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杀人罪二故意伤害罪三过失致人死亡罪四过失重伤罪故意杀人罪一犯罪对象“人”的把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对象是行为人以外的“人”,自杀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有有生命的人,才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出生:独立呼吸说死亡:脑死亡说尚未出生的婴儿和人死后的尸体,均不是故意杀人罪的对象主观主义立场:行为人出于杀人故意,误把尸体当成生命体加以“杀害”的,如果具有导致活人死亡的可能性,按照故意杀人罪未遂处理,就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来说,属于对象不能未遂犯,在主观上属于对象认识错误。客观主义立场:以外部行为和实质的危害作为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强调“杀”无生命尸体的外部行为在现实中永无可能侵犯他人生命,不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非法”的理解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这是区分合法行为和故意杀人行为的关键。如以枪决或者注射方法对死刑犯执行死刑;实施正当防卫将不法侵害人杀死等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为保全自己的生命而紧急避险能否以剥夺他人生命为代价?甲在一艘船上受到歹徒的不法侵害,身背2岁的幼子跳入河中,企图渡江逃避。游至江中,江宽水急,无力支撑,若不弃子江中,势必两人同归于尽,不得已舍子求生,才游到江岸。问:父亲的行为是紧急避险还是故意杀人?均衡学说、期待可能性三对于“安乐死”能否定故意杀人罪消极安乐死:被害人无意思表示积极安乐死:被害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目前,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安乐死是一种排除社会危害的行为,理论界对于安乐死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对于安乐死一般仍定为故意杀人罪,但是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2001年4月8日,被告人梁万山(67岁)的母亲(92岁)突然摔倒在地不省人事,经医院诊断为脑溢血深度昏迷瘫痪。经过50天的治疗,老人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和植物人无异。一向孝顺的梁万山见母亲“医也医不好,死也死不了,年纪这么大,还要受煎熬”。最后,在明知安乐死不允许的情况下,决定亲自为母亲实施安乐死。2001年5月31日,当过电工的梁万山用触电方式为母亲实施安乐死。事后,梁万山投案自首,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梁万山有期徒刑5年四间接故意杀人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一猎人欲开枪射击杀死一只在果树上吃果子的鸟,他明知道有两个小孩正在该树上摘果子,有被打中的可能性,但是却抱着放任的态度,毫不在乎的开枪射击,结果鸟没打到,小孩子也没打到。问:猎人的行为如何认定?如果鸟没有打到,却把其中一个小孩的腿打成重伤,如何评价猎人的这一行为?如果鸟没有打到,却把其中一个小孩打死,又如何评价猎人的这一行为?刑法理论通说,一切间接故意都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间接故意是一种对危害结果的放任心态,根本谈不上对完成特定犯罪的追求,也就谈不上这种追求实现与否。正确定性是,要么无罪,要么以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决定定罪五相约自杀案件的处理1、如果相约各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成,自杀未成一方不承担刑事责任,不能认定其犯有故意杀人罪。2、如果相约自杀,其中一方受嘱先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成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是可以从宽处罚。3、如果相约自杀,一方提供条件,另一方利用该条件自杀死亡,提供条件一方自杀未成,提供条件一方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可以从宽处罚。六教唆自杀、帮助自杀案件的处理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采用引诱、怂恿、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的行为。帮助自杀是指在他人已经有了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实现自杀意图的行为。与共犯理论中的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不同,这里的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是借被害人之手杀死被害人的故意杀人行为。七逼迫他人自杀案件的处理逼迫他人自杀是指利用某种权力、经济或者亲属关系上的优势,利用被害人自身思想愚昧等弱点,故意强迫他人自杀的行为。这也是借被害人之手杀死被害人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八其他致人自杀案件的处理1、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构成刑事犯罪,自杀者自杀往往是由于自杀者自身原因造成的。2、行为人实施了错误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导致他人自杀的,除存在过失致人死亡外,对行为人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认定为故意杀人。甲是乙的儿媳妇,平时不和经常吵架。一日,二人又因为琐事争吵起来,乙就打了甲几下。甲一气之下跑回娘家,向哥哥丙哭诉。哥哥丙就带着两个朋友来到乙家乱砸乱打,乙和他的老伴非常害怕就跑到里屋躲起来。丙叫骂不开,使劲砸门,就在他们将门砸开时,发现乙和他的老伴在屋内上吊身亡。如何认定丙的行为?3、犯罪行为引发他人自杀死亡的,如果对他们自杀死亡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死亡结果作为犯罪的严重情节。如果对他人自杀死亡结果有故意,应具体分析,属于牵连犯或者想象竞合犯的从重处罚,属于刑法规定的结果加重犯或者转化犯的,直接按照刑法规定处罚。如绑架行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等思考题:甲欲杀死乙,某日在乙的饭锅内放入鼠药,乙吃饭后肚子疼痛难忍,知道自己已经中毒,跳楼自杀死亡。经过法医鉴定,乙所食鼠药剂量一般,不会致人死亡。如何认定甲的行为?故意伤害罪一故意伤害罪的含义故意伤害罪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分为轻伤害、重伤害、伤害致人死亡三种情况。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年满14周岁即可。二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根本区别在于故意内容不同,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就具有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不论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行为的性质都是故意杀人。只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造成侵害人死亡的结果,也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司法实践中,认定两种犯罪的几点因素:1、侵害行为的起因2、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平时关系3、使用的工具和打击的部位4、侵害行为实施方法张某居住于闹市区7层的楼房,一天他认为家中的菜刀用的太久,早已生锈,应该扔掉,但懒得下楼丢入垃圾箱,遂顺手将其丢出窗外,恰好,赵某经过该楼下,菜刀正好砸到其头部,赵某被砸成重伤,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的行为构成()A意外事件B过失致人死亡罪C故意伤害罪D故意杀人罪李某与孙某素来不和。一日在菜市场相遇,两人共同看中了一条鱼,互不让步。于是发生争执,李某破口大骂,用了很多不堪入耳的语言。孙某感到自己受到极大羞辱,遂撞墙自杀身亡。李某的行为构成()A不构成犯罪B故意杀人罪C侮辱罪D诽谤罪李某从小患有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经常被父母打骂。一天,李某又被父母打骂,孙某见状,觉得李某肯定很痛苦,就对李某说‘你看你多痛苦,我这有一把刀,你往喉咙一刺就舒服了’。李某觉得好玩,就拿着刀重复了孙某的动作,结果刀插入喉咙,流血过多死亡,孙某的行为构成()A不构成犯罪B过失致人死亡罪C故意杀人罪D意外事件甲看到1岁的女儿倒地大哭,以后是女儿身边4岁的小孩乙所为。一手扶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正好头部碰到一块石头上,流血不止,一动不动。甲以为乙死了,就把其抱进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离开,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还没有死,于是拿起石头猛砸乙的头部,游泳大石头压在乙的身上。经调查,在甲用石头咋乙之前,乙已经死亡。甲的行为构成()A过失致人死亡罪B故意杀人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D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张某的次子乙,平时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和妻子吵架,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张某,张某转身就跑,乙紧随其后。张某的长子见状,拿起扁担往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其打昏在地。张某转身拿起石头猛砸乙头部数下,致乙死亡。对张某、甲的行为如何认识A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属于正当防卫B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属于防卫过当C张某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属于正当防卫D张某和甲均构成故意杀人罪下列行为不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A甲遭受乙的不法侵害,在防卫过程中,将乙击倒,致乙头部跌在石头上死亡。法院认为甲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B甲对乙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为长时间捆绑,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C甲对女儿乙的男友丙非常不满,打骂乙丙,不允许乙丙相互往来,乙丙不从,遂相约自杀死亡D甲婚后,对于丈夫和其前妻所生之子乙非常不满,经过打骂、冻饿进行虐待,最后导致乙身体多处受伤,没有及时救治而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