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水平,加强对公司类信贷资产的精细化管理,提高公司类信贷资产质量,根据银监会《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及《信用社(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和信用社(银行)银行,统称农村银行机构。本办法所分类的信贷资产,包括农村银行机构对公司类客户发放的表内信贷资产(含本外币贷款、贴现、贸易融资、各类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含银行承兑、信用证、银行保函、贷款承诺等)。对表外信贷资产分类时,要将客户近期表内信贷资产分类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原则上同一客户表外信贷资产分类不得高于其近期表内信贷资产的分类类别。第三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应广泛搜集有关公司类客户的信息,正确运用分类分析工具,严格按照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准确估计信贷资产内在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类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二)及时性原则。应把风险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并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重新进行风险认定,调整分类结果。(三)充分性原则。应对借款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相关指标进行量化分析,结合担保因素、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分析,综合评估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并根据分类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来进行风险分类。(四)审慎性原则。应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信贷资产风险进行整体评价,合理划分风险类别。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和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第四条通过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促进农村银行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二)揭示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及时地反映公司类信贷资产质量。(三)发现公司类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四)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充足依据。第二章分类标准第五条根据公司类客户信贷资产的不同特点,将其分为以下两种类型进行风险分类。(一)一般企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见附件1),适用于在同一农村银行机构的授信余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公司类客户的信贷资产。(二)小企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见附件2),适用于在同一农村银行机构的授信余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公司类客户的信贷资产。授信余额指在同一农村银行机构发放的表内信贷资产余额与表外信贷资产余额之和。对于低风险授信业务、重组贷款等符合特别规定情形的,遵从特别规定进行分类(标准见附件3)。第六条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类别划分为:正常1、正常2、正常3,关注1、关注2、关注3,次级1、次级2,可疑,损失。其中次级1、次级2、可疑和损失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十级分类与原五级分类的对应关系为:正常1、正常2、正常3对应原五级分类的正常类。关注1、关注2、关注3对应原五级分类的关注类。次级1、次级2对应原五级分类的次级类。可疑、损失分别对应原五级分类的可疑、损失类。第七条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核心定义分别为:(一)正常1借款人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借款人在行业中享有较高声誉,产品市场份额较高,所在行业前景好。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二)正常2借款人经营状况稳定,连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借款人处于良性发展状态,规模适中,所在行业前景好。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能力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三)正常3借款人经营状况稳定,连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所在行业发展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四)关注1借款人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借款人经营稳定性一般,对借款人的持续偿债能力需加以关注。(五)关注2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借款人经营稳定性和所在行业一般,存在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不利因素。(六)关注3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借款人经营效益、经营性现金流量连续下降,存在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不利因素。(七)次级1借款人目前的还款能力不足或抵押物不足值。此类贷款存在影响贷款足额偿还的明显缺陷,如果这些缺陷不能及时纠正,银行贷款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大。(八)次级2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九)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十)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第八条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可能性的基础上,可参照下列特征对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做出基本判断,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各类信贷资产的主要参考特征为:一般企业信贷资产(一)正常1:借款人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产品(商品)市场充分,企业处于成长状态,货款及时回笼,赢利能力较强。还款意愿良好,能正常还本付息,连续保持良好的还款记录。被分类的信贷资产属于低风险业务,范围为:全额存单质押、全额凭证式国债质押、全额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全额保证金项下授信业务、银票贴现、银行保证。(二)正常2:借款人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产品(商品)有市场。企业处于良好发展状态,利润继续保持增长。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能力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三)正常3:借款人经营管理状况较好。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比较好,企业与产品的生命周期已处于顶峰或开始下滑。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四)关注1:1.借款人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借款人经营稳定性一般,对借款人的持续偿债能力需加以关注。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五)关注2:1.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借款人经营稳定性和所在行业一般,存在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不利因素。2.借款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偿还可能产生不利影响。3.借款人的主要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的未来经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5.贷款的抵(质)押物价值下降,可能影响贷款归还;保证人与借款人有关联关系,可能影响保证责任的履行。6.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0天以内的贷款或已发生表外业务垫款,或连续逾期3期(含)以下的抵押贷款。(六)关注3:1.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借款人经营效益、经营性现金流量连续下滑,存在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不利因素。2.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本息偿还的变化。3.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问题,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4.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等)。5.贷款的抵(质)押物价值下降至低于贷款发放时的评估价值,可能影响贷款归还;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负面变化,可能影响保证责任的履行。6.本金或利息虽未逾期,但借款人还款意愿差,或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7.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1—90天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以内,或连续逾期3—6期(含6期)的抵押或按揭贷款。8.借款人之直接关联公司的贷款被列为次级或以下。9.借款人涉及对其财务状况或经营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10.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被列入次级或涉及重大诉讼。(七)次级1:1.借款人目前的还款能力不足或抵押物不足值,存在影响贷款本息足额偿还的明显缺陷,如果这些缺陷不能及时纠正,银行贷款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大。2.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和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3.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八)次级2:1.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2.借款人经常出现巨额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3.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4.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5.借款人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6.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7.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的贷款或表外垫款31天至90天。(九)可疑类贷款: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建、缓建状态。2.借款人实际已严重资不抵债。3.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5.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6.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7.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本息。8.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或表外垫款91天以上。(十)损失类贷款:1.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8号)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信贷资产。2.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90%。小企业信贷资产(一)正常1:借款人经营状况良好,按时还本付息,被分类的信贷资产为出让土地的房地产抵押贷款或低风险担保贷款。(二)正常2:借款人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按时还本付息,被分类的信贷资产为国有划拨房地产抵押贷款、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三)正常3:1.借款人经营管理状况正常,按时还本付息,被分类的信贷资产属于以上述资产外的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的贷款、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2.借款人经营管理状况正常,如被分类的信贷资产为保证贷款或抵(质)押贷款的,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的天数在30天以内。3.借款人经营管理状况正常,如被分类的信贷资产为低风险担保贷款的,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的天数在90天以内。(四)关注1:被分类的信贷资产为信用贷款的,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的天数在30天以内。(五)关注2:被分类的信贷资产为保证、抵押贷款的,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的天数在31天(含)以上,90天以下。(六)关注3:被分类的信贷资产为抵(质)押贷款的,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的天数在91天(含)以上,180天以下。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以内。(七)次级1:1.被分类的信贷资产为信用贷款的,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的天数在31天(含)以上,90天以下。2.被分类的信贷资产为保证贷款的,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的天数在91天(含)以上,180天以下。(八)次级2:被分类的信贷资产为抵(质)押贷款的,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的天数在181天(含)以上,360天以下。或表外业务垫款31天至90天。(九)可疑类贷款:1.被分类的信贷资产为信用贷款的,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的天数在91天(含)以上,360天以下。2.被分类的信贷资产为保证贷款的,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天数在181天(含)以上,360天以下。3.被分类的信贷资产为抵(质)押贷款的,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天数在361天(含)以上。4.表外业务垫款91天(含)以上。(十)损失类贷款:1.被分类的信贷资产为信用或保证贷款的,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天数在361天(含)以上。2.符合“一般企业”规定的被认定为损失条件之一的贷款。第九条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特别规定:(一)低风险授信业务。凡符合低风险的授信业务,如全额存单质押、全额凭证式国债质押、金融债质押、黄金质押、金融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全额保证金项下授信业务、银票贴现、银行保证、中国出口信用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授信业务逾期未超过90天、操作手续合法合规,可划为“正常3”;否则要根据风险程度至少分为“关注2”(含)以下(如出现项目严重超支、设计变更、建设工期延长、资本金不能按时足额到位等)。(二)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项目贷款。该类贷款,应综合贷款期限、预期效益、项目按计划进行情况、现金流量与预测数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