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外国法制史考试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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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外国法制史考试重点总结本篇仅用于学习考试交流,不得谋取商业利益,否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1.外法史研究对象的特点:以确凿丰富的史料为依据;以以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的基本过程为线索;以典型国家的法律制度为重点。2.古代东西方法的差异(奴隶制)1)东方法律保留公有制和封建残余,比较粗糙。西方法律资本主义发达,比较精细;2)东方具有专制色彩。西方(雅典)政治形态多元化,具有浓厚的民主色彩;3)东方宗教色彩浓厚。西方一定程度上消除宗教的影响;4)东方的立法权由君主一人执掌。西方的法律渊源多样化。3.中世纪东西方法的异同(封建制):同:1)公开不平等的规定;2)不动产的规定比较充分;3)家族本位;4)男尊女卑;5)习惯法异:法律单一。东方刑法发达,西方私法发达;东方法律,西方法律,道德,宗教。4.中世纪西欧商法和海商法的主要渊源:一)商事和海事习惯;二)判例和判例汇编;《阿珂斐法典》,《奥列隆法典》,《维斯比海商法典》三)其他渊源:行会章程5.中世纪西欧商法和海商法的主要内容:1)商人;2)集市营业规范;3)票据制度;4)审判制度。6.20世纪以后世界各主要国家法律的发展:1)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日益完备;2)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诞生;3)发展中国家法律体系崛起。7.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1)法的形成与发展以经济发展的状况为前提;2)法的形成与发展受政治状态的制约;3)法的形成与发展与宗教密切联系;4)法的形成与发展也与文化的繁荣状况相互适应。8.楔形文字法(BC3000~BC2500年):指两河流域及其临近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约公元前22世纪末的《乌尔姆法典》,是迄今为止人类所知第一部成文法典。9.汉穆拉比法典:一)制定原因: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2)调整新的经济关系的需要;3)缓和社会矛盾,稳定当时社会秩序的需要。二)法典的结构:序言,正文,结语法院程序,财产关系,婚姻家庭,继承,损害赔偿,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三)法典的基本内容:1)土地的国有和有限度的私有;2)社会结构分自由民和奴隶,对军人实行特别保护;3)婚姻家庭与继承:婚姻以契约为基础,妇女是婚姻契约的标的;夫妻地位不平等;妻,子处于家长控制之下;四)债权法:债的种类;最高利率;债务奴隶的限制(因债务卖妻,子,工作三年即可,第四年获得自由)五)刑法:同态复仇六)诉讼制度:司法权与行政权不分;私力救济;法官的职务犯罪;神明裁判。七)法典的内容特点:1)维护君主专制统治;2)保留原始习惯的残余;3)体现团体本位思想;4)诸法合体,民刑不分。10.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1)结构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部分;2)内容广泛,几乎涉及了法的基本领域;3)法典缺乏抽象原则,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4)虽被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但内容中宗教色彩并不浓厚。11.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地位:第一,楔形文字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一个法系,其形成与发展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第二,它是独立于宗教之外的法律规范,法律特征鲜明,条文规定缜密,文字表达准确。是人类其他早期法律所不能比拟的,甚至超过了欧洲封建社会早期的立法水平;第三,不仅代表了古代东方文明的伟大成就,而且通过米诺斯文明,波斯帝国的法律,希伯莱法对西方文明产生了深刻影响。12.古希腊法:泛指公元前12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存在于古希腊地区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古代希腊是欧洲最先进入阶级社会和产生奴隶制国家与法的地区。公元前20世纪左右最初的法律——线型文字法。公元前12世纪~前8世纪“荷马时代”的各城邦法。一)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古希腊各城邦制定和实施自己的法律,各城邦法内容,形式上均有程度不同的差异,古希腊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2)古希腊缺乏可以和罗马法相媲美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法官缺乏对法律条文方面的深入研究,没有形成在社会上有重要地位的法学家集团;3)古希腊法在技术处理上有一定的灵活性。二)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1)民主制度的摇篮;2)对西方国家的公法,私法,法理有一定影响;3)共同海损规则为后世所继承。(对西方国家法律观念的影响:“永恒的主题”:法与权力,理性的关系;法与自然,神的关系。)三)古希腊法与古东方法之间的差异:1)古代东方国家长期实行“土地公有制”,财产私有制发展受限,有关产权等内容少而且范围狭窄,形式主义严重,法律与道德,宗教,习俗等其他社会规范长期混为一体。而古希腊工商业较早且重视工商业,法律很早就带有私法化的特征,且趋向多样化;2)古东方法是为君主专制服务的,带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而古希腊法带有民主色彩;3)有关奴隶制立法,两者存在较大差异。古希腊有关奴隶的法律比较发达,奴隶转让,买卖,出租,奴隶身份,地位等问题成为私法的基本内容,对奴隶反抗行为的制裁则是其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古东方国家,与此相关的法律不及古希腊发达;4)古东方国家的法律一元论。而古希腊普遍存在法律多元论。13.雅典法:公元前594年梭伦立法,奠定了雅典民主制的基础;公元前509年克尼斯提尼改革,雅典民主制兼具“主权在民”和“轮番而治”的特色;公元前443年~前429年伯里克利立法,雅典民主制的鼎盛时期。一)梭伦改革的意义:1)为雅典城邦工商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推动了雅典的政治体制改革;3)在财产继承,犯罪的惩罚方面的立法都有革新之举;4)从法典的形式看,则以其完善,简洁,富于弹性而为后世称道。二)梭伦立法的主要内容:1)颁布解富令;2)废除贵族在政治上的世袭特权,而代之以财产的法定资格;3)首创陪审法院;4)禁止对他人包括奴隶在内的暴力伤害,使奴隶得到相对的人身安全,并允许外邦人获得雅典公民权。三)克尼斯提尼改革概况:1)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2)创设五百人议事会;3)确立了“贝壳放逐法”(陶片放逐法)制度。四)伯利克里立法:1)官职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取消任职资格的财产限制;2)公民大会成为雅典城邦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五百人议事会已具有了公民大会常设机构的性质;3)实行官职津贴制,以吸引下层公民参与城邦管理。五)雅典民主制的表现和局限:表现:1)实行直接民主(公民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2)官职实行义务职和“合一制”(集体职位多);3)监督制度完善而发达(不法申诉制度)局限性:1)享受民主权利的主体范围有限;2)实际操作存在困难;3)实权仍掌握在少数富人手中。14.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也包括优士丁尼在位时期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形成与发展:(各个时期的法律渊源)一)专政时期(公元前8世纪~前6世纪),主要习惯法;二)共和国前期(前6世纪~前3世纪),主要市民法和《十二铜表法》。还有各种会议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裁判官法,法学家的解答等;三)共和国后期(前3世纪~前1世纪),裁判官法与万民法;四)帝国前期前(1世纪~3世纪),罗马法学家的著述和一系列的司法实践活动,使罗马法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而不断发展。皇帝的敕令成为最主要的法律渊源;五)帝国后期和优士丁尼法典编纂时期(3世纪~6世纪),《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优士丁尼法律》中世纪称为《国法大全》(《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罗马法形成与发展的特点:1)法学家的解答和著述对罗马法的形成与发展起了主要作用(五大法官);2)裁判官的“告示”使罗马法具有了世界性;3)亲民的大规模的法典编纂保障了千余年间罗马法的连续性和统一性。罗马法的特点:1)罗马法是人法而不是神意法;2)罗马法具有强烈的实践性;3)罗马法以私法为主;4)罗马法具有世界性和开放性。罗马法的基本内容:1)人法:人格权(自由权,市民权,家长权),自然人与团体,法人制度萌芽。2)婚姻家庭制度:有夫权婚姻(要式婚姻),无夫权婚姻(略式婚姻)。3)物与物权。4)继承法: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5)债权法:清偿,提存,抵消,免除等。6)诉讼法: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罗马法的历史地位:1)罗马法是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2)罗马法的内容详尽,对简单商品经济下的所有重要问题都有规定,是简单商品生产社会最发达的法律;3)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完善高超,概念明确,措辞严谨,体系严密。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1)罗马私法体系;2)罗马法的许多具体制度和原则;3)罗马法中的许多概念,术语;4)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大陆法系从形式到内容到精神全面学习罗马法,英美法系仅在精神上汲取罗马法。)罗马法影响后世的原则:1)所有自由民在私法上形式上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契约以当事人的同意为生效的主要要件,以及契约自由——契约神圣和契约自由;3)所有权的绝对私有制——所有权私有原则。罗马法复兴:约从12世纪开始,欧洲各国普遍掀起了一个研究,传播和采用罗马法的活动,史称罗马法复兴。(欧洲法制史上划时代意义)5~11世纪罗马法在西欧的局部保留:1)通过基督教教会法和僧侣的活动;2)日耳曼各王国采属人主义原则,对被征服的罗马人适用罗马法;3)许多城市和对外商业交往中仍遵循罗马法。约1080年发现《学说汇纂》原稿,12世纪意大利波伦亚(第一个现代意义的大学),16世纪中心转移到法国。罗马法复兴的意义:1)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2)为资本主义经济的阶段性发展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3)为新兴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15.日耳曼法:公元5~9世纪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蛮族法典:各日耳曼王国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的成文法典。蛮族法典的特点:多用拉丁文写成;诸法合体;内容简陋;规范具体;不具有抽象性;宣称经“全体人民的同意”,由民众大会制定。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1)土地制度: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大土地所有制;采邑制;农奴份地。2)债权制度:债权制度不发达,契约种类少,严格的法定程序形式;严格保护债权人利益。3)婚姻家庭继承制度:男性拥有家长权,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一般实行法定继承,对不同财产实行不同继承制度。4)刑事制度:实行血亲复仇,死刑后逐渐被赎罪金,赎杀金所代替。8世纪后期起,复仇被命令禁止。5)法院组织:普通法院(百户团法院和郡法院)和王室法院。6)诉讼制度:普通法院:控诉式诉讼程序(个人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力);王室法院:纠问式诉讼程序(国家依职权对犯罪行为主动追究)。诉讼证据有宣誓,神明裁判和决斗。诉讼具有等级性。日耳曼法的特点:1)是团体本位的法律;2)是属人主义的法律;3)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4)是具体的法律,没有规定抽象原则;5)是世俗的法律。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1)是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占主导地位的第一种法律体系;2)是西欧封建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之一;3)展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文化,法律观念。日耳曼法对后世的影响:是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渊源之一。16.城市法:是中世纪西欧各自治城市中适用的有关商业,贸易,征税,城市自治以及市民法律地位的一种法律制度。(它不是一种统一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世纪西欧城市最显著和独特的特征:1)一个城堡;2)一个市场;3)一个自己的法庭和一个至少部分自治的法律;4)一种相关的社团形式;5)至少部分自治并由市民参与选举所产生的权力机构进行管理。其中最重要的是人的法律地位,即市民的自由。城市法的渊源:1)特许状(颁发主体:皇帝,王侯,大主教);2)城市立法;3)行会章程;4)城市习惯法。城市法的特点:一)共有特征:契约性,参与性,阶层性;二)世俗特征:宗教崇拜和宗教信仰不是司法管辖的一部分;三)宪法特征:1)依特许状而建立,特许状既规定政府组织又规定市民;2)所建立的政府组织体系在某些重大方面与当代宪政体系相似;3)采用同等公民裁判的理性审判程序;4)免除或严格限制许多劳役和赋税,包括对王室特权的限制;5)市民参与城市政府和城市管理,这意味着政治权力最终属于全体市民。四)发展能力:不仅是变化的,而且是连续,有组织的发展。城市法的历史地位:1)城市法摒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