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烟案件查处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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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公安局、XX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联合查处涉烟违法案件工作机制的通知各部门:《联合查处涉烟违法案件工作机制》已经XX公安局、XX烟草专卖局共同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联合查处涉烟违法案件工作机制XX公安局XX烟草专卖局XX年XX月X日联合查处涉烟违法案件工作机制为加强对涉烟案件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沟通信息,规范案件移送,建立长期的监督协调机制,加大对涉烟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顺畅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XX公安局、XX烟草专卖局共同研究,特制定本工作机制。一、指导思想建立联合查处涉烟违法案件工作机制是实现及时、准确、有力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的重大举措,涉烟违法犯罪案件行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查处难度大,加强公安机关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有利于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有利于统一认识和排除干扰,有利于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二、组织领导为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县公安局、县烟草专卖局成立联合查处涉烟违法案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XX(X局长)副组长:XX(X)、XXX(XX)、成员: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负责人;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科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X烟草专卖局,XX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联络员三名(XXX)。联络员责任如下:(一)根据工作需要和单位领导安排,加强与其他单位联络员的沟通和联系。(二)负责联系本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查处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的协作及案件移送工作。(三)具体负责信息通报工作。(四)就本部门查处涉烟案件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向其他部门及时进行咨询。三、联合执法(一)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涉烟违法案件,公安机关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案发当日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各自的职权立案调查、落实。(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书面向公安机关提出咨询,公安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在7日内书面答复意见。(三)公安机关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单独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有涉烟案件可能涉嫌犯罪的,可以商请对方执法部门提前介入,被通知到的执法部门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派员赶到案发现场开展联合调查取证工作,城区在接到通知后XX分钟内到达现场,城乡结合部在接到通知后XX分钟内到达现场,乡镇在接到通知后XX分钟内到达现场,边远乡镇在接到通知后在与联络员约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但不超过XX分钟)。(四)在办案过程中,公安机关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采取扣押、传讯等措施,并依法立案侦查;认为违法数额小,也应当对违法人员、涉案物品进行适当控制后,当场移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四、案件移送(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办理。(二)公安机关对所发现的涉嫌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相应退回案卷材料。五、其他规定本机制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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