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活动用车租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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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公务活动用车租用管理办法(试行)为确保国土资源巡查监管,应急处置和各项公务活动正常有序推进,切实规范车改后公务用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1、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参公管理单位。2、下列公务用车活动可以租用车辆:(1)承办重要公务活动(2)实施职责范围内的抢险救灾、处理突发案件(事件)以及其他紧急现场办公活动(3)开展国土资源巡查监管工作(4)参加上级部门会议或送领机要文件、急件及材料,办理审查、报批、项目工程检查监督复核等重要业务工作(5)局党组决定实施的各项检查、考核、调研等公务活动3、租用车型不得高于公务用车配置标准;不得租用病险车辆。4、驾驶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出现一切交通安全责任由该车辆驾驶人员负责。5、分局从事公务活动租用车辆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20天(次),行政区域内下乡租车费用原则上每天不超过200元,公务外出租车费用超过200元的,必须向局办公室报告事由、路线、费用,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租车。单月租车费用不得超过4000元。6、租车费用报销单由局财务科统一制作,分局须按要求认真填报并完善报销凭证,经分局长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审核后方可报销。7、严禁捏造公务用车理由报销租车费用,一经发现,处以报销金额5-10倍罚款,并按党纪政纪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8、本办法于2017年3月1日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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