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百问百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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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百问百答一、养老保险篇1.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涵盖那些人员?答:我省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如何确定?答: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如何确定?答: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目前,仍可在全省社会平均工资60%—100%之间由本人自主申报。4.参保人员退休年龄如何确认?答:参保人员出生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参保人员档案相结合办法,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男职工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职工在管理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本人自愿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以延期退休,延期退休时间以周岁计算,延期不超过5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满规定年限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申请退休。5.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是多少年?答: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6.如何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答:属于企业(或单位)职工的由单位为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退休。属于城镇个体劳动者的,本人向代理其社会保险事务以及保管其档案的县(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等机构书面申请,由服务机构为其申报退休。7.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如何鉴定审查?答:本人提出申请,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向管辖区域内地级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在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心参保的人员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8.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如何认定?答: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具体工作岗位名称、工作时间,以本人档案记载为准。特殊工种按国家公布的各行业特殊工种目录确认,企业不得跨行业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9.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如何处理?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10.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如何处理?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11.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后,遗属抚恤待遇包括哪些?答: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后,遗属抚恤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12.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后,遗属抚恤待遇由谁支付?答: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的,无论是在职还是退休,遗属抚恤待遇均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13.参保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资金及养老统筹基金如何确定转移额?答:参保个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其个人账户存储额转移额为: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累计额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转移。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向接收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统筹基金。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14.哪些情况可以办理个人账户清退?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令13号规定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退支付给本人;参保个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退支付给本人。15.符合申请遗属抚恤金条件的,应向哪个部门申请领取待遇?答:应按照当地人社部门的规定,向人社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或向所属街道递交申请材料,由街道上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地情况不一样,具体需要咨询当地人社部门)。16.申请抚恤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答:申请抚恤金需要提供下述材料:(1)死亡参保人员档案、供养亲属无收入来源证明、户口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完丧鉴定证明等;(2)死亡参保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享受遗属抚恤金的函;(3)死亡参保人员遗属抚恤金申领汇总表;(4)死亡参保人员遗属抚恤金基本情况表;(5)死亡参保人员供养直系亲属资格审查表;(6)当地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17.申请的时间有没有限制?答: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应在离退休人员或在职职工死亡后,向街道或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具体时期期限以当地人社部门规定为准。二、失业保险篇18.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什么?答: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19.失业保险费用如何缴纳?答:单位按照本单位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20.失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哪些支出?答:(1)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向其遗属发放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4)用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5)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金和住院分娩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费;(6)用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相关支出。21.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答:(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22.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有哪些程序?答:(1)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2)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3)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时到当地人社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4)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5)失业人员按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或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23.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答:失业人员应于失业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本期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人员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自失业之日起两年内申领并说明理由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补办,失业保险待遇按申领时同期标准执行。24.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分为三个档次:(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25.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原则上为65%,但应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6.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和时间?答: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自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27.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答:(1)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介绍的工作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8.失业保险有关政策中须向社会公示的事项是什么?答:(1)失业人员申请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2)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地点;(3)失业人员申领保险金的标准;(4)其他应该公示的事项。29.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是怎样规定的?答: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村户籍职工,比照城镇户籍人员政策缴纳失业保险费用,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后,按照城镇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3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在何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答:本省范围内,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地或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选择在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由其缴费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失业人员申请,填写失业保险迁转单,注明缴费时间、应领未领失业保险金月数等信息,向其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按规定划转失业保险费用,由户籍所在地按照当地标准和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31.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就业,失业保险关系和待遇如何接续?答:由转出地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出具《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单》,失业人员持《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单》、相关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在转出地已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转入地按照其在转出地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在转出地未申领失业代保险待遇的,转入地按照其在转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核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的项目、条件、程序和标准,按照转入地规定执行。32.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答:(1)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2)对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所对应的权益予以保留,可以与根据重新就业后的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出来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33.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如何计算?答:辞职重新就业不足一年再次失业后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前次因不符合申领条件而未折算为失业保险待遇的缴费期限与再次就业期限合计算满一年,并符合《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第十四条其他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未领完期限予以保留。其重新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限不满一年,但符合《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四条其他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核发其前次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34.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如何参加职工医保和享受医保待遇?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加医疗救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按照统筹地区规定执行。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医疗救助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支付期限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3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的,有何待遇?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4个月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70%的生育补助费。36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