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现实时监控资金动态,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规范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操作,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根据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单位。第三条建立完善资金集中管理体系,以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平台,对子公司的账户收支实时监控,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法,实现对资金的统一调度和集中运作。第四条公司资金管理以财务预算为基础,充分发挥预算管理规划、控制和协调能力,对公司资金收支实施预算管理,建立“依财力办事,按预算开支”的现代理财机制,合理安排、统一调配资金,充分体现资金集中管理的职能。第五条资金集中管理是公司财务管理部模拟银行运作形式,按照“集中统一运作,分权分级管理,分级分类核算”的管理模式,通过账户、收入、支出、信贷融资的统一管理,加强资金预算管理,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及月度资金预算,并严格执行资金的收支两条线制度,达到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收益,合理配置资金资源的目的,使企业资金处于可控、封闭管理状态。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六条各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由公司财务管理部统一实施管理,各公司以书面报告向公司财务管理部申请,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报请集团资金结算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第七条公司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作为合作金融机构,利用合作金融机构的网上银行系统作为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操作平台。因特殊情况需要与其它金融机构进行合作的,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集团资金结算管理中心批准。第八条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在公司所在地合作银行开设一个生产经营收入账户和一个项目资金收入账户;同时开设一个生产经营支出账户和一个项目资金支出账户;各公司的收入账户唯一,所有资金收入必须存入收入账户,不得将资金直接存入资金支出账户。第九条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银行结算和票据结算业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超过银行存款余额的付款票据;不准签发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和付款票据;不得出借本单位的账户为其它单位或个人代收、代转资金。第十条各子公司必须于每周五下午3:30前将各银行账户余额及库存票据金额上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对逾期未报者,按照公司资金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第三章现金管理第十一条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不得坐收坐支现金,对客户缴纳的零星现金收入必须存入本公司生产经营收入账户中,纳入资金集中管理。第十二条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必须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现金支付范围和结算起点支付现金,不允许超范围、超限额进行现金支付。各子公司库存现金金额不得超出集团批复额度。各子公司若发生特殊情况下的大额现金支付必须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并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资金预算管理第十三条公司按照集团的要求实行年度资本性预算和月度资金预算管理。年度资本性资金支出必须在公司董事会批准、集团批复的范围内支付。对经总经理办公会同意追加的调整年度资本性支出预算,需经集团审批后才能支付。第十四条实施资金预算管理的工作目标:1、进一步强化资金预算管理,建立依财力办事、按预算开支的理财理念。2、强化资本性支出管理,严格控制非经营性支出,合理规避财务风险,不断增加财务积累。3、强化流动资金管理,掌握公司流动资金状况,合理配置资金资源,夯实财务基础,并根据资金余缺,合理安排资金,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第十五条资金预算应以年度财务预算和月度分解预算为编报依据。无财务预算,资金预算不予安排。第十六条实行资金平衡会制度是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统一调配的重要手段,通过资金平衡会对公司本部各单位及各子公司资金收支实行统一安排,使公司每笔资金业务在事前控制、事中管理、事后分析各阶段处于受控状态,进而规避财务风险。第十七条各子公司要按照集团公司文件要求,编制连续三个月的资金滚动预算,于每月24日12:00前,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对逾期未报者,按资金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第十八条各子公司必须于每月24日17:00前按集团资金结算管理中心要求的格式,向公司财务部上报资金平衡计划、分析;上月度资金执行情况分析及两金占用分析(遇节假日不顺延)。对逾期未报者,按照公司资金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第十九条公司本部各单位必须于每月24日17:00前向财务管理部上报下月度资金收支计划,逾期未报,按下月度不需用资金办理。第二十条公司各单位和各子公司应严格编制月度资金收支计划,做到收支平衡,并严格按照月度资金预算执行。对实际执行中差额较大的,应说明其原因。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公司本部各单位和各子公司上报的资金滚动预算及月度资金平衡计划进行审核,并依据各子公司资金滚动预算及月度资金平衡计划,编制公司合并资金滚动预算提交公司总会计师、总经理批准,并于每月25日17:00前上报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第二十二条公司资金平衡会定于每月27-28日召开,会议由总会计师主持,公司总经理、各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以及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对财务管理部汇总的月度资金平衡计划进行讨论,并确定公司月度资金平衡计划。第二十三条财务管理部根据公司资金平衡会确定的月度资金平衡计划,编制月度资金平衡正式计划报公司总会计师、总经理批准后,每月28日17:00前上报集团资金结算管理中心。第二十四条财务管理部根据集团资金结算管理中心下达的资金预算批复,分解下达各子公司资金预算批复。各子公司依据财务管理部下达的批复,调整编制本公司的月度资金平衡计划并严格执行,调整后的资金计划必须于每月4日17:00前报财务管理部。第二十五条月度资金预算支付计划项目之间不允许进行调整,本月未执行的资金支付预算不能延续至下月支付,必须在编制下月月度资金平衡计划时重新申报。第二十六条预算外资金原则上不予安排支付,特殊情况下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各子公司预算外支出,在执行本单位预算外支付审批程序后,上报公司财务管理部,由公司财务部报请公司总会计师、总经理审批,经集团资金结算管理中心审批,并拨付资金后方可支付。第二十七条公司本部和各子公司收入、支出的票据(包括支票、本票、汇票等)、“三角债”转账协议视同资金流入、流出纳入资金集中管理,不得私自留存、转让、贴现、背书和转账。第五章资金执行分析第二十八条公司财务管理部定期对资金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分析,为管理层提供资金决策信息,同时根据分析结果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资金管理水平。主要分析包括:1、全面报告和评价公司资金预算执行结果。2、结合财务分析对资金占用结构及合理性进行分析。3、结合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对短期偿债能力、资金使用效率、风险程度进行分析。4、对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进行分析,找出产生差距的原因。5、对资金集中管理以及运行的效果进行分析。第六章担保、抵押第二十九条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所需的担保、抵押(含质押)业务由公司本部企业管理部统一负责办理,各子公司不允许自行对外担保、抵押。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确定担保的各项条款。第三十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抵押必须向集团提出“担保申请报告”,由集团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审核并出具“担保审核意见书”,上报集团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资金收支全过程,实施日常业务控制与监督;审计监察部负责对资金的合规合法性及效能实施专项检查。同时接受集团的检查指导与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检查资金的支付使用是否严格执行资金审批程序,资金用途是否符合规定。2、检查有无私设账户、将资金分流、用于体外循环、私设“小金库”、转移资金的行为。3、检查各单位资金是否严格按预算支付,预算外支出特殊费用是否按相关制度办理了审批手续。4、检查各公司协议抹帐、各类票据是否纳入资金集中管理范畴,支付是否按预算执行。5、检查现金使用是否规范,有无坐收坐支、超范围、超限额使用现金。6、检查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开立账户,违背“收支两条线”原则,擅自扩大融资规模等违反资金集中管理制度的情况。第三十二条公司财务管理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资金(包括承兑汇票)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检查结果将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在考核范围内。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导致出现重大经营损失和国有资产流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子公司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订适合本公司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公司资金的正常运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