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器具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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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工器具采购合同买方: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卖方:太原市晋昌盛电力机具有限公司1工器具采购合同合同双方: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太原市晋昌盛电力机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在本合同中,买方和卖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为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上,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合同的组成及解释顺序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是一个整体,彼此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进行判断和解释:(一)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二)本合同文件;(三)本项目买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四)现行的标准、规范、规定和其他有关技术文件;(五)本项目卖方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六)组成合同的其他书面文件。第二条卖方提供给买方产品(或称合同货物、货物)的名称、规格和价格(人民币,下同):表一(单位/元)序号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1超声波、超高频局部放电测量仪1100010002回路电阻测试仪1140014003变压器直流电阻测试仪1320032004色谱分析仪1680068005高压直流发生器60kV1540054006变压器绕组特性测试仪17000700027线路参数测试仪1650065008继电保护测试仪112900129009变压器油微水测试15000500010避雷器泄露电流测试仪11200120011SF6气体检漏仪135035012钢筋切断机51000500013钢筋弯曲机51200600014钢筋调直机535001750015混凝土或砂浆搅拌机11000100016液压冲剪机150005000合计85250第三条产品质量标准(一)卖方应保证供应的产品是全新的,技术水平先进的、质量优良的。(二)合同货物应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货物来源国及使用国的国家及行业标准;以上标准不一致的以最严格、最保守、最高规格的标准为准。(三)合同货物交货前,遇国家颁布最新更高要求强制性标准,卖方应立即停止生产,并通知买方,等待买方的进一步指示;因卖方未及时停产、通知等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四)卖方应保证产品符合合同规定的寿命要求,对不符合寿命要求的产品,卖方应随时更换和负进一步责任;同时卖方保证产品在寿命周期内,不会因任何潜在缺陷发生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若由于产品的潜在缺陷发生了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所有因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卖方负责。第四条卖方承诺(一)卖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且为产品生产厂家原厂生产的产品。(二)卖方保证在约定时间内按本合同约定的产品种类、品牌、数量、规格型号、3质量及售后服务内容等向买方提供产品和服务。(三)卖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保质期如国家规定终身保质或保修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规定的期限为1年,在保修(质)期内,如产品发生故障的,卖方必须在接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的二天内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免费维修,维修不合格的应无条件更换。若卖方拖延,则买方可另行委托他人维修、更换,费用由卖方负担(先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卖方补交),保修期满后维修服务只收工本费。同时卖方应实行国家新“三包”政策,对产品向用户提供维修服务。本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效力的限制。(四)卖方保证所供材料(产品)不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如因此产生的责任由卖方负责。第五条产品包装标准(一)产品包装: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包装;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包装;既无国家标准又无行业标准的,按出厂包装标准包装。卖方的产品包装应有卖方名称(或标志),卖方必须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等保护措施以保证满足产品质量、数量、性能的要求。卖方同时必须提供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产品质量鉴定书原件。包装费用已包含在产品综合单价内。(二)出厂标准包装(内含安装配件、合格证、装箱单、使用说明书及产品质量保证书)。如为进口产品,卖方须向买方提交产品原产地证明、原厂质量合格证书、进口海关关单及税票之正本(由买方查实后交还卖方,复印件由买方备案)、商检局颁发的商检合格证书、完整的原厂资料、中文安装资料及安装图纸等。第六条产品的交货方法、交货地点、交货进度(一)交货方法:车板交货(指合同货物运到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当合同货物由买方卸离车板时,卖方完成交货,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条验收标准、方法(一)卖方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将合同货物运到指定地点,货物运抵前二十四小时通知买方准备接收。(二)验收方法:(1)开箱验收:货物到交货点后,买方应进行清点和检查验收;卖方委派的送货人(须持有卖方的授权委托书),代表卖方负责合同货物的交付、验收、结算工作,卖4方应同时提供产地证明、装箱单、产品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等交买方确认,买方按本合同约定对产品的外观、数量、型号等进行开箱验收,并予以签收确认。(2)安装验收:货物安装完毕,经调试合格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后,双方签署初步验收证书,货物进入质保期。(3)质保期届满后,由买方在30天内按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对产品进行最终验收,在通过验收后买方向卖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在验收期间卖方应完成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三)验收标准:按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执行。(四)无论买方是否参与产品的监造、检验、见证、验收,或监造、检验、见证、验收结果如何,不能被视为卖方对合同货物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货物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也均不免除或降低卖方对合同货物的质量所负的全部保证责任,及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五)如果在验收中产生纠纷,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产品技术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检验。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八条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一)买方收到产品后,如果发现(发现的时间可在产品验收前或验收后)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和质量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买方可代为保管该产品,并在发现(发现的时间可以在收货后)后向卖方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且买方有权拒付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产品的货款。(二)卖方在接到买方书面处理意见后,应在二天内按买方要求负责处理,卖方处理完成后的时间为产品的实际交付时间。第九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一)产品计价、结算1、本合同表一约定的合同综合单价已包括合同货物、产品的包装、技术资料、运杂费、过海轮渡费、各项税金等全部费用,该合同综合单价固定不变。2、本合同实际交易的产品数量以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采购量的前提下,以买方验收签证为准,综合单价按本合同表1确定的价格执行,据实结算合同款,若实际采购量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采购量,则应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变更采购范围。(二)货款的支付1、到货款款支付:5(1)全部产品货到现场,经开箱验收合格,同时卖方将产品所涉及的所有技术资料交付买方,合同货物全部安装完毕,买方已经签发了合同货物初步验收证书,且卖方开具合同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合同货物价格的100%,税率为17%)后15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结算总价款的95%。(3)合同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买方在按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证期内应由卖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向卖方无息支付。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逾期交货违约责任1、如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向买方交货的,卖方构成违约,卖方除向买方交货外,还应向买方支付应交货日至实际交货日期间的惩罚性违约金,迟延交货一周内惩罚性违约金按卖方未交货金额的日千分之三计算;迟延交货一周以上的,惩罚性违约金按卖方未交货金额的日千分之五计算。2、如卖方合同货物延期交货超过二十天的,买方有权单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在买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15天内卖方应返还买方已付合同款,同时卖方除按照本款第1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支付买方所解除的部分或全部合同所对应的合同价格的20%作为惩罚性违约金。(二)卖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或质量等不符合规定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负责调换或退货或修理,在卖方将合格产品交付买方前视为卖方未交付产品,卖方应根据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另外由此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如买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三)卖方多交的产品以及品种、规格型号或质量等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买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卖方承担,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四)如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买方将用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7天内来不及纠正时,买方将拥有中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卖方负担;在买方提出中止后10天内,卖方仍没有对违反和拒绝作出修正,买方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并要求卖方支付解除部分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五)卖方依据合同支付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实际损失,应就实际损失负进一步责任。6(六)如买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买方除应向卖方付款外,还应按应付未付金额,自应付未付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七)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支付:对于合同中规定的卖方应支付给买方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买方有权从任何一笔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在卖方履约保函中支付或者是要求卖方以电汇方式向买方支付,在后一种情况下,卖方应在一个月内向买方支付完毕。(八)卖方对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所有异议应按合同规定处理,但异议的处理不得影响合同项下其它工作的继续进行。第十二条不可抗力(一)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火灾、地震、洪水、暴乱、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无法避免的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故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交货的延迟而调整合同总价。(二)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10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三)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9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验收等问题)。第十三条合同争议处理(一)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二)由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三)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四)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五)在进行仲裁审理期间,除提交仲裁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第十四条其它:(一)买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买方指定的公司,卖方应无条件7给予配合。(二)卖方未经买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三)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若书面文件内容涉及变更、调整、补充、确认本合同内容,则该书面文件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四)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五)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副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持二份。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以下无正文)8(签字页)买方卖方名称:名称:地址:地址:邮编:邮编: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纳税人登记号:纳税人登记号:单位盖章: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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