优良资产部分分开,并成立了一个专门的部门与这些客户打交道,希望可以收回部分坏帐。只将好银行程有化,这一策略吸引了外围的战略投资者,他们显著地提高了银行的资本金。波兰的经验表明,让银行主导企业重组是不适当的。cmy&H01le(1996)的研究表明,金融机构破产时重组是其首选。重组的主要工具是债权一股权互换,实力弱小的银行多选择此种方式。此外,Gnly&HoUe调查的例子中,1/3采用向问题企业提供新的银行贷款。在分析一家波兰银行的案例时,胁jn和kven(2000)发现,向三家大型军事产业客户新增的贷款超过了银行重新资本化的总额,这使银行对这些企业的头寸暴露在金融重组后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与捷克的情况一样,波兰的方案不仅没有打破银行与其不良客户的联系,反而加强了这种联系。因此波兰的经验强调了银行剥离无生存能力客户的重要性。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思考2、瑞典是1992年银行业已陷入严重困境的情况下,借鉴美国的经验成立了多个资产管理公司分散处置各家银行的不良资产,但不同于美国RTC模式的政府果断介入和果断退出,基于本国实际情况进行了新的发展。一是成立多家资产管理公司;二是不完全由国家一手包办,银行可有自己的自行成立、自行管理的资产管理公司;三是资产管理公司采取了商业化转型的办法,让国有的和各银行自行成立的这些资产管理公司继续发挥作用。4、中东欧国家大体上采取集中、分散和混合三种模式处置不良资产。罗马尼亚、匈牙利、保加利亚等都是采用集中模式,即由政府出资设立或直接经营独立的机构———整合银行(CB),负责统一处理银行的不良资产;中欧和巴尔干地区国家大都采用分散模式,由债权银行专门设立机构或小组来处理自身的不良资产;波兰、斯洛文尼亚等国家则采用混合模式既有财政主导的重组,又有银行主导的重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路:国际比较与现实选择1990年,依靠低利率和高投资率拉动的瑞典经济出现通货紧缩,房地产泡沫破裂,经济的周期性衰退给银行造成了大量的损失。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的统计,1992年是瑞典银行危机的高峰期,不良贷款占当时银行总贷款的比重为11%。瑞典政府在银行不良资产处理中迅速借鉴美国RTC经验,并进行了一定发展。瑞典政府要求两家问题最严重的银行(Nordbanken和Gota)先各自设立资产处置机构,而其他经营状况相对较好的银行则分别设立下属的处置机构。在Nordbanken和Gota这两家银行的下设机构对自身资产有了一定了解之后,瑞典政府在1992年和1993年分别推动成立了两家资产管理公司Securum和Retriva,Securum源自Nordbanken银行的资产处置部门,Retriva则源自Gotha银行。一年后,这两家公司逐步合并了其他资产管理公司,进入商业化不良资产收购、处置轨道,但仍担负政策性资产和问题机构处置职能。到1996年底,瑞典已成功解决了不良信贷资产问题,在1996年7月,瑞典政府开始逐步取消对国内银行的担保。此时,Securum和Retriva剩余资产中房地产类资产的价值开始凸现,于是,瑞典政府安排这两家公司首先合并,成为一家商业性的不良资产处置机构Venantius,并将剩余约100亿克朗的资产(主要是房地产)注入,合并后的Venantius不久即完成其他类别的资产处置,并彻底转型为房地产投资持股公司,同时兼营商业化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论国际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经验2瑞典20世纪80年代中期,政府花费650亿克朗巨额,对那些经营状况恶劣的银行进行了资本重组,初步稳定了金融状况。同时,将那些巨额的不良资产分解出来,并建立一家专门负责管理、运营和消化这些巨额不良贷款的机构SECURUM公司。由于有效的运作,SECURUM经过5年时间的有效治理,提前完成了消化不良资产,化解银行危机的重任,也因此提前解散。在处理不良资产过程中,SECU—RUM的任务是先把所有的贷款转成资产,然后把这些资产变成易销售的资产,最后卖掉。具体处置策略如下(如表1所示)。3波兰·20世纪90年代初,伴随着经济结构转型,波兰经历了一次严重的经济衰退(如表所示)。波兰政府于199Z年推出“国有企业与银行重组计划”,对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大规模的清理。以减少银行的负担,避免银行产生系统风险。资料采源:Montes--NegretandPapi,1997年,94页波兰主要是通过银行主导的企业重组来实现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具体方式包括法庭和解、银行和解、破产、清算、债权出售、归还债务等。二是以瑞典的Securum为代表的以政府出资设立资产管理公司,但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完毕后资产管理公司不解散,而是转型为商业性资产管理公司或投资银行。这种模式兼顾资产处置速度和回收率,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不良资产处置市场需求灵活掌握处置节奏和进度,同时,由于资产处置的成效是其未来转型的基础和前提,可以对资产管理公司起到有效的激励约束作用。瑞典的Securum成立于1992年,原计划运营10)15年,结果1995年就成功处置完毕,转型为商业性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方式的选择研究3.1.2波兰工业发展暑(IDA)采用的资产处置方式波兰是中东欧转孰经济国家的典型代表。转孰经济是指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一种经济形态。转轨经济国家主要指中东欧的前中央计划国家、波罗的海国家、俄罗斯及前苏联的其他联邦国家,包括波兰、匈牙利、保加利亚、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俄罗斯、乌克兰、格鲁吉亚、立陶宛、哈萨克斯坦等25个国家。20世纪90年代初,伴随着经济体制转型,波兰经历了一次严重的经济哀退,使银行体系中早己存在的不良资产问题迅速恶化。根据波兰国家银行的数字显示,1990、1991、1992年不良资产率分别为10%、20%和28%。为了避免情况的进一步恶化,挽救银行危机,波兰政府于1992年推出“国有企业与银行重组计划”,对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大规模的清理。首先,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和发行债券向国有银行注资。同时在9家国有银行分别设立“不良资产处理部”,接管己经被定为可疑和坏账的贷款,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回收。其次,对少数符合条件参加重组但社会和政治影响太大的困难国有企业,政府将其银行债务转到“工业发展署(IDA)”,由该机构负责处置{41。波兰工业发展署采用的具体处置方式包括法庭和解、银行和解、破产、清算、债权出售、归还债务等。(1)法庭和解协议法庭和解是波兰破产法中规定的重组程序,其目的是在清算程序之外为那些经过重组可以恢复竞争力的企业提供一条通道。法庭和解的重点是为债务入减债,重组协议中不要求列入运行重组方面的内容。但事实上.进入这一通道的大多数企业的经营状况没有因法庭和解而得到明显改善。(2)银行和解协议银行和解协议在功能上与法庭和解协议是相同的,目的都是为了给那些有重组价值的债务人企业在清算程序之外再开辟一条通道。之所以在法庭和解程序之外又设计了银行和解程序,主要的目的是为了避开法庭和解程序的诸多缺陷。银行和解程序是一个临时性的重组程序,只在1996年3月18日之前使用,同时也是一个局部性的重组程序,只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原理上,银行和解程序类似于美国破产法中的重组程序,但它是一个没有法庭参加的庭外和解程序,法律赋予银行在调解中的准司法权力。银行调解结果为执行令状,具有法律效力,调节手段比较灵活。签定银行和解协议的申请由债务人向“牵头银行”提出,其中包括对企业进行全面重组的计划。牵头银行组织债权人与债务人企业谈判,银行和解协议由持有50%债权额的债权人通过后,经政府私有化部签字就可以生效,牵头银行负责监督协议的执行。如果债务人未能执行协议而牵头银行没有及时终止协议,它必须负责赔偿其他债权人的损失。如果协议被终止,协议中的一切让步都将被取消,债务人的偿债责任恢复到协议签订之前的状态。在与债务人的谈判中,债权人被分成不同的小组,为了在法庭不参与的情况下保护小债权人的利益,同一小组的债权人必须得到相同的待遇。调节的结果是达成银行企业之间的和解。包括:债务人承诺采取切实措施改善管理;债权人承诺采取具体行动推动债务人管理改进计划的实施,如核销部分账款及利息、降低应付账款利息、关闭应收利息账户、应付利息资本化、延期偿还、提供新的信贷等;确定债权转股权的原则;确定调解成本的分摊方式;确定17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