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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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第一条为了保证对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及时、准确地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制订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本公司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工伤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第四条职工伤亡事故,按事故严重程度,分为四类:一、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二、重伤事故:仍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第五条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用电话、电报或其他快速方法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市建委0市劳动局、人民检察院、市总工会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简况,力求准确。对谎报工伤事故者,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第六条项目部、分公司、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一、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调查,分公司派员参加。查清2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报表及时报到公司。二、重伤事故:由分公司负责人组织调查组(包括工会、质安、技术等负责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0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建筑安监站。三、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20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劳动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四、《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因故不能按期填报时,事故单位应申明理由,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填报。第七条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标明数据,并画出事故的现场图。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八条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依照批准程序方可清理现场。一、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分公司主管经理批准。二、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分公司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三、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批准。3第九条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一、真实、客观地查清事故原因。二、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三、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第十条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处罚制度》的规定执行。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察看、开除。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二、扣压、拖延执行“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安全隐患通知书”造成事故的。三、设计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安全规定,致使设计本身有缺陷或工艺不合理而造成事故的。四、对新工人或新调换岗位的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五、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六、分配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到禁止其作业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4七、因设备、设施、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辅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八、因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九、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第十二条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要同本人见面,要及时宣布,并归入惩处者本人档案。第十三条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如受惩者不服,有权向上级领导机关申诉。第十四条为了正确地记述、反映各分公司安全状况,掌握事故发展趋势,判断和确定问题范围及探查事故原因,更好地、有的放矢地做好事故预测、预防工作,各单位应准确、及时的将“事故统计报表”报公司。“事故统计报表”不能按时报出的,必须申明理由。第十五条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需按下列规定批准后方可结案。一、轻伤事故由分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公司批准结案。二、重伤事故由分公司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公司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结案。三、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呈报市劳动局及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批准结案。四、重大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呈报市劳动局,市政府呈省政府结案。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七条本制度如遇上级规定不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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