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甲方:乙方:日期:第一部分商业条款1、总则(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的原则,就由乙方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向甲方提供平等互利项目节能服务一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节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2、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2.1项目名称:2.2项目内容:2.3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能耗,降低成本,改善环境之目的。3、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项目的验收3.1本合同以双方签字之日为生效起始日。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项目的设计、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期为个月。3.2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年。合同有效期为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满为止。3.3项目安装完毕后三日内,由甲方按方案检查系统安装情况;安装检查合格后,试运行72小时,试运行期间可对设备进行调试;试运行结束后无异常发生,则甲方应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4、利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利益分享比例与给付办法:4.1项目的年节能效益约为人民币元(小写:万元)(以每月实际节电效益为准)4.2节电率的计算方法乙方在进行节电改造工程前,由甲方提供合格的电表,协助乙方在所有要进行节电改造工程的回路中具体设备前安装到位,并用此表按以下方法计算某具体设备(A1)的节电率:A1设备平均节电率(%)SA1﹦(Q前A1-Q后A1)÷Q前A,其中:Q前A1=节电改造前24小时的目标设备A1设备用电量;Q后A1=节电改造后24小时的目标设备A1设备用电量;完成节电改造工程前的目标设备A1设备用电量和完成节电改造工程后的目标设备A1设备用电量数据由双方有关人员共同抄表并签名确认,连同计算出A1设备平均节电率。依此类推,测出目标设备中其它设备A2、A3、A4等的平均节电率SA2、SA3、SA4等。统计完后由双方签章生效并作为本协议之附件B。4.3节电效益的计算方法以自然月为单位,对通过节电改造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以下方法计算:以设备A1为例,当月设备A1节电效益(元)MA1=(M前A1-MA1抄表)=MA1抄表*SA1/(1-SA1)M前A1=MA1抄表÷(1-平均节电率SA1)MA1抄表=节电改造后当月的目标设备中设备A1电费(电度表当月实抄的用电数量)。SA1为设备A1的节电率当月目标设备节电效益(元)M=MA1+MA2+MA3+MA4+……4.4双方效益的分成效益分成期为五年,节电改造后按本协议本项第3、第4条的计算方法计出甲方所节省的总电费,并按甲方20%,乙方80%的比例进行分配:乙方当月应分配金额(元)=当月节电效益(元)×乙方分成比例(%)4.5甲方应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后,每个月后三天内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数额为4.2中规定的乙方应分享的数额,直至分享效益期限届满。如果甲方延迟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所欠到期款项的每日百分之三计算。4.6该项目由乙方投入设备,但签订本合同后甲方需向乙方交项目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押金,合同正常履行两年后,此押金由乙方无条件退还给甲方。4.7在本合同规定的效益分享期内,电价按同期供电部门价格计算。4.8如因甲方提供的测量数据不正确而导致用以计算节能量的基线未能反映真实情况时,乙方有权对计算节能量的基线作出调整;节能量的测量应在设备级(而非工厂级)层面上进行。5、甲方的责任除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外,甲方还应:5.1.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应在五日之内予以书面审核;5.2.设备和相关材料、配件,在安装前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予以免费、妥善保管;5.3.为乙方实施和管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提供必要的协助;5.4.按照约定的验收项目,及时提供验收文件;5.5根据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向乙方提供设备操作空间设备,并确保该设备用房的安全;5.6.在合同有效期内对乙方的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记录作监管;5.7.若发现本项目安装的设备出现故障,有义务立即通知乙方。5.8.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设施和设备5.9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则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监管。6、乙方的责任除本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外,乙方还应:6.1负责项目融资,对附件所列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列出、乙方认可的设备进行设计、采购安装与调试,按期完成施工。合同履行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移交甲方。开工前七日内,将设计、施工方案及工期安排提交甲方予以确认。6.2确保设计、供货和安装达到相关法规、规范的要求。6.3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的技术操作流程,认真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6.4在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结束后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该项培训应不少于五小时,以使他们能够正确的操作和维护设备。6.5除本合同另行规定外,承担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前的一切风险损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损失。6.6设备所有权移交甲方时,乙方应将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资料交给甲方。6.7定期派人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7、所有权7.1在本合同有效期满或甲方请求收购该项目并付清全部款项之前,项目(包括设备和所有附属设施,下同)的所有权属于乙方;7.2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或甲方请求收购该项目,按规定与乙方进行设备设施及档案材料的移交并付清乙方应付得全部款项后,才有权取得项目所有权。7.3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甲方可以依照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付款方式以相当于乙方分享总价格(扣除乙方已分享的效益后剩余效益的折现价格)提前购买设备的所有权。在乙方收到全部的价款后,项目所有权归甲方所有。项目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项目的所有技术资料。7.4甲方违约(如拖延应付款且到本合同终止时仍未付清应付账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时,乙方仍享有项目的所有权,直到此种违约状况解除后,项目所有权才归甲方所有。8提前解除合同8.1.甲方欲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终止费和赔偿乙方的其它损失,终止费按下面的公式计算:终止费=(乙方按合同规定应分享的全部款额—终止前乙方已分享的款额)×30%乙方的其它损失指的是乙方在项目上的所有人力、物质上的投入加上乙方合理的利润,该损失以本合同得以全面履行情形下的乙方全部收益为限。8.2由于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而对设备进行实质改动或拆除,影响了本项目的正常运行和节能效益,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应分享款项,且在此情行下项目仍归乙方所有。9、违约责任9.1甲方违约:9.1.1在本合同生效以后。项目移交甲方以前,如果甲方解除合同,则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效益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以份额为此项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如设备购置费、运费、安装费和设计费等;9.1.2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七天内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则应向乙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9.1.3甲方违反本合同内的一项或多项义务,则乙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责任:I)按甲方实际违约的天数顺延项目的安装调试期;II)延长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直至乙方的损失得全部弥补;III)在保持节能效益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缩短乙方的分享期,加大每期甲方的应付款数额;IV)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损失,项目利润、律师费用和项目相关的有关费用。因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项目中断和停止,则此种违约若在三十日内解决,且乙方因甲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视为甲方违约。9.2乙方违约9.2.1系统安装三个月后仍不能正常运行;9.2.2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则甲方有权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0、违约补救10.1甲方违约的补救:如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者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应得和受损失的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发生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乙方在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有权进入甲方工地拆除施工设备,在不得损害甲方权益的情况下解除合同。10.2乙方违约的补救: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者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应得和受损失的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发生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10.3乙方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第二部分一般条款11、乙方的服务标准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工作,客观实际地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效益。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认真考虑,与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其合理化的建议,爱护设备和其它财产,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12、项目设备的改进、改动、拆除和损坏等风险12.1设备的改进。在乙方不降低服务标准的前提下,为了改善项目设备的运行状况或提高经济效益,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改进项目设备或修改有关程序。甲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乙方的改进意见。12.2设备的改动。任何一方如需对设备进行改动,需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12.3设备的拆除。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拆除项目设备或者进行实质性改动。如果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拆除设备或进行实质性改动,乙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无条件地按乙方要求支付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全部款项。上述设备的改进、改动和拆除完成后,双方应于当日签署书面文件予以认可,此种认可视为对方的接受。12.4设备的损坏或丢失。本合同开始履行后,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如果甲方不能证明是乙方或乙方人员所致,则应由甲方承担责任。如果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已投了保险,甲方应聘请乙方利用保险赔付修理、更换、补充被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如果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甲方得到的保险金不足以支付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或者由于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未投保,则应由甲方承担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的费用。12.5如果因为发生本章规定的情况而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停止运行超过十日,双方同意:该时间从效益分享期限中扣除,以使得效益分享期限不致受上述情况的影响而缩短。13.对设备的大规模改造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提高节能效率而欲对设备进行改造,甲、乙双方应事先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之后,方可开始施工。14.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14.l停止运行或关闭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设备,甲方应至少提前六十天通知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和尽可能地向乙方通报情况。任何停止或关闭行为都不能减轻或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14.2如果因甲方关闭或停止设备运行而导致合同终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全部款项。15.甲方自有设备的使用和更改15.1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与项目相关的自有设备能够完全正常运行。如果因为甲方自有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到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降低,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仍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效益的款项。15.2如果甲方欲对自有设备进行更改或对生产计划进行调整,可能对项目的节能量造成影响时,甲方应至少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说明这些变化可能对项目节能量产生的影响。当这些改变致使节能量下降时,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否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第8.1条的规定向乙方承担责任。15.3如果甲方对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减少,甲方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款项。15.4如果甲方对与本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大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或停止运行,大修期超过30天,改造期间不分成,但双方应以书面方式认可延长相同时间,以弥补效益分享期。。16合同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