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述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公共安全。公共安全诸种说法:①不特定多数人--不包括特定多数人、特定少数人②不特定或者多数人--不包括特定少数人③多数人④不特定人公共安全的应然界定: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安全①不特定的含义--危及的对象、范围和程度②行为危及与行为针对--行为时,可能被行为所侵害行为前,行为所指向的③人数多寡--危及多数人;造成了多数人的损害(2)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危及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法定行为方式:①多数作为--破坏交通工具,劫持航空器,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行为②也有不作为--丢失枪支不报③作为并不作为--交通肇事的行为既遂形态类型:①行为犯--劫持航空器罪②危险犯--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③实害犯--重大飞行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3)犯罪主体:①多数一般主体--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已满14周岁--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②少数特殊主体--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③可以由单位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④只能由单位构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4)主观要件:故意或者过失。①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②可以由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构成--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③只能由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重大飞行事故罪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97年刑法:1997年《刑法》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从第114条至第139条共26个条文,规定了42个罪名。本章修正:(1)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修改了5个条文(7个罪名或罪状),增加了1个条文(1个罪名)。(2)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改了2个条文(2个罪名或罪状、新增1个罪名),增加了2个条文(2个罪名)。(3)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1个条文(1个罪名)。修正后的罪名数总计47个,比原来增加了5个罪名。这些犯罪具体地可以分为五类:(一)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10种具体的犯罪--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10种具体的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三)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5种具体的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四)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9种具体的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五)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13种具体的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一、放火罪《刑法》第114《刑法》115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年)第10条: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一)概念: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二)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公共安全(2)客观要件:三个要素: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及公共安全。放火:•是指使用各种引火物或者其它方法,引起财物燃烧的行为•法定行为方式属于作为在实际中放火也可由不作为构成危险犯:足以危及公共安全[案例]被告人:桂雪斌,男,21岁,农民。家境不算宽裕的桂雪斌,平时因经济原因与父母时有争吵。1998年10月22日,桂雪斌因过生日向母亲要钱不成而恼羞成怒,当即将家中桌、碗等物摔掉,后在邻居的劝阻下罢手,但桂雪斌犹觉不解恨。次日,为报复父母,将堆放在自家楼上的柴草点燃,火势蔓延,还幸灾乐祸地袖手旁观。后幸亏村民奋力扑救,才使邻居免去了大火之灾。问题:对于桂雪斌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3)犯罪主体:已满14周岁(4)主观要件:故意(三)加重犯罪构成第115条: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加重(四)处罚规定(1)普通犯罪构成的法定刑: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加重犯罪构成的法定刑: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五)定罪比较:1.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2.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3.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4.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5.有关放火的一罪与数罪1.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发生目的物烧毁的结果,对烧毁结果的确认:①独立燃烧说②效用丧失说③中间说“独立燃烧说”相对合理。抽象的危险犯,放火行为成立[知识点]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2.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主要区别:(1)犯罪客体不尽相同:(2)客观要件不同:①实行行为方式不同:②行为对象不同:③行为结果有所不同: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否存在规范竞合--行为人以放火的方法破坏使用中的交通工具,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者毁坏危险。3.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概念:放火罪;故意杀人罪。主要区别:(1)犯罪客体不同:公共安全;他人的生命权利。(2)客观要件不同:①实行行为不同:放火焚烧;非法剥夺他人生命。②行为对象不同:公私财物;他人生命。③行为结果不同: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结果;造成他人死亡的实害结果。犯罪形态:“以放火的方法使他人生命非自然终结的行为”危及对象的特定与否[案例]摇纱女工董某某在某纺织公司做工期间,因偷盗公司的色纱被开除。1993年12月11日下午,公司总经理发现董某被开除后仍滞留公司并住公司宿舍,于是训斥和驱赶董某。董某便怀恨在心,欲行报复。12月13日凌晨约3点40分,董某拿了一盒火柴离开留宿的宿舍,走到四楼仓库的货梯边,乘四周无人之际,划着一根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晴纶纱(俗称毛球),结果酿成大火烧毁四楼仓库内所有的货物和仓库北部用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仓库货物燃烧时放出大量毒气,通过气窗进入仓库外侧的女工宿舍。致使61名公司员工被大火烧死和毒死、熏死,15名女工受伤(1人重伤、14人轻伤),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董某作案后离开公司外逃。4.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概念:主要区别:(1)犯罪客体不同:公共安全;国家对财物的管理秩序。(2)客观要件不同:①实行行为不同:放火焚烧;毁灭或者损坏。②行为结果、情节不同:危及公共安全;毁灭或者损坏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犯罪形态:以放火焚烧财物的方法,毁灭或者损坏他人财物(1)以放火的方法毁坏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2)以放火的方法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否存在规范竞合[案例]宋某有房三间,位于一排砖木结构房屋的东端,依次向西有七户人家。1993年7月8日,宋某及其妻因家事与其母、兄发生争执,遭其兄殴打。宋某怒从心起,感此屈辱无法忍受,决心自焚房屋移居他处。宋某用火柴点燃屋内麦草堆后,携妻带子离家出走。火势很快蔓延将房屋烧着。当时风向东南,西邻七户为避免殃及,纷纷将财物向外转移。由于众村民奋力扑火,才避免七家的房屋与财物化为灰烬。5.有关放火的一罪与数罪行为人以放火的方法实施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已有阐述。行为人在实施了某些犯罪以后,又实施了放火行为的情形。行为人在实施杀人犯罪后又用放火的方法焚毁罪迹的,应当如何定罪量刑?[案例]被告人李某,男,15岁,某中学学生。李某平时好吃懒做,爱小偷小摸。1997年12月间,李某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先后进行4次盗窃,共窃得人民币60多元(事情发现后已全部归还失主)。为此,李某遭到其父母的痛打和责骂。李某遂赌气出走,发誓不再回家。李某在外面游荡了一天之后,感到又累又乏,就在县火车站的候车室睡了下来。第二天清晨,李某醒来,感到腹中空空,饥饿难忍,于是就窜到某食品店的仓库边,用铁棍撬开大门去偷盗食物。在偷盗过程中,李某不慎触动了报警装置,值班人员闻声赶来,将其堵在了仓库内。同时,值班人员迅速地向派出所报警。公安人员赶到后,向李某喊话,让其出来,李某不出。外面的人向仓库内扔石头、砖头,李某也以石头、砖头进行回击,并把公安人员的手电筒打坏。后来,李某钻进仓库的天棚里躲藏。在天棚里,李某看见仓库的屋顶上有许多油毡,就用火柴将其点燃,想趁起火混乱之际脱身逃跑。幸亏消防队员迅速赶到,将火扑灭未造成太大的损失(仓库屋顶被烧毁一平方米,造成损失150多元)。李某也被公安人员抓获。问题:对于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