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课件(潘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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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潘传表上海大学法学院绪论本章内容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关于外国法制史学科的体系外国法制史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学习和研究外法史的意义及方法一、外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一)内容范围(1)立法的历史(2)执法的历史(3)法的作用的历史(4)法的发展演变规律(二)时间范围时期代表国家代表性法典古代(BC4000年-公元5世纪)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印度摩奴法典雅典梭伦立法罗马国法大全中世纪法兰克王国撒利克法典日本大宝律令还有教会法、城市法与商法、伊斯兰法等近现代法国拿破伦民法典英国美国(三)地域范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关于法系的知识点二、关于外国法制史学科的体系(一)以历史类型的划分为基础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二)以世界通史的历史分期为标准上古;中古;近代;现代;当代(三)以法系划分为参考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四)以国别划分古埃及法,楔形文字法,古印度法,希伯来法,希腊法,罗马法,日耳曼法,天主教教会法,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伊斯兰法,英国法,美国法,法国法,德国法,日本法,俄罗斯法,欧洲联盟法。三、外法史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一)外法史学科历史沿革外国开设法制史课程的状况比较法总论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清未以来,重视外国法制史课程新中国建国初期学苏联,文革中被取消改革开放以来,恢复外法史教育(二)外法史与相邻学科的关系外国法制史与外国法律思想史---相辅相成的关系外国法制史与部门法专史---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基础理论---史实与理论的关系四、学习和研究外法史的意义和方法(一)意义对知识的意义:古今流变、东西有别对个人意义:融汇古今、贯通中外对国家和社会的意义:”鉴于往事,资于治道“(二)方法历史唯物主义方法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基础作用历史的看待问题“比较”方法思考题1、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2、学习外法史的意义第一章古巴比伦王国的法律制度本章内容两河流域简史楔形文字法汉谟拉比法典两河流域简史一、地理环境二、王国更替公元前2170--公元前2006年,乌尔的苏美尔人建立第三王朝(《乌尔纳姆法典》)公元前2000年--约公元前1600年,古巴比伦王国公元前800年,亚述帝国强盛波斯帝国-亚历山大帝国-罗马帝国-阿拉伯帝国-十字军东征-蒙古帝国建伊尔汗国-奥斯曼土耳其帝国两河流域简史三、楔形文字约公元前3000年左右由苏美尔人所创造,也叫“钉头文字”或“箭头字”,一般刻写在石头和泥版(泥砖)上。从象形到符号化的演变。公元前2500年左右,楔形符号共有500种左右。到公元一世纪,逐渐完全消亡了第一节楔形文字法的历史沿革一、楔形文字法概述是指形成于西亚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乌尔纳姆法典》《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5世纪左右,随着希腊文化及其它文化进入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历史宣告终结。二、楔形文字法的特点体例结构---三部分立法思想---君权神授内容上---诸法合体形式上---具体汇编第二节《汉穆拉比法典》一、《汉穆拉比法典》的发现《汉穆拉比法典》概述制定法典的原因统一王国需要统一的法律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缓和内部矛盾,加强国防《汉穆拉比法典》的考古发现1901年,苏萨,埃兰二、《汉穆拉比法典》的体例序言宣扬君权神授,神化、美化汉谟拉比正文282条条文•关于审判(1至5条)•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6至126条)•婚姻、家庭与财产继承(127至195条)•人身保护和“同态复仇法”(196至214条)•关于劳动、报酬、工具和责任事故的追究(215至241条)•租赁牲畜、船只以及佣工和报酬(242至277条)•关于奴隶的规定(278至282条)结语告诫继承者们遵守先王创制的法律,要求法典永世长存巩固君主专制制度社会等级制度财产制度契约制度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刑法制度司法制度三、《汉穆拉比法典》的基本内容四、法典的历史地位集两河流域法典之大成,是世界上最早最完备的奴隶制成文法典。对赫梯、亚述、新巴比伦、波斯等国的立法有巨大影响。随着外来文明的不断侵入,楔形文字文明逐渐灭绝。思考题1、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2、叙述《汉穆拉比法典》中的婚姻家族制度?第二章古印度法背景内容:印度的地理和历史第一节古印度法的概述第二节古印度法的基本内容第三节《摩奴法典》背景内容:印度的地理和历史一、印度次大陆的地理西北部、北部和东北部以高大的山脉为界,其余环绕海洋。西北部兴都库什山脉的有可进入印度次大陆的山口,外族入侵者进入印度通常取道这些山口。次大陆本身可以分为三个区域:北印的印度河-恒河平原,南印的德干高原,和印度半岛最南端。北印再被拉其普塔纳沙漠和阿拉瓦利岭分为印度河流域地区和恒河流域地区。东部的恒河流域诞生过印度早期的许多重要国家,但其政治中心地位在穆斯林时代以后被西北部的德里取代。印度次大陆地图印度次大陆的地理二、印度次大陆的王国更替时期或王朝时间重要事件印度河文明时代前2300—1750年吠陀文化时期前1500—前600雅利安人后来居上,主宰了印度之统治权,形成吠陀文化,并创立婆罗门教。列国时期前600—前400乔达摩·悉达多(公元前566—486年)波斯与希腊入侵孔雀王朝前322~前185第一个统一时代和帝国,阿育王统治时期(公元前269—232年),帝国进入繁盛时代。贵霜帝国公元1—3世纪贵霜帝国的建立者是大月氏人的一支。笈多王朝320~540法显哑哒人入侵时期(5-6世纪)戒日帝国606~647玄奘取经接下来是拉齐普特人时期、伽色尼王朝、德里苏丹国、莫卧儿帝国、英殖民地时期、印巴分治、印度共各国。多分裂少统一,多种姓与多教派。第一节古印度法的概述一、古印度法的界定古印度法是公元前15—10世纪到公元7世纪古印度居民所遵从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佛教法、印度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等。二、古印度法的形成和发展(一)雅利安人的入侵和婆罗门教法形成公元前2000年,雅利安人入侵,征服土著达罗毗荼人,建立奴隶制国家。形成吠陀教,公元前7世纪,发展成婆罗门教,并成为国教。婆罗门教的经典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公元前8——公元前3世纪,古印度出现了与法律有直接联系的经典《法经》,标志着古代印度法的正式形成。种姓制度(二)佛教法产生、婆罗门教法继续发展乔达摩•悉达多创立佛教,反对婆罗门的专横和垄断宗教的特权,提倡种姓平等。同时,佛教又吸收了婆罗门教关于“造业”、“轮回”等基本思想。佛教产生后,和婆罗门教一样被尊奉为古印度国国教。其教义具法律的强制力,于是在古印度社会的法律体系中又增加了一个新的因素——佛教法。孔雀王朝的阿育王时期,华氏城会议的召开和“三藏”——《律藏》、《经藏》和《论藏》的编纂,把佛教法发展到了更为系统和完整的新阶段。同时,婆罗门教法并没有被排斥,仍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它的法律文献也在不断丰富和完善。乔达摩·悉达多--释迦牟尼(前565-前485年)佛教创始人,是古印度迦毗罗卫国王子,属释迦族。年轻时尽享荣华富贵,娶娇妻,生爱子。29岁时,有感于人世生、老、病、死等诸多苦恼,舍弃王族生活,出家修行。35岁在菩提树下悟道,遂开启佛教,弘法45年。年80岁左右在拘尸那迦城示现涅盘。佛教的基本教义佛教的基本教义,主要是:缘起、法印、四谛、八正道、十二因缘、因果业报、三界六道、三十七道品、涅盘,以及自成一体的密宗法义等。“四谛”,即苦、集、灭、道。苦、集二谛阐明人生的本质及形成原因;灭、道二谛指明人生解脱的归宿和解脱之路。具体地说:1、苦谛是人生在世看着是苦。2、集谛是对造成痛苦和烦恼的原因的分析,“诸行无常”,万物皆空。3,灭谛是佛教的最高境界,也就是涅盘。达到熄灭人生苦难烦恼,超越生死轮回。4、道谛便是通往涅盘之路。方法归纳为“戒、定、慧”。“五戒”,即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六道轮回业报轮回。作为能够导致果报之因的行为,叫做“业”,意思是“造作”。业分身(行动)、口(言语)、意(思想)三类,也就是人的一切身心活动。人因作业而在六道中轮回,做善业得善报,做恶业得恶报。即使人死,业也不会因此抹消,而是直接影响到该人的来世、再来世。六道者:一、天道,二,修罗道,三、人间道,四、畜生道,五、饿鬼道,六、地狱道。三界指众生所居之欲界、色界、无色界。因三界迷苦如大海之无边际,故又称苦界、苦海。六道轮回十法界佛教的教派及流传北传佛教地区:中国、日本、朝鲜宗派:禅宗、天台宗、法性宗、华严宗、法相宗、律宗、净土宗、密宗大众部(大乘)佛教创立藏传佛教地区:西藏、青海,内蒙地区、北印度、不丹、锡金、蒙古、尼泊尔等地宗派:红教、噶当派、白教、花教、黄教、黑教上座部(小乘)南传佛教斯里兰卡、东南亚各国和我国云南地区少数民族大乘佛教和小乘佛教的区别大乘佛教小乘佛教信仰三世十方有无数佛同时存在,释迦牟尼是众佛中的一个。奉释迦牟尼为教主,认为现世界只能有一个佛,即释迦牟尼,不能同时有两个佛修持通过菩萨行的“六度”修习,可以达到佛果,扩大了成佛的范围。通过“八正道”等宗教道德修养,可以达到阿罗汉果和辟支佛果,然不能成佛。教义学说不仅主张人无我,而且认为法无我,即同时否定法我的实在性。倾向是“法有我无”,即只否定人我的实在性,而不否定法我的实在性。度人普渡众生偏于自度以追求个人的自我解脱为主经典《大般若经》、《妙法莲华经》、《华严经》、《中论》、《瑜伽师地论》、《摄大乘论》、《唯识三十论》《长阿含经》、《中阿含经》、《增一阿含经》,《杂阿含经》(三)印度教法的形成公元6至7世纪,婆罗门教融合了佛教的因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自身加以改良,演变为一种新的宗教——新婆罗门教,又称印度教。印度教继承婆罗门教的教义,仍信仰梵,并对存在着造业、果报和轮回的观点,赞成和积极发挥。但并不同于婆罗门教的教义、教规等。印度教以梵天、毗湿拏、湿婆三神为主神。拥有10.5亿信徒(1993年统计数),仅次于拥有15亿信徒的基督教和11亿信徒的伊斯兰教。马克思说:“这个宗教既是纵欲享乐的宗教,又是自我折磨的禁欲主义的宗教;既是林加崇拜的宗教,又是佳格纳特的宗教;既是和尚的宗教,又是舞女的宗教。”印度教梵天(左上)、毗濕奴(中)、濕婆(右上)位于印度中部的卡修拉霍性庙,庙里四周墙壁刻满性爱浮雕。卡修拉霍性庙中的浮雕藏传佛教寺庙中欢喜佛藏传佛教(喇嘛教)寺庙经常供奉的欢喜佛普宁寺中国北方最大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四、古印度法的渊源(一)婆罗门教类(包括印度教类)罗门教的经典是古印度法最基本的渊源,主要经典是:1.四部“吠陀”。《梨俱吠陀》、《沙摩吠陀》、《耶柔吠陀》和《阿闼婆吠陀》。2.关于吠陀的注释——《梵书》、《森林书》和《奥义书》。3.三部经:《所闻经》、《家范经》和《法经》。4.婆罗门教的《法典》——《摩奴法典》、《述祀氏法典》等。(二)佛教类主要是《律藏》、《经藏》和《论藏》,统称“三藏”。(三)印度国王诏令:在古印度其法律渊源的作用受到宗教轻视,但阿育王的诏令除外。第二节古印度法的基本内容一、种姓制度二、所有权三、债法四、婚姻家庭法五、继承法六、刑法七、诉讼制度第三节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一、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与宗教紧密相联,密不可分。严格维护种姓制度。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相混合二、古代印度法的历史地位对印度法制史的深远影响印度法系东南亚历史上曾有过一印度化时期缅甸、暹罗(泰国)、锡兰(斯里兰卡)、扶南(柬埔寨)、老挝、占婆(越南)以及印度尼西亚的爪哇、巴厘、婆罗州、苏门答腊等国。第四节《摩奴法典》一、《摩奴法典》的概述《摩奴法典》是古印度婆罗门教的法律和法规的汇编。相传为“人类的始祖”摩奴所编,故名。实际上,是婆罗门教的祭司根据吠陀经与传统习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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