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情报告制度一、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养殖场业主是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向当地乡镇动物防疫站报告本场突发动物疫情,并按规定上报本场动物发病死亡情况。二、养殖场动物疫情报表以书面报告为主,紧急情况时可电话报告。三、任何人不得乱报、谎报、漏报、瞒报重大动物疫情,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处罚。四、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或重点控制的人畜共患病),应立即采取隔离、控制转运和消毒等防控措施,同时电话报告当地乡镇动物防疫站,经其诊断核实为可疑疫情的,在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的指导下,按规定开展先期处置。五、按规定做好本场动物疫情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